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学习出口退税的进(有点长慢慢学习)

2008-7-23 15:48   royren

想学习出口退税的进(有点长慢慢学习)

[b][size=6][color=#800040]字数有限制。重点说啦:[/color][/size][/b]

[size=1][b][color=#800040]第二十一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概念[/color][/b][/size][size=1][b][color=#800040]



[/color][/b] [/size][size=3]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对报关出口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纳税额。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并为各国接收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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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800040][b]第二十二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方法[/b][/color]



[size=2][size=3](一)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的方法

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免)税办法主要有5种:

一是退税,即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退税;

二是对销项税额先征后退,即“先征后退”办法;

三是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不足抵扣的部分实行退税,即“免、抵、退”办法;

四是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即“免、抵”税办法;

五是免税,对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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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size=2][color=#800040][b]第二十三节 现行的出口货物退(免)税[/b][/color]



[/size][size=2][size=3]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1994年1月,我国再次对工商税制进行了全面的改革,这次改革是建国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内容最深刻的一次税制改革,与这次税制改革相适应,出口货物退(免)税办法也进一步得到了改进和完善。国务院[1994]134号令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第二十五条又进一步明确:纳税人出口适用率为零的货物,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国务院[1994]135号令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由于不同税种税率设计原则不同,增值税涉及生产、流通各环节,可按零税率的原则退(免)税;消费税由于仅涉及到生产环节纳税,可就直接出口(收购出口)部分退(免)税。最终均达到出口货物销售收入中应纳增值税、消费税税负为零。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国家税务总局先后研究制定并颁布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号文]、《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国税发(1996)79号文]、《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文]、《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6号文]及一些单项规定。这些文件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范围、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计税依据、计算办法、常规管理及清算检查等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标志着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size]





[color=#800040][b]第二十三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范围[/b][/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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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2] 确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是正确执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政策的基本依据,我国出口货物在现阶段的退税是以海关报关出口的增值税、消费税应税货物为主要对象的,但考虑到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和国际惯例接轨,对一些非海关报关出口的特定货物也实行了退(免)税。



(一)特准退(免)税货物范围

在出口货物中,有一些虽然不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货物,但由于这些货物销售方式、消费环节、结算办法的特殊性,以及国际间的特殊情况,国家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和消费税。这些货物主要有: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5、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

6、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

7、利用***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

8、对外补偿贸易及易货贸易、小额贸易出口的货物;

9、对港澳台贸易的货物;

10、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钢材;

11、从1995年1月1日起,对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在指定的加油站购买的自用汽油、柴油增值税实行退税;

12、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货物,保税区内企业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

13、对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委托保税区内仓储企业仓储并代理报关离境地的货物;

14、从1995年7月1日起,对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为其所投资的企业代理出口该企业自产的货物,如其所投资的企业属于外商投资新企业及老企业的新上项目,被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免)税;

如其所投资的企业属于2000年前其出口货物要求继续实行免税的老企业被代理出口的货物在2001年前实行免税;

15、从1996年9月1日起,对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卷烟、酒、工艺品、丝绸、服装和**品(包括药品)等六大类国产品;

16、从1997年12月23日起,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的列名中国产物品;

17、从1999年9月1日起,对国家经贸委下达的国家计划内出口的**;

18、从1999年9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

19、从2000年7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出口的甲胺磷、罗菌灵、氰戊菊脂、甲基硫菌灵、克百威、异丙咸、对硫磷中的乙基对硫磷等货物;

20、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fp的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等12类货物。

(二)特准不予退税的免税出口货物

对一些企业,虽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但出口的货物如属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予办理出口退税。这类特案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5、国家规定的其它免税货物:

⑴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⑵饲料;

⑶农膜;

⑷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复混肥、钾肥、重钙;原生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产品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生产销售的尿素、磷铵和硫磷铵;

⑸农药生产企业销售的敌敌畏、氧乐果、六硫磷等;

⑹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⑺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

出口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其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支付的进项税额,包括准予抵扣的运输费用所含的进项税额,不能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三)特准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

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出口的一些特定货物,虽然已经征收了增值税、消费税,但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办法规定,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指国家计划外出口的**)以及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天然气;

