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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6 14:52 wenzhiqun
2007年报关员全程学习笔记1

2007年报关员全程学习笔记

第一章   报关与海关管理
基本要求
1.掌握报关的含义。
2.掌握报关单位的含义。
3.掌握报关员的含义。
4.熟悉海关的性质、任务、权力、管理体制与机构设置。
5.熟悉海关管理的法律体系。
第一节  报关

一.报关的含义
报关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海关事务的过程。报关不等于通关,报检、报验手续先于报关手续办理。
二、范围
(一) 进出境运输工具:船舶、车辆、航空器、驮畜;
(二) 进出境货物:一般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暂准进出境、特定减免税、过境、转运、通运的货物。特殊货物:如通过电缆、管道输送进出境的水、电等无形的货物,如附着在货品载体上的软件等也属报关范围;
(三) 进出境物品: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
三、分类
(一)按报关对象分为运输工具报关、货物报关和物品报关。
①        运输工具报关:向海关提交合法证件、清单和其他运输单证。手续简单
②        物品报关: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
③        货物报关,手续复杂,需专业人员(报关员)专门办理。
(二)按报关目的:分为分为进境报关、出境报关。此外还有转关报关。
(三)按报关的行为性质:分为自理报关、代理报关。
行为与责任
报关企业         代理方式        行为属性        法律责任
报关单位        直接代理        委托代理行为        法律后果直接作用于被代理人(委托人);报关企业亦有相应责任
        间接代理        视同报关企业自己报关        直接作用于代理人(报关企业);报关企业承担收发货人自己报关时所应承担的相同责任
1、自理报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经海关注册登记后办理。自理报关单位必须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才能申请报关权,直接报隶属海关审批。
2、代理报关:指报关行、报关公司,按代理的方式可分为直接代理报关和间接代理报关。
我国对进出境物品的代理报关人没有特殊要求,但进出境货物的代理报关人则必须是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
3、直接报关和代理报关的区别:
委托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所有人、代理人);
代理方(被委托方):报关企业(报关行、报关公司)。
①含义:直接代理报关以委托人(被代理人)的名义报关纳税。
间接代理报关以报关企业(代理人)自身名义报关纳税。
②报关企业的法律责任:直接代理中,法律后果直接作用于被代理人即委托人;
间接代理中,报关企业承担委托人相同责任。间接代理的法律责任大于直接代理。

四、报关的基本内容
(一)运输运输工具报关的基本内容
运输工具须经设有海关的港口、车站、机场、国界孔道、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及其他场所办理。进出境申报是运输工具报关的主要内容。
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负责向海关申报。
申报内容:所载旅客人数、货物数量、装卸时间等。主要包括:
进出境时间、航次;货物基本情况;人员名单及自用物品、货币、金银等;所载旅客情况;邮递物品、行李物品情况;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各种后果;证明文件和保函、保金。
运输工具经海关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上下旅客。
(二)进出境货物报关的基本内容
1、货物报关业务必须由依法取得报关资格并在海关注册的报关员办理。
2、进出境货物报关时,报关员的工作(一般报关流程,与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不同):
备好货物(做好报关准备)-----准备报关单证(规定地点、时限内先电子,后书面方式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海关放行(取货或装货)
保税、减免税货物,采用最先备案,最后核销、结案。
(三)进出境物品报关的基本内容
行李物品、邮寄物品(自用、合理数量为限的监管原则)。
“自用”包括本人自用、馈赠亲友,不能出售或出租(不是以盈利为目的)。
“合理数量”是指海关根据居留时间和目的确定的正常数量。
“邮递物品”规定的征、免税限制。
1、行李物品
A、实行“红绿通道”制度。如旅客不能确定是适用于哪一种通道,一律走红色通道。
绿色通道:适用于数量和价值上均不超过免税限制,且无国家规定的限制和禁止的物品。
红色通道:不适用于绿色通道的旅客。凭《申报单》,向海关申报。
B、航空口岸进出境的旅客,除免验和免监管的人员、16岁以下随同人员外,一律填写《申报单》。选择“否”,走绿色通道,选择“是”,走红色通道。
2、我国是《万国邮政公约》签约国,邮递物品需凭“报税单”或“绿色标签”向海关申报,申报人员为:邮政企业或快递公司。

第二节  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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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关的性质和任务
(一)海关性质:
1、海关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直属机构,对内对外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
2、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监督管理对象是所有进出关境的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实施监督管理的范围是进出关境及与之有关的活动。
关境:适用同一海关法或实行同一关税制度的领域。包括领水、领陆和领空。我国关境小于国境,我国单独关境有香港、澳门和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欧盟的关境大于国境。
3、海关的监督管理是国家行政执法活动。
海关执法是依据《海关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事务属于中央立法事权,立法者为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各级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和政府不得制定海关法律法规。地方法规、规章不是海关执法的依据。
(二)海关的任务
海关的四项基本任务:监管、征税、缉私和统计。除了这四项基本任务外,还包括: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海关对反倾销及反补贴的调查等。
1、海关监管和海关监督管理。
A、海关监管是海关的最基本任务,是一项国家职能。
B、海关监管不是海关监督管理的简称。监督管理是海关全部行政执法活动的统称。
C、海关监管即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三大体系。
2、征税:代表国家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增值税、消费税等、船舶吨税)。
征税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简称:《关税条例》)。
关税的征收主体是国家。我国的关税平均税率逐年降低。
3、查缉走私:国家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海关是打击走私的主管机关,海关缉私警察负责走私犯罪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工作。
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都有缉私权利,他们查获的案件要行政处罚的统一移交海关处理。
4、海关统计的原则:凡能引起我国境内物质资源储备增加或减少的进出口货物,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进出境物品均列入海关统计。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和物品,实施单项统计。
  海关统计以实际进出口货物为统计对象,以税号为依据而非产品。不同于商务部统计,配合作用。
  1992年,我国海关编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
二、法律体系
《海关法》、《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文件》。以《海关法》为母法,其他国务院的法规、总署的规章为补充的三级海关法律体系。
新《海关法》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三、权力
含义: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督管理权。它是公共行政职权。
(一)、海关权力的特点:特定性、独立性、效力先定性、优益性。(包括一般行政权力的单方性、强制性、无偿性等基本特征)
1、特定性:行使主体特定——海关,其他机关和个人不具备海关的权力;适用范围特定——进出关境监督管理领域,不能作用其他场合。
2、独立性: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仅向海关总署(或上级海关)负责,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不受地方政府或个人的干预。
3、效力先定性:海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必须无条件执行。(先执行再申辩)
4、优益性:行政受益权——享受国家提供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
          行政优先权——在执法遭到暴力抗拒时,公安机关和武装警察部队必须予以协助。
(二)海关权力的内容:(P10)
1、行政许可权(20项):时限内的答复制度。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报关员从业资格许可,仓储、转关运输、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和核销业务的许可。
2、税费征收权:征、免、减、补、追征权。
3、行政检查权
(1)检查权:实施对象是运输工具、场所和走私嫌疑人。
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有藏匿嫌疑的场所,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外,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才能进行检查,但不能检查公民住处。
检查权的行使
限 制

