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初,中国的贾先生与英国一家公司签订了购销茶叶的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贾先生需要在2005年底交付120吨茶叶给英国这家公司。
但是,当英国公司接收了贾先生70吨茶叶后,根据市场反馈,发现茶叶销路不畅,于是于2005年6月明确通知贾先生由于销路不畅不再继续接收贾先生的茶叶。
这时候,贾先生的仓库里还有已经收购来的10吨茶叶,贾先生为了赚钱,在收到英国公司通知后,仍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收购了剩余的40吨茶叶,后因英国公司拒绝接收剩下的50吨茶叶酿成纠纷。
而贾先生认为其是在按合同约定办事,责任应该在英国公司一方,最终闹上了第三方仲裁机构。最终的仲裁结果是,贾先生和英国公司分别承担各自责任。
【经验总结】
在这个案例中,当贾先生收到英国公司通知后应该停止收购茶叶。英国公司属于违约的一方是毫无疑问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英国公司违约后,贾先生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由于贾先生在英国公司明确告知即将违约的情况下仍然继续采购了40吨茶叶,扩大了损失的范围,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应该有贾先生承担。所以,当交易过程中出现问题是,要不要继续按合同约定执行要视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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