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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美海关进出口税则结构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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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2 10:32  资料  个人空间  个人短信  加为好友  只看该作者 QQ
中美海关进出口税则结构比较分析

中美海关进出口税则结构比较分析

宗慧民 上海海关学院

税则是各国在本国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的基础上加上关税税率所形成,用于对进出口商品计征关税,有的国家的税则还用于对进出口商品的其它海关管理。由于各自国家的情况不同,故各国的税则结构都有各自的特点。下面我们选取美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分析其结构特点,并与我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进行比较,从中找出我国海关税则在结构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完善我国海关税则提出建议。

一、美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结构的分析

美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的基本组成是归类总规则、注释、分类表三部分。

(一)归类总规则

美国的归类总规则是由HS的归类总规则( General Rules ofln-terpretation)和美国附加规则(Ad-ditional U.S. Rules oflnterpretation)组成。美国附加规则有四条:(1)根据监管货物所属同类或同级货物在进口到美国或进口之前的用途(实际用途除外)进行归类,且其监管用途为主要用途。(2)根据实际用途对监管货物进行归类,该监管货物需满足的条件是货物进口到美国时的申报用途须为实际用途,且货物按上述实际用途使用,此外货物在进入美国之日起3年内需提交相关证明。(3)关于物品零件的条款涵盖了专用或主要用于该物品零件的产品,但是对于“零件”或“零件和附件”条款的权限不应高于该零件的专项条款。(4)第十一类中关于两种或两种以上纺织材料组成混合物的规定同样适用于任伺有关纺织材料的商品归类。

(二)注释

由HS的类注、章注、子目注释和美国附加注释(Additional US.Notes)、统计注释(StatisticalNotes)组成。

1.美国附加注释。美国附加注释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对HS的品曰和子目进行补充注释。例如,在第87章增加的对HS品目8701“牵引车”、8716“挂车、半挂车”的补充注释:公路牵引车和挂车、半挂车即使一起进口也应分别归入品目8701和8716。

二是对所增加的本国子目的注释。例如,由于在第85章中有关品目项下按“高清”与“非高清”分类而增加了本国子目,故而在85章对所增加的这些本国子目进行了注释:本章所称“高清”适用于具有下列条件的电视机和阴极射线管相关的产品:(a)屏幕高宽比大于或等于16:9;以及(b)屏幕显示超过700扫描线。

2.统计注释。统计注释是对为了统计进出口数据的需要而进一步细分的本国子目的注释。例如,由于为了在8539.1000”封闭式聚光灯”项下按规格分类进行统计而增设了本国子目85391000.10“15.24厘米以下”、85391000.30“15.24厘米及以上”,故而在第85章对这些本国子目增加了统计注释:子目8539.10项下的封闭式聚光灯的尺寸应量取其面板的最大对角线距离。

(三)分类表

根据《协调制度国际公约》第三条规定,各国可以在《协调制度》六位数级子目之后增设“本国子目”,形成“本国”的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

美国海关在HS21类共97章的基础上增加了第22类(包括第98、99章)。其中,第98章是特殊分类规定,第99章是有关征税方面的立法规定。

美国进出口税则采用10位数编码,前六位是HS编码,后四位是本国子日编码。其中,本国子目的前两位是为征税设置,后两位则为统计设置。

二、中美海关进出口税则结构的比较

(一)税则的组成

美国海关税则中还包含了税率的适用规定、原产地的确定等内容,类似于我国的<进出口关税条例》中的有关内容。由于我国处于经济快速发展和变革时期,有关政策、规定的变动很大,故将纯粹的进出口商品的归类与进出口商品的关税征收政策相互分离,更符合我国国情。

(二)归类总规则

美国税则在归类总规则中增加了美国附加规则,但所加的四条附加规则从归类方法来看,并不涉及如何确定具体商品归类的问题,因此我们认为对我国而言,目前没有必要在HS归类总规则的基础上再去增加附加规则。