2、柴油;(1999年12月1日起恢复退税)

3、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进料加工复出口除外);

4、援外出口货物(利用***的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方式下出口的货物除外)

5、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fp的一般货物(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可享受出口退税的特殊货物除外);

6、非指定企业出口的贵重产品;

7、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计划外的卷烟;

8、从1995年7月1日起,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

9、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新企业及老企业的新上项目)自营或委托出口的非自产货物;

10、从1996年4月1日起,非生产企业、非市县外贸企业、非农业产品收购单位、非基层供销社和非成套机电设备供应公司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非生产性出口企业购进原材料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并回收出口的货物除外)。[/size]





[size=2][color=#800040][b]第二十四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率[/b][/color][/size]



[size=2] 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退税计税依据的比例,它是出口退税的中心环节,它体现着国家在一定时期的财政、价格和对外贸易政策,体现着出口货物的实际征收水平和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退税率的高低,影响和刺激对外贸易,影响和刺激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也关系到国家、出口企业的经济利益,甚至关系到进口商的经济利益。[/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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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2][color=#800040][b]第二十五节 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的税率(单位税额)[/b][/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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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2] 计算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税款的税率或单位税额,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

税 目 从量定额计量单位 税率(税额) 备 注

一、烟 从1998年7月1日起执行。摘自国税发[1998]121号

1、甲类卷烟(含进口卷烟) 50%

2、乙类卷烟 40%

3、丙类卷烟 25%

4、雪茄烟 25%

5、烟丝 30%

二、酒及酒精

1、粮食白酒 25%

2、薯类白洒 15%

3、黄酒 吨 240元

4、啤酒5、其他酒6、酒精 吨 220元10%5%

三、化妆品(包括成套化妆品) 30%

四、护肤护发品 8% 从1999年起,除对香皂仍按现行政策规定依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外,其他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统一由17%降为8%。摘自财税字[1999]023号

五、贵重首饰(包括各种金、银及珠宝玉石、珠宝首饰及珠宝玉石) 10% 对1994年1月1日起对金银首饰消费税由10%的税率减按5%的税率征收摘自财税字[1994]091号

六、鞭炮、焰火 15%

七、汽油 升 0.2元 含铅汽车从1999年1月1日起按0.28/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摘自财税字[1998]163号

八、柴油 升 0.1元 柴油自1999年12月1日起恢复退(免)税(摘自财税学[1999]289号

九、汽车轮胎 10%

十、摩托车 10%

十一、小汽车[/size]

[size=3]1、小轿车、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200毫升以上的(含2200毫升)气缸容量在1000毫升-2200毫升的(含1000毫升)气缸容量在100毫升以下的

2、越野车(四轮驱动)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上的(含2400毫升)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下的

[/size][size=3]3、小客车(面包车)气缸容量在2000毫升以上的(含容量在2000毫升)气缸容量在2000毫升以下的 22座以下 8% 5% 3% 5% 3% 5%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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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800040][b]第二十六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地点[/b][/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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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2] 退(免)税地点,是出口企业按规定申报退(免)税的所在地,按有关规定,出口退(免)税的地点划分为下下几种情况:

一是外贸企业自营(委托)出口的货物,由外贸企业向其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申报办理。

二是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的货物,报经其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再向其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

三是两个以上企业联营出口的货物,由报关单上列明的经营单位向其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申报办理。

四是出口企业在异地设立分公司的,总支机构有出口权,分支机构是非独立核算的企业,一律汇总到总支机构所在地办理退(免)税,经过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且有自营出口权,可以在分支机所在地申报办理退(免)税。

五是其他特准予以退税的出口货物,如外轮供应公司等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由企业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申报办理退税。[/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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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23 18:15   susan2046_good

回复 #1 royren 的帖子

正想学习点这方面的东西,呵呵,看看,再说。

2008-7-23 18:20   luryue

多谢!。。。。。。。。

2017-5-29 20:23   tw88kd

学习~~~,不错

2020-8-20 13:31   中俄清关

学习了

2020-9-1 10:53   彭杏娣

多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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