区   域      
对  象        授 权 限 制
进出境运输工具        “两区”内        海关有关部门可直接行使
        “两区”外       
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        “两区”内        海关有关部门可直接行使
        “两区”外        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有藏匿走私嫌疑货物、物品的场所        “两区”内        海关有关部门可直接行使
        “两区”外        ①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方可;
②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未到场,须有见证人在场;
③不能对公民住所实施检查。
走私嫌疑人        “两区”内        海关有关部门可直接行使
        “两区”外       
注:“两区”指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
“授权”包括一般性授权和一事一授权。
(2)查验权:货物、物品。必要时,可径行提货,鉴别其合法性。
(3)施加封制权,对监管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施加封志。
(4)查阅、复制权:出入境人员的证件、其他出入境贸易的资料
(5)查问权:对违法嫌疑人
(6)查询权:对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7)稽查权:进出口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实际监管期限为3+X)。法律依据《海关稽查条例》进行稽查。
4、行政强制权
(1)扣留权:必须经过直属海关或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同意。不分两区内两区外,但资料例外。
对走私嫌疑人,扣留时间24小时,可延长24小时。
扣留权的行使
限 制
对 象        区域        条件        授权
合同、发票等资料        “两区”内        与违反《海关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        海关有关部门可直接行使
        “两区”外               
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        “两区”内        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后行使
        “两区”外        在实施检查时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        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后行使
走私嫌疑人        “两区”内        ①有走私罪嫌疑;
②扣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48小时        经直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后行使
        “两区”外        /        无授权,不能行使

海关行政强制权的适用
            适用
类别        前提条件        行使目的        权力的适用
即时强制(海关在情况紧急时,依法实施的强制行为)        不以管理相对人未履行的法定义务作为必要条件,但确因情况紧急)        维护进出境通关秩序,保证海关手续的实施        径行查验、径行检查、先行变卖等
行政强制执行(海关在管理相对人未能履行其义务的情况下采取的强制行为)        以管理相对人未履行相对人未履行的法定义务作为必要条件        督促并实现管理相对人履行其本该履行的义务        征收滞报金、征收带纳金、强制扣缴税款等
(2)滞报、滞纳金征收权
(3)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
进口3个月未申报的;
经许可,所有人申明放弃的;
依法扣留不宜长期保留的,          必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误卸或溢卸且不宜长期保留的;
规定期限内未申报而又不宜长期保留的。
(4)扣缴、变价抵缴关税权。
超期,经直属海关关长或授权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对义务人、担保人扣等额银行存款、变卖应税货物或其他货物等财产
(5)税收保全。
不能提供纳税担保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授权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扣等额金融存款、货物或其他财产。
(6)抵缴、变价抵缴罚款权。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而又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时,保证金抵缴、变价被扣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抵缴。
(7)其他特殊行政强制
①处罚担保
无法或不便扣留、当事人申请先放行或解除扣留,应提供等值担保;
②税收担保
在纳税义务人规定期限内有违法违规行为,可责令提供担保。
5、行政处罚权
对违规报关员、走私行为人的警告、处罚、暂停资格和取消资格权
6、其他权力
(1)佩戴和使用武器权:范围——执行缉私时
                       对象——走私分子和走私嫌疑人
                       条件——暴力抗法
    (2)连续追缉权。可向内或向外连续追缉,保持连续状态。
    (3)行政裁定权:商品归类、原产地确认、许可证适用
    (4)行政奖励权:对举报违法案件,可给予奖励。
(三)海关权力行使原则:(海关有行政权,缉私局才有刑事权)
1、合法原则:主体资格合法;法律规范为依据;(方法、手段、步骤、时限等)程序合法;一切行政违法主体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适当原则:权力的行使以公平性、合理性为基础,以正义性为目标。为了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监督的法律途径有二:行政监督(行政复议程序)和司法监督(行政诉讼程序)。
3、依法独立行使原则
4、依法受到保障原则
(四)海关权力的监督
内部和外部监督

四、管理体制与机构
(一)海关的领导体制
工作方针: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
管理体制:①海关事务属中央事权;②采取集中统一的垂直领导体制,海关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限制;③海关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二)设关原则:对外开放口岸、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
(三)海关的组织机构:海关总署、直属海关、隶属海关。
海关总署:下设广东分署,在上海和天津设立特派员办事处,作为其派出机构。
直属海关:共有41个,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外,分布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隶属海关是进出境监督管理职能的基本执行单位(具体办事的)。
(四)海关缉私警察机构:98年设立。03年1月1日改成缉私局,实行海关总署和公安部双重领导,以海关领导为主的体制。在广东分署和各直属海关设立分局。

五、报关与海关管理(简单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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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报关单位
(1)概念
依法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报关单位实行注册登记管理。报关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报关资格。否则,不得从事报关业务。向海关注册登记是法定要求。
(2)类型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向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备案登记)、报关权,只能为本企业报关。未取得外贸主管部门的备案登记但须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在进出口货物时,也视其为收发货人(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船舶代理企业等)。
(二)报关企业:
1、报关企业:具备软硬件,经海关注册登记行政许可后办理注册登记的境内法人。
2、报关企业有两类:
(1)是代理报关的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船舶代理企业。
(2)是报关公司、报关行;

三、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
向海关注册登记是进同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向海关报关的前提条件。
(一)报关注册登记制度概念
指报关单位向注册地海关提供规定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准予办理报关业务的管理制度。
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单位有两类: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直接办理注册登记,海关对一些不具备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单位,允许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期限为7天),但不是报关单位。
2、报关企业
(1)是报关公司、报关行;
(2)是代理报关的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船舶代理企业。
(二)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
(1)设立条件
境内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150万元、报关员5名、业务负责人具有5年工作经验,其他条件。
(2)许可程序
向直属海关对外公布的场所申请(材料同条件对应)---隶属海关决定受理----20日内审查完毕报直属海关----直属海关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书面通知)
A、        不具备许可资格的,应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B、        材料不全,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
C、        仅存在文字性、技术性或者装订的,应允许当场更正
(3)跨关区分支机构的许可
登记区域外(另一直属海关关区)报关,需设立分支机构,向拟注册登记地海关(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递交申请。需满足下列条件:
设立报关企业满2年的,并在近2年没有因走私而受罚的,允许设立分支机构。每设立一个分支机构,需增加50万元的注册资本。分支机构的报关员人数不少于3名。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行为记录。
(4)报关企业许可期限
报关企业(含分支机构)许可期限为2年,期满后需办理延续手续
(5)报关企业许可的变更及延续
报关企业(含分支机构)期满40日前办理延续手续,延续的有效期为2年。
变更和延续均向注册地海关提出(程序同设立)。
(6)(7)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撤销和注销
撤销-----因海关工作人员造成
注销---- 因其他原因造成的
2、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报关企业注册程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行政许可后-----工商注册登记-----90日内到隶属海关注册登记发注册登记证书, 颁发《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登记注册资料:注册登记许可证、报关员用工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证明、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等

(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直接到所在地海关(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无需办理许可程序,直接颁发《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
注册登记资料:登记备案表、企业章程、其余同上。
(四)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的时效及换证管理
注册登记证书时效:报关企业证书——2年;
收发货人证书——3年。
报关单位换证:报关企业——许可证期满前40天办理许可延期,同时,办理证书换领手续;
收发货人——注册证书期满前30天换证。
收发货人换证资料:(外资 /港澳台侨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副本、登记备案表、报关情况登记表、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报关员情况登记表
(五)报关单位的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了解)