(三)注释

1.注释的作用。注释的作用在于准确限定类或章、品目、子目的范围,尽可能保证商品归类的唯一性和正确性。HS注释分为类注、章注和子目注释。对于涉及品目(四位数)的归类,由类注和章注规定:对于子目(一级子目和二级子目本文以下称之为HS子目,以区别于本国子目)的归类,由子目注释(本文以下称之为HS子目注释,以区别于本国子目注释)规定。例如:第87章章注四:品目8712的自行车及其他非机动脚踏车(包括运货三轮脚踏车),包括所有的儿童两轮车,其他的儿童脚踏车归入品目9503。第84章子目注释二:子目8482.40的滚针轴承仅包括滚柱直径相同,最大不超过5毫米,且长度至少是直径三倍的圆滚柱轴承,滚柱的两端可以磨圆。

2.在税则中对HS的品目和子日进行补充注释的必要性。美国在HS的类注,章注、子目注释的基础上增加了本国附加注释。并且附加注释既有对HS的品目和子目的补充注释,也有对所增加的本国子目进行注释。经仔细研究他们对HS的品目和子目的补充注释发现,这些注释的内容一般并没有超出HS的有关规定,只是认为某些规定很重要,有必要在税则中进一步明确归类。我们认为,目前我国还没有在税则中对HS的品目和子目进行补充注释的迫切要求,但是只要我们知道这其实是其他国家已经在使用的一种惯例,那么今后一旦有这方面的需求产生,我们也完全可以在我国税则中增加对HS的品目和子目进行注释。

3.在税则中对所增设的本国子目进行注释的必要性。当增设了“本国子目”后,如果不对某些本国子目条文的商品范围或如何确定归类相应地增设“本国子目注释”,则会造成一部分商品在归入我国《税则目录》中的本国子目(即第七、八位数)时的很大困难,甚至引起归类的很大争议。例如本国子目39269010"机器及仪器用零件”,如果对该子目没有“本国子目注释”,则我们就不清楚这里的“机器”、“仪器”的范围指什么?就会导致对某些零件能否归入39269010产生不同归类结果和归类争议。并且诸如此类的归类争议将会给进出口企业带来通关速度降低、企业成本加大等一系列麻烦。

(四)分类表

1.海关征税与统计的分类不相同。由于我国海关征税与统计的不同职能由不同部门管理,故对进出口商品的征税和统计分别编制《海关进出口税则》和《海关统计目录》。因此我国税则与HS相同,共21类97章;而统计目录中则为了统计的需要而增加了第22类。

2.分类表的组成各不相同。我国税则仅由税则号列、货品名称和关税税率组成,而美国税则还加上了计量单位。由于上一条中所述原因,我国进出口税则中不出现计量单位也实属必然。

3.货品名称一栏在格式上也有不同。其中美国税则在不同级别的子目前没有任何符号提示;我国在子目前分别以“-,,、“一”、“一”、“一”代表“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子目。我们认为,我国在货品名称一栏中子目条文的格式延续了HS六位数的格式,并且看上去不同子目之间的层次清楚,对查找子目带来了很大的方便,这是我们做得比较好的地方。

4.在增设“本国子目”时的位数不相同。目前我国采用的是八位数编码,即在HS六位数基础上再增加两位编码,并且增加的两位编码为征税、统计合用,或者说是把征税与统计两者的需要一起考虑后再增加本国的两位子目。但部分国家(如美国、澳大利亚、我国台湾)是将征税与统计分开考虑,即在HS六位数基础上再增加四位编码,前两位是为征税设置,后两位则为统计设置。这样的优点是增加的编码能各司其职,即分别从税率设置和商品统计的角度来考虑问题。

三、我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以上比较我们可以看到,美国海关对于增设的“本国子目”在其税则中有必要的“本国子目注释”,而目前我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从结构上来说,存在的主要问题恰恰就是《税则》中没有“本国子目注释”。

