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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业内交流] [华东]外贸公司应警惕信用证“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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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30 16:37  资料  个人空间  个人短信  加为好友  只看该作者
[华东]外贸公司应警惕信用证“陷阱”

案情回放
    某外贸公司接受国内一物资公司的委托,与其指定的香港公司签订了进口钢材的合同。价格、交货期、开证时间、开证保证金、代理费等主要内容均在代理协议中一一明确。在收到物资公司的开证保证金后,外贸公司通过当地中国银行向外商开出了远期信用证。很快外商通过银行就寄来了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根据代理协议的规定,外贸公司将**单据复印件交物资公司审核并由其确认。之后,外贸公司向银行承兑并取得了提单。
    当外贸公司要求支付余款时,物资公司称资金一时周转困难,要求外贸公司予以宽限,并保证在外贸公司对外付款前几天付清余款,外贸公司于是将提单交给了物资公司。可承兑期满后,物资公司分文未付,而外贸公司却不得不对外支付信用证的全额。等回过来去找物资公司,却已是人去楼空。经了解,该公司早已欠下巨额外债,而外商是与其有多年关系的“朋友”,他们的“合作”使得外贸公司遭到了巨额损失。
专家看法
    所谓的代理进出口业务,是指外贸公司作为代理人,接受生产企业或其他委托人的委托,进口或出口其指定货物的业务。在这一业务中,往往容易出现的问题就是,委托人与外商相勾结,利用信用证来骗取外贸公司的财产。
    在代理出口业务中,最容易发生的问题就是打包贷款。因为打包贷款实质上是用信用证进行质押的借贷,外贸公司必须向银行承担到期还款的责任,此责任的履行与出口合同能否切实执行无任何关系;另一方面,外贸公司作为出口合同的卖方,必须履行出口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即使是委托人的原因),也必须向外商承担赔偿责任。从法律角度分析,外贸公司因此获得了向委托人追偿的权利。但此权利的实现依赖于委托人(即工厂)的经济状况,一旦委托人关门歇业,外贸公司的双重损失无法从委托人处得到补偿。
    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国际贸易结算的主要方式,在代理进出口业务中,外贸公司经常会遇见利用信用证“软条款”进行诈骗的“陷阱”。常见软条款有以下几种类型:(1)暂不生效信用证,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待货样经开证人确认后再通知信用证生效;(2)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验货人、装船日期须待开证人通知或征得开证人同意,开证行将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3)货到目的港后通过进口商检验后才履行付款责任;(4)指定受益人必须提交国外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或由申请人指定代表出具的证书等等,此类欺诈常发生于CFR/CIF合同。
案件启示
    外贸公司在代理进出口贸易时应该多加注意,尽量预防信用证“陷阱”,防范可能出现的信用证诈骗。
    1、外贸公司要慎重选择贸易伙伴。外贸公司接受代理进出口委托时,必须严格审查委托人和外商的资信。在寻找贸易伙伴和贸易机会时,应尽可能通过正式途径来接触和全面了解客户,摸清对方真实背景及信誉度,不要与资信不明或资信不好的客户做生意。
    2、严格审查信用证的内容。坚决不接受无法或难以执行的“软条款”,否则,主动权就完全掌握在外商的手中了。同时,外贸公司在与外商签约时,应平等、合理、谨慎地确立合同条款,如“预付履约金、质保金、佣金和中介费”等条款要严加审查和判断,以免误中圈套。
    3、在开出信用证时,应视外贸背景、对方商业信誉等具体情况。充分估计到贸易风险程度而收取相应的信用证保证金,信用证也应是远期或可撤消信用证为妥,以降低贸易风险。
    4、付款方式尽量做到每单及时结清,避免“一单压一单”。(即在第二批货物到货时,才付第一批的货款付款),否则容易出现经济纠纷和其他意外情况。
    5、外贸公司在开证、报关、提货、发货等环节上要严格把关。不能“只管开证和收取代理费”,对其他环节不闻不问。特别要注意在信用证随单据的流转中可能会出现的漏洞,克服“正本提单在手,万事大吉”的麻痹思想。
    6、外贸公司在对外贸易中,对本公司业务员要严格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以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

(本文内容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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