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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海关总署有关饲料进口登记证新规
nolanshaw (进口饲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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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8 12:00  资料  个人空间  个人短信  加为好友  只看该作者
海关总署有关饲料进口登记证新规

根据海关总署官网11月23日发布了《海关总署第243号令(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其中,在第三十项中对《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8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改)作出修改:

“删去第十六条中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

对此,京元瑞环 告诉宠业家:“最近海关总署第243号令中提及的——删去第十六条中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外界对于“进口宠物食品不再需要登记证”其实是一种片面理解,与之前相比,并没有太大变化。”

根据修改后的《进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饲料入境前或者入境时向海关报检,报检时应当提供原产地证书、贸易合同、信用证、提单、fp等,并根据对产品的不同要求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检验检疫证书。其中,进口属于动物源性的饲料产品,需要在办理进境动植物检验检疫许可证时提供农业部的《进口登记证》。因此,对于进口宠物食品,此次调整只是取消了对该证书的二次查验,并不是说取消了该证书。

其次,根据农业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等规定,进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未注册不得在中国进内销售,一旦发现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小编提示大家,进口动物源性饲料(包括宠物食品)是海关及农业部重点监管的产品,尤其是宠物食品直接面对终端消费者,在市场销售过程中会被市场监督等相关部门再次监督管理,所以建议大家提前办理好各种许可手续,目前农业部在进口登记证审批环节,复核检测进行了调整,时间有所加长,请尽早进行申请。





京元瑞环(北京)
办理进口饲料及添加剂GACC准入,农业部进口登记,进口宠物粮注册,进口食品,化妆品注册
QQ2711245055微信:1832250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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