船舶配件调拨船厂的通关
随着IMO2020全球限硫新政已近开始了,在新规则要求下,船舶选用合规的低硫燃油以满足MARPOL公约附则VI的要求将成为一种主流趋势。
那什么叫做船用物资的调拨呢?
船用物资的调拨是指同一船公司下的国际航行船舶之间进行物资调配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
办事流程
海关应当验核船舶服务企业递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运输工具起卸/添加物料申报单》(一式三份,以下简称《物料申报单》),并在海关批注栏批注意见并签名。
海关在二份《物料申报单》上加盖海关印章退交申报企业,一份《物料申报单》存档,并在系统中审核电子数据,做出“通过”或“退回”处理。
物料起卸或添加完毕后,海关应当验核船舶负责人签章确认的《物料申报单》与海关存档《物料申报单》的一致性。
验核正常的,收回并与船舶申报单证一并存档;验核异常的,要求船舶负责人说明相关情况,可派员实地核实。
船舶间调拨物料的,海关除按本规程规定办理物料的起卸和添加手续外,还应当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验核船舶负责人递交的《运输工具物料调拨清单》(以下简称《调拨清单》一式两份)。
审核通过的,在《调拨清单》上批注意见并签名,一份存档,一份加盖海关印章后退交船舶负责人;审核不通过的,要求船舶负责人说明相关情况,可派员实地核实。
(二)物料调拨完毕后,验核调出方和调入方船舶负责人签章确认的《调拨清单》与海关存档《调拨清单》的一致性。
验核正常的,收回并与船舶申报单证一并留存;验核异常的,要求船舶负责人说明相关情况,可派员实地核实。
海关可对船舶添加、起卸、调拨物料的装卸作业实施监装监卸。
船舶间调拨物料的,经调出、调入地海关协商同意,可按照转关运输方式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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