四、报关单位的报关行为规则(权利与义务)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A、在全国范围内办理本单位的报关业务。
B、只能办理本单位进出口货物的报关业务,不能代理其他企业的报关。
C、可以自行报关也可委托报关企业报关。
D、纸质报关单必须加盖报关专用章(报关地唯一)。
E、对报关员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报关员离职日起7日内向注册地海关报告并交回报关员证,予以注销。未交回报关员证的,必须有单位在报刊上申明作废,并注销(此对于报关员来说也是损失)。
(二)报关企业:
1、报务的地域范围
A、只能在注册地海关辖区内办理报关纳税;同一关区内非属地报关也需在直属海关备案并在报关地设立分支机构;
B、非注册地报关同样必须设立分支机构,但必须申请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并注册登记(在报关地直属海关)。
C、报关企业对报关分支机构承担法律责任
2、报关企业从事报关报务应当履行的义务
a、配合海关监管工作,不得违法滥用报关权
b、建立账簿和营业记录等档案,完整保留各种单证、票据、函电以备查。
c、代理报关必须有正式书面的代理报关委托协议并在报关时出示。
d、对委托人提供情况真实性、完整性合理审查。(商业单证,许可、手册等官方单证)
e、不得出让其名义供他人报关
f、协助海关对涉违走私情事进行调查
3、其他规则
A、报关单加盖报关专用章,一个口岸只有一枚对应章。
B、报关员离职7日内报告海关(同上收发货人第E条)
收发货人、报关企业行为规范
名称        行 为 规 范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只能办理本单位进出口货物的报关业务。




业        1.        在其他口岸报关须报上级海关核准后,报海关总署审批。
2.        报关时,需向海关出示委托书。
3.        不得出借其名义,供他人受托报关纳税;亦不得借用他人名义报关。
4.        设立专职报关员,并对其报关行为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5.        代委托人缴纳税款,逾期缴纳滞纳金。
6.        依法建立帐册和营业记录,接受海关稽查。
7.        规范收费并对外公布标准。
8.        对委托人提供的报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9.        纸质报关单必须加盖报关专用章(报关地唯一)
10.        协助海关对涉违走私情事进行调查


(5)法律责任
(一)原则性规定
1、违法《海关法》,未构成走私的行为,按《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处理/
2、报关单位违反相关法规的行为(教材28页)
3、违反《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
1、申报不实:
影响统计的,                警告或1000-1W罚款
影响监管秩序的,            警告或1000-3W罚款
影响许可证管理的,          货物价值5%-30%罚款
影响征税的,                漏缴税款30%-2倍罚款
影响外汇与退税管理的,      申报价格10%-50%罚款
如因收发货人未提供真实情况,法律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因报关企业没有审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10%以下罚款,暂停6个月执业。
2、下列情形,警告、责令改正、暂停6个月内报关
A、        拖欠税款或不履行纳税义务
B、        出让其报关名义
3、下列情形,撤销注册登记
A、构成走私罪的或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
B、1年内3人次以上被海关暂停执业的
C、        被暂停后恢复报关资格,可1年内再次发生2情形
4、非法代理报关或超范围报关,改正、5万内罚款,6个月内暂停执业;情节严重,撤销注册登记。
5、行贿,撤销注册登记,10万内罚款;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不得重新注册登记。
6、骗取注册登记,撤销注册,30万内罚款
7、下列情形,警告、责令改正,处1000-5000元罚款
A、企业实质内容发生变革,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B、未备案,擅自启用或变更“保管专用章”的
C、报关员离职,未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8、未取得资格而从事报关业务,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

2007-8-6 14:53 wenzhiq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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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报关员
一 、概念
取得报关从业资格,并注册。
必须受雇于一个从事进出口业务、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或者报关企业并代表该企业报关。报关员不是自由职业者。

二、资格
报关员资格许可------通过考试和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行政许可的方式发证)。
考试由总署组织、实施、考试。考试内容包括:报关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相关知识、法律、法规及规章。三个月前公告考试事宜。
(一)报名条件及手续
年满18岁,大专学历(06、07年高中/中专),具有中国国籍。港、澳、台都可参考。
下列人员不能参考:
1、刑罚的
2、走私或严重违规,被取销报关员证的
3、因行贿,被撤销报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4、考试宣布成绩无效,并被撤销报关员资格、吊销资格证书,不满3年的
(二)报关员资格申请及报关员证书颁发
资格报关员资格审查制度。对合格者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颁发资格证书,并在接受注册申请后审核批复其为报关员,并颁发《报关员证》
6个月内申领报关员证,10日内(可当场)发证。
资格证书终身有效。

三、注册
(一)报关员注册条件:
(1)中国国籍
(2)通过考试取得资格证书;
(3)必须受聘于报关单位
(4)首次注册,须在一个报关单位连续实习3个月
(5)注册期满(2年)后,2年内没有注册的,须经海关业务岗位考核合格(不是报关员考试)。
(二)注册程序
1、受理程序:申请(直属海关)----审核(隶属海关)----颁发证书。
2、注册资料:注册申请书、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劳动用工合同、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
首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应提供实习证明材料。
有效期满后,连续2年没有注册,应提供海关考核合格材料。
台港澳人员需提供“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3、10日内颁发报关员证,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作出决定
4、注册有效期2年
(三)注册的变更、延续
1、注册变更
变更是指:报关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报关单名称、海关编码。如报关员更换报关单位,不属变更范围。20日内,以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10日内发新证。
2、注册延续
2年注册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申请材料类注册申请材料P33),条件符合的,延续2年,海关应在届满前作出决定,否则应视为准予延续。
当场作出决定并换证的,不再制作2书(受理书、准予延续报关注册决定书)。
如被海关暂停执业期间届满的,有届满前30内申请暂缓办理报关注册延续,在暂停期满后30日内提出延期。
(四)注册的注销
报关员不再执业的、辞职、解除合同关系、主体不存在(报关单位注销注册登记),报关员应申请注销,否则由报关单位办理注销手续。(申请书、报关员证或报刊作废声明、报关员资格证。)
(五)其他规定
1、更换单位,注销原证,重新办理
2、遗失报关员证,应及时说明情况,并登报作废。海关在收到说明情况及作废证明后20日补发。
3、《执业管理办法》没有规定的情况,应依《许可法》等程序进行。

四、报关员执业
(一)执业范围
当在一个报关单位执业。按报关单位的要求和委托人的委托依法办理下列业务:
1、如实申报,填单
2、申请办理税收相关事宜
3、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结转、外发加工、内销、放弃核准、余料结转、核销等事宜
4、办理货物减免费事宜
5、协助海关查验、结关
6、其他
(二)报关员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①        报关权
②        向海关查询报关情况
③        拒绝海关工作人员不合法要求
④        对海关决定有陈述、申辩、申诉权
⑤        行政处罚的复议权或起诉权
⑥        合法权益因海关违法行为受损,要求赔偿
⑦        参加执业培训
2、义务:
①        熟悉货物情况
②        填制报关单、准备单证并报关
③        配合查验
④        配合海关对企业的稽察和涉违案件的调查
⑤        参加岗位业务考核(同权利)
⑥        出示报关证
⑦        保管好报关证和相关证件
⑧        协助落实海关管理具体措施

