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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赴美生子签证详解(附最全面美国签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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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6 11:04  资料  个人空间  个人短信  加为好友  只看该作者
赴美生子签证详解(附最全面美国签证类型)

想要去美国生**,第一件事就是要获得美国签证。美国签证对比其他欧洲国家的签证来说,一个特点就是经常需要面签(第一次均须面签)。面签是个双刃剑,也是获得签证的一个最大变数。面签做的好,有可能会翻身(本身条件并不是很好),顺利拿到签证;相反,如果面签做的不好,板上钉钉的事情,也可能被拒签。目前前去塞班买房,通过塞班房产投资等获得移民身份的人越来越多。

在赴美生子的签证申请上,我们通常申请的是B2类签证,“旅游观光”和“医疗服务”同属B2类签证。而在具体申请过程中,通常都习惯于申请合并类签证:B1/B2类,即(B1)类签证和(B2)类签证合在一起颁发。就是说,不管是商务目的、旅游目的还是医疗目的,实际上美国大使馆通常颁发的签证是一样的B1/B2。不一样的是去美国的目的,反馈到形式上就是需要准备的签证材料不同、登记资料不同,签证官问的问题也不同。但很多旅行社的工作人员是不了解这些的;
造成这样的误解,除了其缺乏基本的专业性外,其中的一个原因就是在申请美国签证的官网中,对于单独的B1/B2类签证的注释中仅仅写了
“Visitor for business and pleasure”,并没有如B2类签证的注解一样,将Medical Treatment写入其中(但在上边具体说明中明确B2类签证含有就医目的)。

那么,在申请B1/B2类签证时,必须向签证官证明自己符合美国《移民与归化法案》(INA)中规定的签证申请条件,否则将会被视为“有移民倾向”而拒签。这个条件包括:清晰的赴美目的、拟在美国停留的时间、支付在美开销的能力、有一定资产并确保如期返回等。

清晰的赴美目的是签证申请人是否诚信、后续资料是否真实的重要前提,也是所谓医疗目的签证与旅游目的签证的最大区别所在。关于签证与海关的专业解读随着到美国看病、旅游、留学的中国人数量不断增长,而部分中国人对美国签证政策、美国移民法和入境法律法规缺乏了解,导致中国人赴美时入境受阻现象屡有发生。
美国签证(VISA)的发放机构为“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是美国国土安全部(USDHS)下属机构。它的前身是隶属于美国司法部的分支机构USINS,由于反恐等原因,于2003年3月1日并入美国国土安全部。
美国签证仅表明允许签证持有人进入美国口岸并提出入境申请,不能保证其一定能进入美国。在这个问题上,很多国人以为只要有了签证就可以顺利进入美国是错误的,只有美国国土安全部的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USCBP)可以最终决定签证持有人能否入境,和停留多长时间,也就是我们俗称的海关。尽管USCIS与USCBP同属USDHS,但毕竟还是两个独立的部门。
在入境口岸,USCBP的官员可检查入境者所持的**及有效签证,扫描入境者的指纹并拍照进行比对,审查赴美理由,决定是否允许入境者入境及其在美停留期。如USCBP官员对入境者的入境目的或所持**等有所怀疑,入境者需要到二次检查区做进一步检查和面谈(俗称为关小黑屋)。

美国签证(非移民类)种类众多,分别为:
A类——外交人员
A-1. 外国大使、高级长官、外交或领事官员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
A-2. 其他外国政府官员或职员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
A-3. A-1和A-2签证持有者的服务员、仆人或私人助理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
B类——短期访客
B-1. 商务: B1BUSINESS/ConFERENCE (B1) 商务/会议(B1)
B-2. 旅游:TOURISM/MEDICAL TREATMENT (B2) 旅游/就医(B2)
C类——过境人员
C-1. 外国人过境
C-2. 往返联合国总部和外国并且有资格的外侨过/转境
C-3. 外国政府官员、家庭成员、服务员、仆人以及私人助理过境
D类——机组人员/乘务员
E类——特别投资商
E-1. 商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E-2. 投资者、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F类——学生
F-1. 进入合法学校全日制学习的学生
F-2. 学生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G类——国际组织人员
G-1. 国际组织的被认可的外国政府成员国的首席代表、成员和家庭成员
G-2. 其他被认可的外国政府成员国的代表
G-3. 国际组织的非被认可的外国政府的非成员国的首席代表、成员和家庭成员
G-4. 国际组织的官员或职员以及家庭成员
G-5. G-1、G-2、G-3和G-4签证持有者的服务员、仆人或私人助理以及家庭成员
H类——特别技能人员
H-1A. 专业护士
H-1B. 从事指定专业职业的短期专业工人
H-2A. 从事短期或季节性的短期农艺工人
H-2B. 从事短期服务或劳动的技术和非技术工人
H-3. 受训者
H-4. H-1、H-2和H-3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I类——记者
I 外国媒体的代表、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J类——访问学者
J-1. 被核准项目的交流访问学者
J-2. J-1交流访问学者的配偶和子女
K类——美籍人员的配偶和子女
K-1. 美国公民的未婚夫(妻)移民美国
K-2. K-1未婚妻的子女
L类——跨国公司人员
L-1A. 赴美国分公司的执行者和管理者
L-1B. 专业知识雇员
L-2. L-1的配偶和子女
M类——特种技能学生及家属
M-1. 学生在假期来美进行短期职业培训签证,这种培训不可以是语言学校,一般为大学
N类——北大西洋组织成员国代表及家属,以及特殊移民人员的家属
N-8. 被指定为特殊移民的外侨子女的父(母)亲
N-9. 被指定为特殊移民的父(母)亲的子女
NATO-1. 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成员国的永久首席代表以及家庭成员
NATO-2. 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成员国的其他代表以及家庭成员
NATO-3. 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成员国的代表的协同官员以及家庭成员
NATO-4. 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其他官员以及家庭成员
NATO-5. 不符合NATO-4条件的,被代表北大西洋公约组织使团雇佣的专家和他们的随从
NATO-6. 在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控制下,随从武力进入的工作人员和他们的随从
NATO-7. NATO-1、 NATO-2、 NATO-3、 NATO-4、 NATO-5和 NATO-6的服务员、仆人或私人助理以及家庭成员
O类——杰出人员及助手
O-1. 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方面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或运动员
O-2. 跟随O-1签证持有者的某些外国人
O-3. O-1签证持有者的家庭成员
P类——国际知名人士及家属
P-1. 国际运动员或国际演艺团体
P-2. 参加交流计划的艺术或演艺团体
P-3. 参加特殊文化交流计划的艺术或演艺团体
P-4. P-1、 P-2和 P-3的配偶或子女
Q类——文化交流项目人员
Q-1. 国际文化交流计划的参与者
R类——宗教界人士
R-1. 宗教人士
R-2. R-1的配偶或子女
S类
S-5. 提供违法组织或企业紧急信息的个人
S-6. 提供与恐怖组织有关信息的个人
T类
TN. 北美自由贸易法案的从业人员
TD. 北美自由贸易法案从业人员的配偶或子女付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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