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信用证下,装船通知由谁来发,第一受益人,还是第二受益人?
我们作为转让信用证的受益人,国外厂商为第二受益人。原证和转让信用证都规定copy of e-mail dispatched to the applicant within 3 working days after shipment advising contract no, l/c no, goods name, quantity, weight, invoice value, name of vessel, b/l no, port of loading, destination and shipment date.
其中信用证规定第三方单据可接受,除了fp和汇票。那么我的问题是,上面说的那封邮件的copy件事由我们来交单,还是由第二受益人来交单呢?如果是第二受益人交单,那就是他们发邮件给原证申请人,那么申请人不就是知道我们的差价了吗?如果是我们发邮件告知,那这份邮件的copy件是由我们来提交银行,这样交单是否可行?(就是我们除了用fp和汇票来换单,还要换那份邮件的copy件,这样与信用证规定第三方单据可接受,除了fp和汇票想吻合吗?)
还请各位信用证大神给指导下,真的是只有自己实际操作了,才会发现什么都不懂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