(5)执业禁止
不得有下列行为:
1、故意制造矛盾和纠纷
2、索要额外的酬金,虚假报销;
3、同时在2个或2个以上报关单位执业
4、私自接受委托(一定要以报关企业的名义接受委托报关)
5、转借报关员证
6、涂改报关员证
7、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6)记分考核
1、它考核管理的对象是在职报关员。
2、性质是一种教育和管理措施,而不是行政处罚。行贿或违反海关鉴管规定、走私行为,不适用于记分考核办法,而应按《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处理。
3、管理部门是海关企业管理部门,通关业务现场及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具体执行记分工作。
  达到30分后,应参加海关或受托组织举行的岗位考核,合格分数归零,不合格参加下一次考核。
4、考核量化标准: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周期,不足一个1年按1个记分周期计。1个记分周期满后,分数归零。但报关员在1个记分周期内变更注册登记报关单位或注销的,分数不归零。
(1)为1的情形(电子单、放行前改、盖二章)
* 电子单(电子单项目填写不规范,被责令退回的,海关做出的);
* 放行前改(放行前因报关员原因申报差错,单位申请改单的,须对贸易管制政策的实施、税费征收、海关统计未造成危害,单位做出改单);
* 盖二章(1、未按照规定在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上加盖报关专用帐或其他印章,或用章不规范d的;2、 未按照规定在纸质……签名盖章,或由他人代表签名盖章的)。
(2)        分值为2的情形(放行前撤、拒绝)
* 放行前撤(放行前制单不规范,单位申请撤单的,须不对贸易管制政策的实施、税费征收、海关统计造成危害,单位做出的撤单);
* 一拒绝(电子审单时,拒绝应要求做出解释、说明情况、补充材料、提供样品等,造成海关退单的)。
(3)        分值为5的情形(10日,放行后改和撤,100万元以下)
* 10日(海关发出“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通知10日内,无正当理由而不现场交单查验造成海关撤单的);
* 放行后改和撤(因制单不规范而申请改单或撤单的(因出口更换仓单除外),(需海关确认不属走私、逃税等违规违法性质);
* 100万元以下(放行后海关发现,币值或价格填报与实际不符,差额在100万元以内,/ 数量有四位数以下差值,海关确认不属伪报,并不影响海关统计的)。

(4)        分值为10的情形(借证、100万元以上)
* 借证(出借、借用、涂改证件的);
* 100万元以上(放行后海关发现,币值或价格填报与实际不符,差额在100万元以上,/ 数量有四位数以上差值,但海关确认不属伪报的)。
(5)        分值为20的情形(行政处罚)
违反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但未被暂停执业或取消报关员资格的。
(6)        分值为30的情形(走私)
走私行为被海关行政处罚,但未被暂停执业或取消报关员资格的。
3、记分考核管理的救济途径:
 书面申辩:异议时,接到电子或纸质告知单7日内向海关申辩,海关7日内答复。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五、报关员的法律责任
(一)因工作疏忽或未审查,造成漏报或申报不实的,暂停6个月内执业,严重者取消资格。
(二)暂停恢复后一个再次被暂停的,取消报关资格
(三)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超范围报关,改正,5万内罚款,暂停6个月内执业;情节严重取消从业资格。
(四)行贿,取消从业资格,10万内罚款;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不得重新取得从业资格证书。
(五)骗取注册登记,撤销注册登记、取消从业资格,30万内罚款
(六)下列情形,警告、改正,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1、有报关员执业禁止行为的(禁止行为见P38)
2、报关员注册内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七)对没有报关从业资格非法从事报关,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2007-8-6 16:48 Irene-jiang
有关报关资料的联接
[url]http://bbs.fobshanghai.com/thread-664014-1-2.html[/url]

2007-8-6 16:55 坢支煙
:victory: :victory: :victory: :victory: :victory: :victory:

2007-8-7 20:54 cnaki
回复 #4 wenzhiqun 的帖子

不错啊,楼主继续发啊!

2007-8-7 20:58 cnaki
回复 #3 wenzhiqun 的帖子

楼主辛苦了,我这次也报了,苦于找不到好的资料,能不能麻烦楼主发一份全部笔记的压缩包到我的邮箱里。多谢了!可以吗?:) :) :) :) :) :)
[email]cnaki@163.com[/email]

2007-8-9 09:23 道可道9非常道
还有么?等的急啊:victory: :victory:

2007-8-9 09:45 jamie_fy
lz好棒
期待下文~~~~~~~~

2007-8-9 09:51 柳条儿
太谢谢了...
还有吗/???能不能发我一份呀...我的邮箱是[email]pajs04@jin-song.com[/email]  QQ33931895

2007-8-9 10:48 anenna
郁闷!每年当我想考报关员 的时候,报名时间都过了:L :L :L :')

2007-8-9 11:25 suyilinglong
还有吗?能发一份到我邮箱里面吗?
  [email]ilsysy_77@163.com[/email]

2007-8-9 11:40 wenzhiqun
第二章   报关与贸易管制
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禁止、限制、自由进出口货物、技术管理的基本内容。
2.熟悉贸易管制的基本框架与法律体系。
3.熟悉进出口检验、检疫管理的基本内容。
4.熟悉进出口货物付、收汇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5.熟悉贸易救济措施的基本内容。
6.了解进出口贸易经营管制的基本内容。
第一节   对外贸易管制概述
对外贸易管理三种形式:
1、按管理目的分为进口贸易和出口贸易管理
2、按管制手段分为关税措施和非关税措施
3、按管理对象分为货物、技术和国际服务贸易管制。
一、对外贸易管制的目的和特点
目的:1、保护本国的经济利益;2、推行本国外交政策;3、国家职能的表现。
特点:1、对外政策的表现;2、因时间、形势而变化;3、以对进口的管理为重点。
二、对外贸易管理目标的实现
单、证、货相符是海关确认货物合法进出口的必要条件。
三、基本框架和法律体系
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际条约等
贸易管制是一种国家管制,不包括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及各民族自治区政府的地方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对外贸易法》为核心。
《京都公约》——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制度   
《蒙特利尔协议》----消耗臭氧层物质
《鹿特丹公约》——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国际公约

