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防护CE认证(PPE指令):
PPE指令是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的简写,指任何供个人为防备一种或多种损害健康和安全的危险而穿着或持用的装置或器具。 主要用于保护雇员免受由于接触化学辐射、电动设备、人力设备、机械设备或在一些危险工作场所而引起的严重的工伤或疾病。除了面罩,安全玻璃,安全鞋以外,个人防护设备包括了大量的呼吸防护设备、防护服、包括安全帽、护目镜、听觉保护器(耳塞)、安全手套、安全鞋、呼吸器和安全带。
根据欧盟CE指令产品意图防护的风险等级将PPE分为三类:
第I类PPE仅防护轻度风险。
第II类PPE防护中度风险。
第III类PPE防护重度风险。
所有类别的PPE都要根据相应标准进行测试,以证明符合PPE指令的要求。第II和第III类PPE产品还要由指定机构进行认证。
欧盟指令89/686/EEC属于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114条所列指令的范畴,旨在协调产品安全性,保护公民权益,让产品能在整个欧洲自由流通。
欧盟各成员国在适用指令条款前,须将指令的要求转换成自己国家的立法,然后在其国内实施转换后的法规条文。
个体防护装备的CE认证途径。
CE标志具有强制性,只有取得CE标志的PPE 产品才能在欧盟28个国家内销售。
根据欧洲的相关法规,顾主必须向雇员提供安全保护,以确保雇员在安全 的环境下工作,PPE产品是其中一个重要部分。CE标志不是质量保证的标志,标有CE标志的PPE表明该产品 符合所有欧盟相关条例—个人保护装 备指令 ( PPE— 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 Directive 89/686/EEC) 的 要求,CE标志具有强制性,只有取得CE标志的PPE产品才能在欧盟28个国家内销售。另外从2005年8月1日起,欧盟又提高了 对进口欧洲安全鞋的技术壁垒,采取 了 新 的 认 证 标 准 EN ISO 20344/ 20345/20346/20347,增加了一些新的测试项目和规定。主要包括:PH值测试;皮料Cr(VI), AZO, PCP。
PPE个人防护指令CE认证涉及的产品
(1)设计简单的某些型号的PPE,当设计者认为用户自己可以评估出预防他们的最低危险的保护水平时,可以不要求做EC型式试验。此种最低危险是指那些作用是逐渐的并且是可以被用户及时安全地察觉出来的危险。此类PPE应仅限于旨在保护穿着者预防,如下有:
a.作用于表皮的机械作用(园艺手套、顶针等);
b.作用小、易清除的清洁材料(用于防稀释清洁剂溶液的手套,等等);
c.处理热工件时遇到的危险,此种危险不会把使用者置于50℃以上的温度下或,不会使使用者受到危险的碰撞(如某些职业专用的手套,围裙等);
d.用于既非特殊的,也非极端恶劣的大气环境下的防护(安全帽、季节性服装、鞋袜等);
e.不会伤及身体致命部位和造成不可挽回的损伤的较小的碰撞和振动(轻型头盔、手套、轻型鞋袜等);
f.阳光(太阳镜)。
(2)设计复杂、旨在用于预防致命危险或预防可能会严重地,且不可挽回地损害健康的危险的PPE,设计者估计使用者对于这种危险的瞬时作用来不及察觉,在这种情况下,由制造商选择,采用第11条所述两个程序中的一个。这类PPE应仅限于:
a.用于防护固态或液态烟雾剂或有刺激性的,危险性的、毒性或辐射毒性的气体的过滤呼吸装置;
b.用于完全与大气隔绝的呼吸保护装置,包括潜水用的呼吸保护装置;
c.对化学腐蚀或电离辐射仅提供有限防护的PPE;
d.在作用相当于气温100℃以上,并可能有以红外辐射,火焰或大量喷射的熔化物质为特点的高温环境中使用的急救设备;
e.在作用相当于气温-50℃以下的低温环境中使用的急救设备;
f.用于防备从高处跌落下来的PPE;
g.用于防备触电危险和电压危险或用于高压作业中起绝缘作用的PPE。
2.PPE个人防护指令CE认证不适用的产品
a.专为武装部队或维护法律秩序使用而设计制造的PPE(头盔、盾牌等)。
b.用于自卫的PPE(烟雾滤毒罐、防身武器等)。
c.供个人用以防备下列危害而设计和制造的PPE:不利的大气环境(帽类、季节性服装鞋袜、伞类等)、潮湿和水(洗碗手套等);热(手套等);
d.用于保护或救助轮船或飞机上的乘员,且非始终穿着的PPE防护;
e.用于两轮或三轮摩托车骑手的头盔和护目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