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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贸易步骤/出口
外贸快车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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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5 16:48  资料  个人空间  个人短信  加为好友  只看该作者
贸易步骤/出口

贸易步骤/出口 编辑
出口贸易的一般步骤是:(1)交易前的准备阶段;(2)交易磋商、订立合同阶段;(3)组织货源阶段;(4)履行合同、处理争议阶段;(5)核算效益、总结得失阶段。
交易前的准备阶段
这一阶段内要完成的主要工作是:行情调研和制订方案。

(一)行情调研

行情调研为了获得与贸易有关的各种信息。通过对信息的分析,得出国际市场行情特点,判定贸易的可行性并进而据以制定贸易计划。

行情调研范围和内容包括:经济调研;市场调研;客户调研。

(二)制定方案

制定方案,是指有关进出口公司根据国家的政策、法令,对其所经营的出口商品作出一种业务计划安排。它是交易有计划、有目的地顺利进行的前提。出口商品经营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商品的国内货源情况

如生产地、主销地、主要消费地;商品的特点、品质、规格、包装、价格、产量、库存情况。

2.国外市场情况

如市场容量、生产、消费、贸易的基本情况,主要进出口国家的交易情况,今后可能发展变化的趋势,对商品品质、规格、包装、性能、价格等各方面的要求,国外市场经营该商品的基本做法和销售渠道。

3.确定出口地区和客户

在第一步行情研究、信息分析的基础上,选择最有利的出口地区和合作伙伴。

4.经营历史情况

如我国出口商品目前在国际市场上所占地位、主要销售地区及销售情况、主要竞争对手、经营该种商品的主要经验和教训等。

5.经营计划安排和措施落实

如销售数量和金额,增长速度,采用的贸易方式,支付手段、结算办法,销售渠道,运输方式等。
交易磋商、订立合同阶段
这一阶段首先要做的是广告宣传,使国外客户了解我方产品性能,在此基础上再进行磋商并订立合同。

(一)广告宣传


(二)交易磋商

交易磋商的主要过程是:建立业务关系;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

(三)订立合同

订立合同是对以往磋差过程中双方达成的协议、共同接受的交易条件的最终书面确认。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一经订立,以后的贸易活动都应与合同条款一致。

实盘虽然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但仍应通过合同的方式加以确认。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通过信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方为合同成立。"

组织货源阶段
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依合同中规定的交易商品和交易条件,组织生产或收购调拨调运、仓储保管。

(一)生产或收购

对于自营出口商,订立合同后,应立即组织好生产。要求产品的品质、性能、包装、规格、外型等都与合同条款保持一致。要保证原辅料、中间产品的及时供应,确保按时交货。

对于代营出口业务,出口商订立合同后,应做好国内的收购、调拨。收购途径有商业供货和外贸直接供货两种。

(二)调运

是将组织好的出口货物运往选定的出口地。如港口、车站、机场。调运过程中要合理安排流向,选择从产地到出口地的最便利、最省时的运输路径。

(三)仓储保管

货物运到出口地不能马上出运时,应妥善保管。仓储时间要尽量缩短,因为仓储货物的价值不能马上实现,是一种资金的占用,同时还要支付仓储费,这是一种双重的损失。为此,应及时与外运公司取得联系,使货物尽快装运出口。
履行合同,处理争议阶段
(一)履行合同

履约的主要内容可用"货、证、船、款"概括。

(二)处理争议

争议的解决办法一般有三种:

1.友好协商

2.仲裁

仲裁结果是任何人再无权改动,必须执行的。合同中一般都有关于仲裁地点、方式等内容的条款。

3.司法诉讼

司法诉讼主要用于办理无仲裁的案件。因为外贸争议诉讼时间过长(一般均在两年以上),且诉讼期间该产品不得进入该国市场,所以一般的外贸争议都不通过此种方式解决,而普遍采用仲裁法。
核算效益,总结得失
此阶段往往被外贸企业所忽视,而它恰恰是求得外贸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

核算效益是指衡量投入与产出之间的比例。投入是出口商品的成本和与贸易有关的直接费用之和;产出指出口外汇收入。核算效益的主要指标有投入产出之比;出口商品盈亏;**成本、创汇率等。出口贸易不仅要追求出口数量,金额的绝对量的增加,而且要努力提高经济效益,这样的出口发展才有积极意义。亏损型的出口贸易对经济发展并无裨益。

总结得失应包括对整个贸易过程各个阶段的经验总结,以便在以后的贸易中更熟练,更有把握地进行。
出口退税/出口 编辑
出口退税(Export Rebates)是指对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国内税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出口商的一种措施,这也是国际惯例。199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商品的增值税税率为零,对于出口商品,不但在出口环节不征税,而且税务机关还要退还该商品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负担的税款,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货物出口后,税务部门应按照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为企业办理退税,由于税收减免等原因,商品的进项税额往往不等于实际负担的税额,如果按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退税,就会产生少征多退的问题,于是就有了计算出口商品应退税款的比率——出口退税率。

[ 本帖最后由 jade 于 2017-9-5 16:5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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