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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业内交流] [华东]借信用保险出海 中企要把好法律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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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 09:46  资料  个人空间  个人短信  加为好友  只看该作者
[华东]借信用保险出海 中企要把好法律关

来源:中国贸易新闻网

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倡议深入推进,越来越多企业厉兵秣马,抢抓海外机遇。同时,为了提高抵抗出口风险的能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外贸企业数量不断增多。“出口信用保险法律具有帮助企业避免支付风险、便于了解客户资信状况、提高杠杆率等优势,也有与传统保险对象不一致、保险法中没有相关规定的复杂性。中企借信用保险出海,要把好法律关。”在日前举办的国际贸易热点法律问题研讨会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部总经理邹志洪向中企介绍了出口信用保险的相关法律知识。
“出口信用保险与传统财产保险在法律上存在很大差异,企业应熟悉其四方面法律特征。”邹志洪表示,首先,信用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与车险等财产损失保险的保险标的不同,信用保险承保的债权是相对权和对人权,权利的内容及变动通常只被相对方所知晓,权利变动也不一定遵循公示公信原则,具有较强的相对性、互动性。因此,保险人在信用保险的承保理赔时面临随意性及不确定性,有必要通过如实告知义务、资信调查、合同约定等方式进行相应的规制。
其次,信用保险风险主体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在传统财产保险(如意外保险、责任保险等)中,保险合同当事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是保险合同中的风险主体。但是,在信用保险中,风险主体既非投保人,也非被保险人,而是第三方主体——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交易对手(买方),因此该第三方主体通常也被称为风险方。该风险方虽非信用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但却是信用保险存在的关键基础,是保险利益的重要载体。风险方的信用状况和风险水平直接影响信用保险事故的发生与否以及损失大小。在贸易信用保险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信用保险合同、签发保险单之后,被保险人还需要向保险人为自己的债务人(买方)再行申请信用限额。
再次,存在显著的信息不对称性。在信用保险中,被保险人与其买方(即信用保险合同的风险方)多为关联产业的上下游关系,交易对手之间、同业之间有着较多正式或非正式的信息往来渠道。相对于保险人,被保险人作为交易的当事人,对交易对手的实际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往往掌握更多的信息(尤其是非公开信息),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存在着显著的信息不对称性。这种信息不对称性使得信用保险中的道德风险或者逆选择风险显著高于传统保险。
最后,注意保险事故现场的非物理性。传统财产保险主要承保由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保险事故以物理事故的形式展现。相对而言,信用保险承保的是信用风险,保险事故是非物理性的财务损失。与传统财产保险可以通过现场查勘校验损失的真伪不同,信用保险的保险理赔不存在物理性的损失现场,保险人需要被保险人配合提供各类单证,保险人通过对单证的审核来校验损失的真实性,因而对单证的一致性、完备性和真实性有着严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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