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进口登记证进口宠物食品标签及卫生新要求
农业部20号公告规定,向中国境内出口的宠物饲料,应当符合新的标签及卫生规定。
主要包括:
宠物饲料产品名称应当位于标签的主要展示版面并采用通用名称。宠物配合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配合饲料”、“宠物全价饲料”、“全价宠物食品”或者“全价”字样,并标示适用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为满足宠物特定生理、病理状况下的营养需要加工的宠物配合饲料,其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处方”字样,并标示适用的动物状态。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补充性宠物预混合饲料”或者“宠物预混合饲料”,并标示适用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
其他宠物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零食”,并标示适用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
同时规定饲料的经营者不得对进口宠物饲料产品进行拆包、分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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