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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淡然退税/出口收入完全根据出口日期确认,准确吗?
淡然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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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2 20:36  资料  个人空间  个人短信  加为好友  只看该作者
淡然退税/出口收入完全根据出口日期确认,准确吗?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2条第7项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做销售的次月不完全等于出口的货物次月)

2、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应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最新修订版)第5条规定,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①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②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③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④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⑤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前款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3、很显然出口收入并不是都满足在出口日期确认的条件,《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对将其应用于销售合同卖方和买方极其重要,并且对缔约方为履行销售合同项下义务而使用其服务的相关其他各方也至关重要,直接影响卖方确认收入满足的条件,该11种贸易术语如下:


EXW—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FCA—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FAS—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CFR—成本加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
CPT—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
CIF—成本,保险加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
CIP—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DAT—终点站交货(……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
DAP—目的地交货(……指定目的地)
DDP—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综上所述,直接在出口报关当月确认收入并不准确,应根据收入满足的条件来确定。实操过程中,完全按照会计准则确认收入并不简单(尤其是业务量较大的企业),非上市公司如准确确认收入比较困难,为减少涉税风险,可退而求其次,选择出口日期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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