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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业内交流] 印度市场面临的难点及印度龙城I-BAZAAR解决方案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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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14 15:10  资料  个人空间  个人短信  加为好友  只看该作者 QQ
印度市场面临的难点及印度龙城I-BAZAAR解决方案的优势

印度贸易保护主义

印度采取的是一种整体性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凡是进入印度的企业,不仅会受到来自政府各项政策的限制,而且会受到来自于社会各方面的强大压力。可以这样说,印度的贸易保护主义无处不在。

  首先,印度是一个土地私有化的国家,在印度投资设立企业必须征得土地所有权人同意,而要做到这一点几乎比登天还难。许多准备到印度投资的企业,往往会被土地制度搞得焦头烂额。尽管印度政府试图通过修改土地管理法律制度,解决土地征收存在的问题,但是,由于受到各方面利益主体的相互掣肘,这项改革法案始终无法通过法定的程序成为国家的法律。可以这样说,印度现行的土地制度是最大的贸易保护制度,对于到印度投资的外国企业来说,是挥之不去的梦魇。

  其次,印度是一个劳动保护制度相对严格的国家。印度是一个“低社会保障”的国家,可是,印度关于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并不少。譬如,印度赋予了劳动者罢工的权利,也赋予了印度劳动者通过集体谈判改善劳动条件的权利。不仅如此,印度的劳动法明确规定,如果企业雇工达到一定的人数,必须经过政府备案,如果企业大规模裁员必须得到政府的批准,如果企业破产,企业必须支付印度劳动者补偿费用。所有这些规定,都使得准备到印度投资的企业不得不权衡再三。因为按照印度法律规定,到印度设立企业停业转产,不能自己说了算,还必须征求政府的意见。

  对印度来说,繁琐的法律制度是保护本国贸易和投资的有效手段。现在印度的经济增长迅速,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就在于,印度本土的投资者充分了解印度的国情,他们可以利用本国的法律制度进行投资,而外来的投资者却无法做到这一点。

  对于中国企业来说,应当充分了解印度的社会状况,了解印度的政治结构。在投资印度的过程中,尽可能地缩短交易的期限,减少交易的风险。大规模投资印度从目前来看时机尚未成熟,除非印度希望改善与中国的关系,双方签订保护投资者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双边协定,否则,中国企业不宜盲目投资这个国家。


目前我国出口产品遭受的贸易保护措施有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特别保障措施、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和进口禁令、垄断的海关估价等形式。相比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对华贸易保护措施,印度的对华贸易保护措施较为单一,反倾销是最主要的手段和形式。

印度GST:世界上最复杂的增值税制度

印度从7月1日开始实施的GST(商品和服务税)改革在印度国内引起强烈震动和反响,国际社会也高度关注,各方反应褒贬不一。客观地说,印度此次改革统一了长期以来实施的条块分离的增值税制度,提升了税制竞争力,堪称印度税收史上的一大壮举。

  但是,从国际视角看,与其他国家实施的更为规范的增值税制度相比,印度GST距离中性规范的增值税制度还有较大差距。可以说,印度是用世界上最复杂的统一的GST制度取代了世界上最复杂的支离破碎的增值税制度,其复杂和不规范的缺陷依然相当突出。

  “双轨制”GST,世界罕见

  GST种类繁杂。与大多数国家实行的由中央(联邦)政府统一征收的单一制增值税不同,印度为保证各邦(中央直辖区)利益,采用了世界罕见的“双轨制”GST,即中央政府和邦(中央直辖区)政府各自征收自己的GST,由此导致印度GST有四种类型:中央GST(CGST),邦GST(SGST),中央直辖区GST(UGST)和综合GST(IGST)。对邦内货物和劳务提供,由中央政府和邦政府分别征收中央GST和邦GST;对中央直辖区内的货物和劳务提供,由中央政府和中央直辖区政府分别征收中央GST和中央直辖区GST;对跨邦(中央直辖区)交易,由中央政府征收综合GST,实际上是中央GST和邦GST(中央直辖区GST)的综合。

  进项税额抵扣制度盘根错节。在“双轨制”GST下,进项税额抵扣需要按照不同GST类型进行抵扣,同一种类型的GST优先抵扣,然后再用其他类型的GST抵扣,具体顺序是:CGST首先用CGST抵扣,然后用IGST抵扣,不能用SGST抵扣;SGST首先用SGST抵扣,然后用IGST抵扣,不能用CGST抵扣;IGST首先用IGST抵扣,然后用CGST抵扣,最后用SGST抵扣。这种进项税额抵扣制度非常复杂,给纳税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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