我们认为,与其他国家海关税则相比,存在以下问题:

(一)法律地位

《海关进出口税则》属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而目前我国的“本国子目注释”是在进出口税则之外另行编制,以海关总署公告的形式出现的,属于规章,其法律地位要低。对于进出口商品,确定其归类所涉及的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HS子目注释、品目条文、子目条文与本国子目注释分属于不同的法律范围、处于不同的法律地位,我们认为是不合适的。

(二)时效

按道理,本国子日一旦设置,其“本国子目注释”应该同时设置(当然不是所有的本国子目都需要进行注释),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所设置的本国子目能够及时、准确得到有效实施。而目前的做法是本国子目注释大大滞后于本国子目的公布实施。这样就使得各海关对有关进出口产品的归类可能产生不一致,对进出口企业的成本核算带来很**烦。

(三)注释内容

我国的《本国子目注释》是由商品编码、商品名称、品目结构、商品描述、相关知识、参考文献和备注组成的。现举一则本国子目注释实例:

商品编码:5903.1020

商品名称:塑料浸渍、涂布的纺织物人造革

品目结构:59.03

用塑料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纺织物

5903.1010-绝缘布或带

5903.1020-人造革

5903.1030-其他

商品描述:子日5903.1020的人造革是指符合《海关进出口税则》第59章注释一及四规定的,在纺织物底基上涂覆塑料的一种外观、手感与皮革类似并可部分代替其使用的复合织物,人造革具有一定的机械强度、耐磨性和耐酸、耐碱、耐水等性能。人造革复合织物中的塑料可以发泡或不发泡,对于由泡沫塑料与纺织物混制的人造革,如果纺织物在其中仅起增强作用,则此类人造革不归入本品目,而应归入第39章。

四、加快完善我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结构

第一,制定本国子目注释编写规范。并不是所有的本国子目都需要编写本国子目注释。例如对本国子目20019010“大蒜”在理解其商品范围时并不会产生任何歧义,归类也不存在任何争议,故这样的本国子目就没有必要编写本国子目注释。但是2010年我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有本国子曰两千多条,本围子目条文的情况各不相同,因此有必要制定“本国子目注释编写规范”,一是规定什么样的本国子目需要注释,避免本国子目注释编写的随意性;二是规定本国子目注释如何编写,避免写成商品知识的介绍。

第二,清理规范已有的本国子目注释。自从2003年发布《本国子目注释》以来,陆续又有一些补充。另外,随着本国子目历年的调整,有些原有的本国子目注释的内容也已经过时。所以需要对近几年来已经编写的本国子目注释按照“本国子目注释编写规范”重新修改。

第三,将规范的本国子目注释列入税则。根据“本国子目注释编写规范”将目前所有本国子目中需要进行注释的列出清单,组织海关系统的归类专家对还未编写注释的本国子目进行编写,这样一来,就形成了完整的本国子目注释。而本国子目注释对应本国子目(即三级、四级子目),这样才能形成一个系统的税则结构。所以,最根本的在于改变目前本国子目注释游离于税则结构之外的状况,一旦条件成熟,即将所编写的规范的本国子目注释列入《海关进出口税则》。

第四,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将本国子目注释列入税则与另外发文公告不是一个简单的形式不同的问题,而是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的问题,同时也是体现我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与国际接轨的问题。对进出口企业而言,一部与国际接轨的、规范的进出口税则无疑将使企业在成本核算、减少由于对本国子目的不『司理解而造成的商品归类争议、加快通关速度等方面带来很大便利。对海关而言,规范的进出口税则将为企业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促进我国进出口贸易的长期健康发展。

近年来,海关总署高度重视税收征管工作,不断强化税收基础工作建设。本国子目注释是我国进出口税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体现我国关税政策的重要方面,我们希望其规范化建设能够早日提上海关有关部门的议事日程,以进一步推动我国海关税收基础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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