第二节   我国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

一.禁止进出口管理
概述
我国是以《目录》形式进行管理,商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货物、技术目录,海关实施监督管理。
(一)禁止进口
禁止进口:列入目录内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货物和技术,不得经营进口。
1、禁止进口货物的规定
(1)《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共6批
第一批、第六批:根据保护生态环境的国际条约而定——如破环臭氧层的四氯化碳、虎骨、犀牛角等
第二批:旧机电——压力容器类、电器医疗设备类、汽车工程及车船机械类(安全、环保与节电)
三四五批:固体废物类——城市垃圾、医疗垃圾、含铅汽油淤渣等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货物,如不符合《动植物检验检疫法》下列货物
动植物病源、疫区的动植物及产品、动物尸体、土壤等
(3)以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及汽车空调器、空调压缩机
右置方向盘的汽车
旧服装、VIII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黑人牙膏(“DARKLE”、“DARKLIE”)
国产手表复进口
停止进口氯酸钾、硝酸铵(07新增内容)
进口货物及其包装上带有违反“一个中国”原则内容的,不得进口(07新增内容,需注意)
2、技术:
  《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第一批:涉及钢铁冶和有色冶金、化工、石油炼制、石油化工、消防、电工、轻工、印刷、医药、建材生产技术等,保护国营经济)
(二)禁止出口  
1、货物:
(1)《禁止出口货物目录》共四批。
第一、三批,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如:四氯化碳、犀牛角、虎骨、麝香(07新增)、防风固沙用发菜和麻黄草。
第二批:保护森林资原:木炭
第四批:硅砂及石英砂及其他(天然砂07新增)
(2)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口,如:新发现、重要价值或濒危的野生动植物
(3)其他:如劳改产品、原料血浆以及商业性出口的野生红豆杉及其部分产品(07新增内容)。
  2、技术:                  
    《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核技术、测绘、地质、药品生产、农业等技术领域。

二、限制进出口货物、技术管理范围
概述:
目录管理,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其他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目录,海关依法监督管理。
(一)限制进口管理
限制进口管理的主要原因:
(1)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道德
(2)保护人体、动、植物健康,保护生态环境
(3)实施与黄金白银进出口有关措施
(4)建立或加快国内特定企业
(5)对农、牧、渔业有必要限制的
(6)保障国家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
(7)其他规定,国际条约协定规定

1、 限制进口货物管理
方式有许可证管理和关税配额管理二种
(1)许可证、件管理                           
包括进口许可证、濒危物种进口、可利用废物进口、进口药品、音像制品、黄金及制品等管理。
(2)关税配额管理(相对数量限制)
规定关系配额税率和数量总额,限额内外实行差别税率。这是一种相对数量的限制。
A、07年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有小麦、大米、玉米、棉花、食糖、羊毛、及毛条;07新增
B、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工业品尿素、磷酸氢二铵等 07新增
  2、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实施的是目录管理         
程序:签订合同前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技术进口申请”,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核发“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才可以签订合同,再次向商务部申请并核发《技术进口许可证》(凭许可证报关)。(两次申请、两次核发)。程序(申请、意向书、合同、许可证)
第一批:涉及生物、化工、生物化工、石油冶炼和石油化工以及造币技术等6个领域16项技术。

2007-8-9 11:40 wenzhiqun
报关时,应主动递交许可证。
(二)限制出口
限制出口管理的主要原因:
(1)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道德
(2)保护人体、动、植物健康,保护生态环境
(3)实施与黄金白银进出口有关措施
(4)保护自然资源
(5)输往国市场容易有限
(6)出口市场秩序严重混乱
(7)其他规定,国际条约协定规定
  
1、限制出口货物管理
货物限制出口的管理方式方式
①出口配额(限制):所谓配额,就是预先给你定好数量。分为:
1.        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规定绝对数量的方式实现限制出口的目的。规定1年时间内的出口数量总额,采取直接分配方式,获得配额证明后,换发许可证,凭许可证报关。
2.        出口配额招标:规定1年时间内的出口数量总额,采取招标方式,中标者发放配额证明后,换领出口许可证,凭许可证报关。
②出口非配额限制
许可证管理, 非数量限制货物,包括出口许可证、濒危物种、敏感物项、军品等,直接签发许可证进行出口管理。
  2、限制出口技术管理
实行目录管理、许可证管理,目录外技术或目录内技术但无许可证,不准出口。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
程序:向商务部申请、核发《技术出口许可证》。

三、自由进出口货物、技术管理范围
除禁限管制的商品、技术外,都属自由进出口管理商品。但基于检测需要,我对部分货物实行进出口自
动许可管理,对技术进出口则实行合同登记管理。
(一)货  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进口前进行自动许可性质的登记;有关部门一律核发《自动进口许可证》。
(二)技  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
    只要是非禁限的、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外贸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登记,并颁发《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可持证凭以报关。

第三节   其他贸易管制制度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
(1)经营权    对外贸经营者可是企业、其他单位、个人(个体工商户)
贸易经营者资格管理,实行备案登记制。根据法律法规、商务部特批不许登记的除外。

(2)经营范围
不仅可以进出口本企业的货物,还可以代办他人的货物进出口业务。
对部分进出口商品实施国营贸易管理,或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授权企业经营,属国营范畴但国家允许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国营贸易不得受非商业因素影响。
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授权企业的目录,动态发布。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
主管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职责范围
1、实行目录管理,目录内的商品为法定检验商品,强制性检验。
2、对于目录外商品实施抽检,并可根据贸易当事人要求实施检验检疫并制发相关证书;而对于高价值、高技术、复杂的进出口商品,明令要在合同中签订监造、装运前预检、监装、以及到货后最终检验和索赔的权利。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的组成
包括: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国境卫生监督制度三部分
(1)商品检验
1、通过颁布《法检目录》实施目录管理。
2、进出口商检分为:法定检验、合同检验、公正鉴定和委托检验。
商检标准有二:国家强制性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

(2)动植物检疫动植物检疫包括:进境、出境、过境检验、进出境携带和邮寄物检疫、出入境运输工具检疫。
动植物检疫管理方式:注册登记、疫情调查、监测和防疫指导。
(3)卫生检疫国境卫生监督包括:进出境检疫、国境传染病检测、进出境卫生监督
三、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措施
    主管部门是:外汇管理局
1、外汇管理范围:经常项目外汇业务、资本项目外汇业务、金融机构外汇业务、人民币汇率的生成机制、外汇市场的监督管理。外汇管理的主要形式:通过核销单实行外汇核销。
2、出口收汇管理:目的是防止截留外汇,提高收汇率。依据是《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具体内容是:外汇管理局发出核销单,发货人或货代填写,海关签注,外管部门凭此和报关单核销联进行收汇核销。
3、进口付汇管理:目的是防止付汇不进口的逃汇行为。
具体办法是:进口前申请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时海关签注,进口人凭之与进口报关单付汇证明联到指定行办法付汇业务。(基本上与2同)

四、对外贸易救济措施
(一)反倾销措施01年我成为世贸成员,世贸组织允许成员国特殊情况下实施贸易救济。
类型: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
反倾销反补贴针对价格歧视的不公平贸易行为;保障措施针对进口激增的情况。
*        反倾销措施:① 临时反倾销措施(在初步认定存在倾销倾向并调查结束前实施)
a、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商务部决定、公告,海关执行)
b、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商务部建议、税则委员会决定、商务部公告,海关执行)
期限:4+5月
② 最终反倾销措施:征收反倾销税   (程序同临时反倾销税)
  
(二)反补贴措施
*        反补贴措施:① 临时反补贴措施    4月        (初裁补贴成立即实施)
担保形式(现金或者保函)征收临时反补贴税。
② 最终反补贴措施:征收反补贴税。 (终裁补贴成立起实施,终裁前要磋商)
(商务部建议、税则委员会决定、商务部公告、海关执行。)
(三)保障措施:  ① 临时保障措施: 增加关税(惩罚性)。不超过200天,计入保障总期限。
可不经磋商实施,如事后调查不能确认进口对国内产业形成损害或损害威胁,应退还所征税。
② 最终保障措施,可提高关税、纯粹数量限制和关税配额等形式。期限:4+4年。

