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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业务的进项税如何处理
gaoz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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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0 20:50  资料  个人空间  个人短信  加为好友  只看该作者 QQ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业务的进项税如何处理

对于外贸企业来说,用于出口退税的进项fp不能“一票两用”,即不能即用于抵扣又用于退税。
政策如下:
1、原财税字(1995)92号(已废止)第八条规定: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必须单独设帐核算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如购进的货物当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或内销的,一律记入出口库存帐,内销时必须从出口库存帐转入内销库存帐。征税机关可凭该批货物的专用fp或退税机关出具的证明办理抵扣。
2、财税(2012)39号:外贸企业应单独设账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若购进货物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的,先记入出口库存账,用于其他用途时应从出口库存账转出。

外贸企业的进项fp,无外乎如下几种处理:
1、采购时就分清出口和内销了,则开进fp时分别开具,用于内销的认证后直接抵扣,用于出口的认证后不抵扣;
2、采购时不能分清或者虽然分清,但开进fp时未分开开具,即内外销的进货开在一张fp,则认证后暂时计入出口库存并不得抵扣,待出口后,再把内销部分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来进行抵扣
3、用于出口,取得fp时认证未抵扣,待出口后发现种种原因不但不能退税而且要视同内销,则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进行抵扣
4、取得费用fp,如内陆运费、港杂费、报关费、海运费等专用fp。如果出口业务是可退税或免税不退税的,其进项不能抵扣,fp认证后不需要抵扣;如果出口业务是视同内销征税的,其进项可以抵扣,fp认证后直接抵扣即可。(注意:生产企业出口业务在退税或视同内销时,其所有进项都可以抵扣,免税时不能抵扣)

外贸企业进项税额的填列方法:
用于出口退税的货物进项税在附表二的26、27、28栏显示。根据国税函2008 1075号:
“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调整填写为本期认证相符,但因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fp和机动车销售统一fp,包括外贸企业购进供出口的货物

“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填写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fp和机动车销售统一fp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而只能作为出口退税凭证或应列入成本、资产等项目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fp和机动车销售统一fp。包括外贸出口企业用于出口而采购货物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fp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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