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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3-17 15:33 vip
外商投资法全文和解读

外商投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规定,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和其他方式进行融资。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

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

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四条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二章投资促进

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

第十条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裁判文书等,应当依法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投资项目信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第十二条国家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建立多边、双边投资促进合作机制,加强投资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国家根据需要,设立特殊经济区域,或者在部分地区实行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促进外商投资,扩大对外开放。

第十四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特定行业、领域、地区投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十五条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强化标准制定的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国家制定的强制性标准平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第十六条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平等对待。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和其他方式进行融资。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政务服务,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服务水平。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和公布外商投资指引,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服务和便利。

第三章投资保护

第二十条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征收、征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二十一条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

第二十二条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鼓励在外商投资过程中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平等协商确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得减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

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二十六条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申请协调解决。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除依照前款规定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申请协调解决外,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成立和自愿参加商会、协会。商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相关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投资管理

第二十八条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外商投资需要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外国投资者在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行业、领域进行投资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与内资一致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外国投资者的许可申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的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税收、会计、外汇等事宜,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接受经营者集中审查。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范围按照确有必要的原则确定;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投资信息,不得再行要求报送。

第三十五条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

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外国投资者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投资活动,限期处分股份、资产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实施投资前的状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必要措施满足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要求;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除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系统。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或者泄露、非法向他人提供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投资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四十一条对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行业,或者在证券市场、外汇市场等金融市场进行投资的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本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同时废止。

本法施行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等。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19-3-17 15:34 vip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至少释放了五大信号。

信号一: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众所周知,对外开放是中国的基本国策。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始终坚持这一基本国策。近几年,大大总书记在国际国内多个场合强调,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打开国门搞建设已经成为近14亿中国人民的共识。开放带来进步,封闭必然落后。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世界的繁荣也需要中国。外商投资法的制定,再一次宣示,中国实行积极主动的开放政策,正在快速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全面开放新格局。

信号二:中国强大的国内市场魅力无限。去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2019年要抓好的一大重点工作任务就是,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今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领导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持续释放内需潜力。世界为什么看好中国经济?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中国始终是各国拓展商机的活力大市场。中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有近14亿人口,960多万平方公里的国土,去年日均新设企业超过1.8万户,有上亿市场主体,而且还在不断增加。中国一天运输1亿件快递。中国60岁以上人口已经达2.5亿,“银发经济”潜力巨大。今年,中国还将加快实施一批重点项目。光是铁路就要完成投资8000亿元,公路水运投资要完成1.8万亿元。行笔至此,让我想起了国家主席大大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发表主旨演讲时讲到的一段话:中国经济是一片大海,而不是一个小池塘。大海有风平浪静之时,也有风狂雨骤之时。没有风狂雨骤,那就不是大海了。狂风骤雨可以掀翻小池塘,但不能掀翻大海。经历了无数次狂风骤雨,大海依旧在那儿!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累计意向成交578.3亿美元,可谓旗开得胜。现在,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招商正如火如荼进行。全球客商抢占展位,已经成为国际经济生活中的一道靓丽风景线。到2月底,企业展签面积已经超过15万平方米。

信号三:中国的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今年两会,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让世界有识之士认识到,中国在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方面说到做到。3月份以来,国际媒体高度关注外商投资法的制定,同时发表大量评论指出,稳定、透明、可预期的中国营商环境彰显大国自信。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在对外商投资法草案作说明时指出的,外商投资立法着重遵循和体现以下重要原则:突出积极扩大对外开放和促进外商投资的主基调;坚持外商投资基础性法律的定位;坚持中国特色和国际规则相衔接;坚持内外资一致。同时,外商投资法草案对外商投资的界定、促进、保护、管理等都作出了基本的、明确的规定。代表委员一致认为,外商投资立法必将为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笔者注意到,去年中国货物进出口总额超过30万亿元,实际使用外资1383亿美元、稳居发展中国家首位。在外商投资法的保障下,相信今年实际使用外资数会更上一层楼。

信号四:中国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的脚步不会停滞。改革开放40多年的历史证明,中国扩大开放不仅发展了自己,也造福了世界。中国多年来对世界经济增长贡献率超过30%。2018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6.6%,总量突破90万亿元,对世界经济增长贡献率保持在30%左右。改革开放40多年,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已经形成我中有你、你中有我的格局。前几天,国内外媒体都报道了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王毅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的记者会上讲到的关于“脱钩”的观点。笔者对此非常赞同:与中国“脱钩”,就是与机遇“脱钩”,与未来“脱钩”。某种意义上,也是与世界“脱钩”。回顾历史,开放合作是增强国际经贸活力的重要动力。放眼未来,开放合作是促进人类社会不断进步的时代要求。中国对外商投资立法,本身就是为开放合作服务。在经济全球化遭遇波折,保护主义和单边主义影响国际合作的背景下,中国正日益成为经济全球化、多边主义和国际开放合作的带头人。正如国家主席大大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所说,中国推动更高水平开放的脚步不会停滞!中国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的脚步不会停滞!中国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脚步不会停滞!

信号五:共建“一带一路”机遇不容错失。作为全球特别受欢迎的公共产品,6年来,“一带一路”建设已经进入快车道。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抓住共建“一带一路”的发展机遇,共同迈向高质量发展之路。共建“一带一路”引领效应持续释放,沿线国家的合作机制不断健全,经贸合作和人文交流加快推进。一份材料显示,目前已经有123个国家和29个国际组织签署了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今年4月下旬,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将在北京举办。届时将有来自100多个国家的数千名各界代表与会。从外商投资法草案可以看出,外商投资法将为“一带一路”合作提供全面的法治保障。还是众所周知的那句话: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源于中国,但机会和成果属于世界。在此提醒各国客商,外商投资立法的信号已经释放,机遇不容错失。

[url]http://www.gov.cn/zhengce/2019-03/13/content_5373311.htm[/url]

2019-3-17 15:39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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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8 01:36 DCBC_DE_CN
很细致。谢谢您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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