2007-8-9 11:41 wenzhiqun
第四节   对外贸易管制主要措施及报关规范

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一)含义
商务部或会同总署制定“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并以签发“进出口许可证”的形式对目录商品进行   行政许可管理。  分为进口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二)主管部门及办理程序
商务部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并授权许可证局具体实施。许可证局及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的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为发证机构。原则上先证后进出口。
(三)适用范围及报关规范
  1、进口许可证:                    
(1)适用范围:2007实施许可证管理的只有消耗臭氧层物质1类,如四氯化碳。
(2) 报关规范:                                                                       
a、        有效期1年,当年有效,跨年度使用不得超过3月31日。
b、        一经签发,不得擅自更改。如更改,需提出申请,由原发证机构重新换发许可证。
c、        “一证一关” 、(原则上)“一批一证”。如需“非一批一证”,签注“非一批一证”字样,最多12次。使用时由海关签注、核减。  
d、          大宗、散装货物,短溢装数量不得超过5%;“非一批一证”,逐批据实核减并签注许可证“海关验放签注兰”,最后一批时,允许短溢装为最后证余量的5%。(注:许可证的幅度,非合同幅度或信用证幅度)
  2、出口许可证
(1)使用范围:2007年实行的货物有41种,包括消耗臭氧层物质以及活鸡、不麦、稀土、煤炭、原油、成品油、锯材、棉花、汽车及底盘等
(2)报关规范:
A、有效期6个月,跨年度使用不得超过次年2月底     
B、一经签发,不得擅自更改。如更改,需提出申请,由原发证机构重新换发许可证。
C、 原则是“一证一关”,同时实行“一批一证”和“非一批一证”。“非一批一证”同样使用最多12次。  
非一批一证适用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补偿贸易项下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
D、 大宗、散装货物,短溢装数量不得超过5%;对于实行“非一批一证”的,逐批据实核减,最后
一批时,允许短溢装为最后批量的5%。

二、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
(无《自动出口许可证》)
   (一)适用范围
1、商品范围:肉鸡、植物油、煤、铜精矿、对苯二甲笨、烟草、塑料原料、天然橡胶、废纸、二醋酸纤维丝束、废钢、铜、铝;机器产品;铁矿砂、原油、成品油、氧化铝、化肥、钢材、钢坯、铝土矿、天然气等,其中部分为07新增
免“自动进口许可证”情形:
①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复出口的料件    (原油、成品油必需:战略物资)
②          外商投资额内生产自用或者作为投资进口的(旧机电产品除外)(免税免此证、专用进口,进口许可证不免)
③           /批≤5000元人民币、进口的货样广告品、试验品 (免税免证,少的缘故,如实进口许可证管理范畴,则不免)
④            暂时进口的海关监管品(不在中国使用,免税免证)
⑤            进入保税区、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出口加工区的(视同境外,免税、免此证,进口许可证不免)
(二)报关规范
①          有效期6个月,不能跨年使用。                                          
②            原则上“一批一证”,部分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但累计使用不超过6次;但,同一合同项下可以申请多份许可证。                                                         
        ③  装货物溢装在5%内部分免证验放,但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大宗散装短溢装3%;“非一批一证”的大宗散装货物,逐批据实核减,最后一批允许短溢装为剩余部分的允许上限(3%或5%)。

三、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
根据《对外贸易法》、《行政许可法》,商务部归口管理,许可证局具体负责发证管理工作。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广州、西安负责当地发证工作,此外都到省级商务厅(外经贸委)领证。
(一)适用范围
1、列入《输欧盟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目录》、《对美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目录》需办理许可证;
2、适用监管方式:一般贸易、易货贸易、补偿贸易、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其他贸易。
3、输往别的地区不要《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二)报关规范
1、有效期6个月,仅在本年使用,“一批一证”、“一关一证”。无非一批一证                                                
2、样品不超过50件可免领此证;进口国海关需要的,需领证。                  
3、不得买卖、转让、涂改、伪造和变造。
四、进口废物管理
包括列入《限制进口管理》和《自动许可进口管理》目录,不列入二目录的统统为禁入废料。
(一)适用范围:
    主管部门:环保总局,会同商务部颁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对目录内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由环保总局核发《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先申领《进口废物批准证书》;进口;报检;合格持《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入境货物通关单》报关;不合格,出具检验证书,并以该证书副本形式通知海关和当地环保部门,二者依法处理。

2007-8-9 11:41 wenzhiqun
(二)报关规范:
1、列入《限制目录》的废物,应主动提交许可证、入境货物通关单等单据
2、列入《自动进口许可证目录》的废物,应主动提交许可证、入境货物通关单等单据
3、未列入上述二目录的废物,不得进出口;虽列入,但没有取得许可证的废物,不得进口或存入保税仓库。
4、废物进口许可证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
5、不能转关(废纸除外)。只能在口岸申报进境。
五、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
(一)法律依据:《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管理部门: “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该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并由该办公室根据进出口物种不同签发:公约证明、非公约证明、非物种证明之一。
(二)适用范围与报关规范
1、非公约证明
①        适用我自主规定管理并列入目录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②  一批一证制
2、公约证明
①        适用根据《国际公约》应保护并列入目录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②  一批一证制
3、非物种证明:由濒管办指定机构认定并出具该证明
   ① 适用未列入《目录》的动植物种、列入《目录》中但不属公约管理的植物物种的进口。
② 分为“一次性使用”和“当年使用”;“当年使用证明”报关时提交正本,海关留存复印件,正本交还企业继续保存使用,仅限于在同关区进出口相同物种。
六、进出口药品管理
(一)进出口药品管理的含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药品分为进出口麻醉药品、进出口精神药品以及进口一般药品,会同商务部制定各目录,对进出口药品实行分类和目录管理。当前公布执行的药品管理目录包括:《进口药品目录》、《生物制品目录》、《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
目前只有19个城市允许进口药品(P61)07新增
(二)适用范围及报关规范:
1、《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            
①《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包括精神药品标准品及对照品,如咖啡因、去氧麻黄碱及盐。
      ②、一批一证制和限注明的口岸海关用。任何贸易方式任何用途都必须领证。(样品、展示也需申领)
2、《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
① 《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涉及鸦片、可卡因、大麻、合成麻醉药类等
②、一批一证制和限注明的口岸海关用。任何贸易方式任何用途都必须领证。(样品、展示也需申领)
3、《进口药品通关单》
① 包括:列入《进口药品目录》的药品指一般药品。(除了以上药品之外都是一般药品)。
         列入《生物制品目录》的药品,包括疫苗类、血液制品类、血源筛查永诊断试剂。
         首次在境内销售的药品。
② “授权口岸药品检验所”(口岸药检所)以签发“进口药品通关单”形式实行进口限制管理。
   “一批一证”,仅限在指定口岸海关使用。任何贸易方式任何用途都必须领证。法检。
七、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
管理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出口:《黄金产品出口准许证》;进口:《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书》(加工贸易除外)。授权书当年有效,跨年度作废。
包括黄金基合金制品,含黄金化工产品,含黄金废渣、废液、废料,包金制品、镶嵌金制品等。
(央行设立上海分支机构)


