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令 第591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十部委公告 2015年 第5号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安监总局令 第60号《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和安监总局令 第53号《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生产企业、进口企业生产或进口《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的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安监总局令 第53号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对于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登记企业应当按照安监总局令 第60号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分类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安监总局令 第53号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认证依据:
十部委公告 2015年 第5号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4】第69号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测试导则》
安监总局令 第53号《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GB 30000.2~30000.17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标准
GB/T 1648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
GB/T 17519《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指南》
危险化学品登记相关流程: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流程:
资料准备:
1、危险化学品登记代理服务申请表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登记表一式两份;
3、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进口企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者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制件1份;
4、与生产、进口危险化学品相符并符合国家标准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各1份;
5、满足安监总局令 第53号《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或者应急咨询服务委托书复制件1份;
6、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