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美国追债--美国直接破产的相关规定
关于美国的破产法第七章的规定,是属于联邦法律, 全美通用。第七破产常被誉为「直接破产」,法律上称「清盘变卖」(Liquidation) 。第七章申请人称为债务人(debtor),申请人须将其拥有的所有「非豁免财产」交给法庭指定的信托官(trustee),由信托官收管变卖成现金并支付申请人的债主们(creditor) 。遵守所有法庭的命令后,通常债务人所有的债务会被免除。
申请通过后,法庭会命令免除债务人所有可以免除的债务(如信用咭债丶医疗费丶个人借款丶赌债丶官司判决丶租金丶水电煤气费等)及命令债权人停止企图向债务人讨债。债务人无须再付已免除的债务。申请人必须符合资格申请。但是,即使获得通过第七章破产申请, 有些债务是不能被免除的。
那麽什麽样的人可申请直接破产呢?其实任何居住,做生意或有财产在美国的人都有资格申请,除非其在过去的180天内曾申办破产而遭法庭拒绝。
另外,“财力检查”是决定申请人有没有资格的一个方法:如果申请人的家庭年总收入比其所在州的年收入中位数(median annual income)为高(二OO五年加州一人家庭为$43,436, 二人家庭为$55,320, 叁人家庭为$61,655,四人家庭为$70,626)则申请人必须证明他的收支净馀数(月收入减去月开销)在往后的六十个月内每月都不能支付$100给无抵押债权人才能符合第七章资格,除非有特殊情况。若申请人的收支净馀数能够在往后六十个月内每月至少付$100给无抵押债权人,案件就有可能被撤销或被改为第十叁章破产(chapter 13); 若申请人能支付超过$166.66, 则法律会假定申请人滥用破产,而案件一定会被撤销或被改为第十叁章破产, 除非申请人有足够证据证明他没有滥用破产。
要注意的是,破产的申请人必须递交一份现时月入证明和财力检查评估,以显示其每个月的收入及可允许的月开销数额, 两者相减则得出收支净馀数。在信托人听证会上, 债权人可对申请人的收入和支出作出疑问,计算出申请人的收支净馀数来按上述 “五”中作处理。
在申请人向法庭提交现时月入证明及财力检查报告书后, 如若法庭人员发现某案件属于“假定滥用”的案件, 法庭会发信将此结果通知所有债主。之后, 美国信托官(U.S. trustee)在开完信托官及债主会商(meeting of creditors)后的十天内, 向法官提交一份文件说明“假定滥用”是否确有存在。然后美国信托官或者任何债主可向法庭提出撤销案件,申请人有权提出反护理由及证据,最后由法官决定。
什麽人不符合第七章破产申请?
1.过去八年内曾获得通过第七章破产申请。
2. 过去六年内曾获得通过第十叁章破产申请,除非70%或以上的非抵押债务经已在第十叁章计划下付清。
3. 在第七章破产案中经法庭批准放弃了“破产免债令”。
4. 隐藏丶转移丶或毁坏财产,目的是欺瞒债权人或信托人。
5.隐藏丶毁灭丶或篡改经济状况或生意往来记录。
6. 在第七章破产案中作假资料或假要求,或向信托人隐瞒记录资料。
7.无法对其金钱的损失或财产的减少作出满意的解释。
8. 在其本人丶亲戚丶生意合夥人,或公司的破产案中拒绝回答法庭的问题或不遵守法庭的命令。
9.申请提交后无法完成指定的个人财政管理课程。
10. 申请人被裁定是犯有破产欺诈 (bankruptcy fraud)或违反证券交易法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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