八、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核、生物、化学技术  并有相关管理条例及清单)
(一)概述
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管理目录》,商务部颁发《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二)报关规范
1、列入目录内的,以任何方式进出口的商品,都应提交许可证;
2、海关有权质疑所有进出口货物,而进出口人则有责任提供商务部门的“不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证明”
3、进口:“一证一关”制、“非一批一证”制;    出口:“一证一关”和“一批一证”制。
4、有效期1年,最多用到次年3月31日
5、不得买卖、转让、涂改等。
6、不得更改证面内容,如需更改,则重新申请,换发新证。
7、证单相符
九、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
管理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 入境货物通关单”实施管理。
出境货物通关单适用:《法检目录》产品及其他                 法律法规明确需检的商品
入境货物通关单适用:《法检目录》产品、外商投资财产、可再利用废物原料、旧机
电、(货物短少问题和进口捐赠医疗器械07新增)、其他。
出境货物通关单适用:《法检目录》产品、(出口纺织品标识、对外经济技术援助及救灾援助物资、07新增)其他。
均为“一批一证”制。
十、其他货物进出口管理
(一)音像制品进口管理:。
主管部门:文化部。通过颁发《文化部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并指定单位经营实行进口许可管制。图书馆、音像资料馆、科研机构、学校进口供教研用,须委托进口。
随机器设备进口或复出口的设备说明、专用软件,凭进口合同、发票验放。
(二)化学品首次进境及有毒化学品管理:
1、主管与发证部门:环保总局,颁布了《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
2、化学品首次进口:《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自己未曾登记过即须领证(药品不同)
3、有毒化学品:《有毒化工品进出口管理放行通知单》
(三)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           
    *主管部门:农业部,会同商务部颁发了《农药目录》,由部农药检定所签发《农药进/出口登记证明》,实施管制
*以工业原料进出口,提交《非农药登记管理证明》(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审批专用章”)。
*“一批一证”制。
第三章   海关监管货物及其报关程序
基本要求
1.掌握海关监管货物的含义。
2.掌握海关对各类海关监管货物的监管要求。
3.掌握报关程序的含义。
4.掌握各类海关监管货物的报关程序。
第一节     概述
一、海关监管货物概述
(一)        监管货物的含义:是指所有进出口货物。
(二)        监管货物的分类:
1、        一般进出口货物:直接进入流通、不再复出进口
2、        保税货物:未交税,复运出境的货物,分为保税加工货物和保税物流货物
3、        特定减免税货物:三定特征。特定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定企业(三种外资企业自用货物),特定用途(国内投资项目、利用外资项目、科教用品项目、残疾人专用品项目)
4、        暂时进出境货物:凭担保,原状进出境货物。
5、        其他:如通运货物、出料加工货物、修理货物、租赁货物等
(三)        监管期限:
1、一般进出口货物:申报到放行阶段
2、保税货物:进境到核销阶段
3、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境到监管期限满或纳税后解除监管阶段
4、暂准进出境货物:进出境到复运出进境或者转为实际进出境阶段
5、其他:(略)
非实际进出境货物,一旦转为实际进出境货物,就要交证交税,如果减免税就要交证明并且继续监管,
二、报关程序概述
报关程序:按时间分为前期、进出境、后续阶段。   
如果一般进出口则要交税、交证,不继续监管。
(一)前期阶段:………………………………………………非一般进出口货物
      1、保税货物中的加工贸易货物:前期合同备案,申领手册(电子或纸质)。
2、特定减免税货物:前期申领减免税证明。   
3、暂准进出口货物中的展览品:申办“展览品进境备案”。
4、其他进出境货物中的出料加工:申办“出料加工备案”。   
(二)进出境阶段  [该交税的交税、该交证的交证,否则须海关批准或有许可证明,即前期阶段]
海关作业环节:审单、查验、征税、放行;
报关作业环节: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基本环节)
特税货物无征税阶段,放行后即进入后续阶段。
(三)后续阶段:
①保税货物:核销。
②特定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
③暂准进出境货物:销案。
④其他货物中的出料加工货物、修理货物、部分租赁货物:销案。
进出境货物类别和报关阶段
报关阶段

货物的类别        前期阶段
(进出境前办理相应的海关手续)        进出境阶段
(进出境时需要实际办理的海关基本手续的四个环节)        后续阶段
(进出境后需要继续办理才能结关的海关手续)
一般进出口货物        /        进出口申报
(海关决定是否受理申报)
配合查验(海关决定是否查验、决定查验的形式和查验方法)
缴纳税费
(海关决定征、减、缓、免税费)
提取或装运货物
(海关签印放行)        /
保税进出口货物        加工贸易备案和申领手册                核销
特定减免税货物        申领减免税证明                解除海关监管
暂准进出境货物        展览品进境备案                销案
出料加工等其他        “出料加工”备案                销案、
三、电子报关概述
1、通过计算机系统,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
2、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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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殊情况下,可以单独使用纸质或电子方式申报。

