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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注册英文商标时要少踩了这些雷区,那就别怪商标申请失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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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8 17:01  资料  个人空间  个人短信  加为好友  只看该作者
注册英文商标时要少踩了这些雷区,那就别怪商标申请失败了

《商标法》规定任何具有区分作用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数字等及其组合,都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英语是全球最为通用的语言,英文商标在世界各地都具备较高的认知度、辨识度;尤其是跨境电商企业,为了易于品牌宣传,非常喜欢注册英文商标。

与中文商标注册相比,英文商标注册也有很多地方需要注册,赛贝知识产权平台提醒大家,申请注册英文商标时,申请人切不可踩到以下禁区,否则申请定遭驳回。

一、商标含有国际机构英文缩写

《商标法》明确规定一些特殊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如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相同或近似的标志,或者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及近似的标志等。

此类标志被用于特定的国际机构,若再被用于商业性质的注册商标中,将降低其显著性,进而带来一系列的不良影响。申请注册英文商标时,申请人切不可使商标含有国际机构的英文缩写。

二、商标含义负面消极

注册商标主要已被用于各类商业活动之中,若注册商标含义负面消极,将会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如降低相关公众的审美趣味,损害社会风气等,因此此类标志不能作为商标使用,亦不可将其申请为注册商标。

申请注册英文商标时,申请人需要留意英文商标含义是否负面消极,是否易产生不良影响;若有则需要及时改正,否则注册申请将被驳回,不予注册。

三、商标缺乏显著性

商标的重要作用是区分相同或近似商品、服务的不同提供者,进而方便消费者辨认、挑选商品或服务,因此商标必须具备相应的显著性。若商标缺乏显著性,商标的作用将无法发挥,并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等。

申请注册英文商标时,申请人需衡量商标是否具备显著性;若显著性甚低,则需要及时调整修改,以增加商标显著性,否则注册申请将很难通过商标局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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