第二节   一般进出口货物
一、概述
(一)含义
1、一般进出口货物:纳税放行后,海不再监管的货物,直接进入生产或消费。
2、区分与一般贸易货物的关系
一般贸易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交易方式,即货物单边进口或出口的贸易。
按一般贸易进出口的货物即是一般贸易货物:正常报关纳税、交证则结关。
一般贸易货物        按一般进出口监管        一般进出口货物
        按特定减免税监管        特定减免税货物
        按保税监管制度办理        保税货物
(二)基本特征
1、进出境环节缴纳进出口税费;
2、进出口时提交相关的许可证件;
3、海关放行即结关,不再监管。
(三)范围
实际进出口的货物(不再复出进口),除特定减免税货物外,都属于一般进出口货物。
根据这点判断下列:
①        不享受特定减免税或不准予保税的一般贸易货物;
②        转为实际进口的原保税货物
③        转为实际出进口的原暂准进出境货物
④        易货贸易、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 实际进出口
⑤        不批准保税的寄售代销贸易货物;
⑥        承包工程项目进出口货物;
⑦        驻华商业机构进出口陈列用的样品;
⑧        外国旅游者小批量订货出口;
⑨        随展览品进出境的小卖品、展卖品;
⑩        实际进出口货样广告品
⑪        免费提供的进口货物:
a)        外商经贸活动中赠送的;
b)        外商经贸活动中免费提供的试车材料;     
c)        我境外企业、机构向国内赠送的。
二、程序
四个环节:进出口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 / 审单、查验、征税、放行
(一) 进出口申报
1、概述
(1)申报含义:准备申报单证,在规定期限、地点向海关报告,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2)申报地点:A、进出地海关申报;B、经海关同意,可以在指运地或启运地申报(转关);C、保税货物转为一般进口,在货物所在地申报。
(3)申报期限:
进口货物: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顺延。
出口货物: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进口集中申报货物: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个月内申报。
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申报,变卖处理。不宜长期保存,可提前处理。
(三个月的滞报、纳金万分之五)
(4)申报日期:指申报数据被海关接受的日期,即接受申报的日期。
A、收到“接受申报”报文或“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通知,即申报日期并表示申报成功。
B、遭退单,则为再次申报被接受日; 核准改单、退单,为再次申报被接受日。
C、申报接受与现场交单:收到“接受申报”报文或“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通知。
D、纸质报关,关员报关单上登记处理的日期,即为海关接受申报日期。
(5)滞报日期与滞报金:起征日以运输工具申报进境日的第15天始按天0.5%。(万分之五)计算。
[如:1日申报进境,加15天,在15日之内为申报期限;16日开始计征]
               核准撤单重报的,则计征日为撤单第15日开始计征(14天内必须重新申报);现场不交单造成的被撤单重报不在此列。
               起征日遇节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计算到元;50元起征。
  公式:滞报金 = 完税价格 * 0.5%。* 滞报天数
2、步骤
(1)准备申报单证:分为报关单(证)和随附单证(基本单证、特殊单证)。
报关单(证)亦为必备单证:报关单,备案清单,ATA单证册,过境货物报关单,转关申报单,快件报关单等。
基本单证(必备):货运单据、商业单据。如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等。
特殊单证:加工贸易手册(纸质、电子手册、电子帐册)、减免税证明、原进出口报关单证、核销单、原产地证明、贸易合同等。贸易合同对于租赁货物申报来说是一种特殊单证,必备。
(2)申报前看货取样:
在申报关,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查看货物或提取货样,海关开具取样记录与清单,关员与取样人同时签字确认。
法检货物,尚须取得检验检疫许可证明。常常因确定品名、规格、型号、归类等。
(3)申报
①        电子数据申报
终端申报、委托EDI方式、自行EDI方式、网上申报方式四选其一。收到海关发送的“不接受申报”报文后,应重新申报;收到“接受申报”或“现场交单”、“方行交单”,即表示申报成功。
②        提交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
收到海关报文后,应在10日内,持各单、证到货物所在地办理海关手续。
③        修改申报内容或撤销申报
海关接受申报后,报关单不得修改或撤销;确有理由的,经批准可以修改或撤销。
有如下理由的,可以修改或撤销
A、        报关人员操作或书写错误的,未发现有走私或违法嫌疑的
B、        出口放行后,配载、装运等原因造成部分或全部退关需要换运输工具的
C、        装载、运输、存储时因短溢装、不可抗力造成的短损而与申报不符的。
D、        按照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定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的
E、        计算机、网络系统等原因导致申报错误的
F、        其他特殊情况
注意:海关已决定布控、查验的,以及涉案的货物报关单在“办结”前不得修改或撤销。
在修改或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应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并提交单证:
A、        可以证明进出口实际情况的单证(合同,发票,装箱单)
B、        外汇管理、国税、检验检疫、银行等部门出具的单证
C、        应税货物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及其他相关单证。

    改单或撤单再重报时需要变更、补办许可证件的,应当补办提交。

(二) 配合查验
1、海关查验
(1)含义:货物的性质、价格、数量、原产地和货物状况是否与报关单相符
(2)查验地点:一般在监管区内进行。特殊情况下,海关申请核准可派员到监管区以外查验。
(3)查验时间:海关正常工作时间内,允许例外。“紧急验放”货物,可以优先安排查验。
(4)查验方法:彻底查验或抽查;人工查验和设备查验
(5)复验:初次查验未能查明、涉嫌违规、收发货人对查验结论有异议经海关同意的。
查验和复验不得为同一关员
(6)径行开验:必须有监管场所经营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到场,并签名确认。
   ① 涉嫌违规走私的
② 查验时,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未到场
2、配合查验
配合查验,做好如下工作:
(1)按要求搬移、开拆包装、重新包装
(2)如实回答询问及提供资料
(3)协助海关提取货样
(4)核查“查验记录单”是否符合实际
3、货物损坏赔偿
仅限于查验过程中,由于关员责任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金额根据被损货物及其部件的受损程度确定,或者根据修理费确定。事后发现货物有损的,不负责赔偿,必须查验现场提出。
不属于海关赔偿范围:
①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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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在正常时间内发生变质或失效的
③        海关正常查验时或产生的不可避免的磨损;
④        在海关查验之前或之后发生的损失;
⑤        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三) 缴纳税费
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行缴纳税费;收到缴款成功信息,即可申请放行。(也可电子支付)
(四) 提取或装运货物
1、海关放行:结束并离开海关进出境现场监管。
   结    关:办结所有的海关手续,海关不再监管。
   放行 ≠ 结关  
   放行分为结关式放行 和非结关式放行
2、放行的做法:在缴纳税费或提供担保后,海关在进口提货凭证(提单、提运单、运单)或出口装货凭证(站场收据、装货单、运单)签盖“海关放行章”。然后凭以从/在海关监管仓库提货或办理装运。必要时向海关申请出具报关单证明联。
“无纸通关”现场放行后,“海关放行”报文艺版同时发送给监管仓库和收发货人,收发货人打印出来,凭以转运或提货。
3、常见报关单证明联:
①           收 / 付汇证明:海关在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上签名、加盖海关“验讫章”。签发后同时向银行和外管局发送电子数据。
②          出口收汇核销单:海关在外管局签发的出口收汇核销单上签名、加盖海关“单证章”。发货人凭报关单收汇证明联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核销。
③           出口退税证明:即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签名加盖海关“验讫章”)。同时发送电子数据国税局。
       ④ 进口货物证明书:针对摩托车、汽车等运输工具,凭以申领牌照。签发后,通过总署发送电子数
国家交通管理部门。
货物结关后海关不再监管。一般进出口货物现场放行即结关。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口货物、部分其他进出口货物现场放行后,仍需后续管理。

第三节   保税加工货物
一、概述
(一)保税加工货物含义  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经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1、加工贸易:料件从境外进口、在境内加工装配后、成品运外境外的贸易。即“两头在外”,但不等于保税物流货物和暂准进出境货物。
2、加工贸易的形式:
A、来料加工
境外提供料件,不需付汇进口,按境外企业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收取加工费,成品运出境。
B、进料加工
付汇购买料件,成品复运出境。
加工贸易企业:可以是对外贸易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二)海关对保税加工货物的监管模式
1、物理围网:包括出口加工区和跨境工业区。
含义:经国家批准,在关境内(出口加工区)或关境线上(珠澳跨境工业区)划地,采用实物围网,海关封闭式的监管。
珠澳跨境工业区:澳门园区和珠海园区
2、非物理围网:采用纸质手册或计算机联网监管。
(1)纸质手册管理
用于加工贸易手册内容的备案,逐渐被联网监管模式替代。
(3)计算机联网监管
应用计算机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监管,所有过程都通过计算机处理。
大型企业——建立电子帐册为标志——以企业为单元——不执行银行保证金台帐
中小企业——建立电子手册为标志——以合同为单元——执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三)海关对保税加工货物监管的基本特征
1、商务审批
(1)由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加工贸易合同
在备案前需审批,审批后,商务主管部门出具“批准证书”“生产能力证明”及合同到海关备案。
(2)由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加工贸易经营范围
在备案前需进行经营范围审批,出具“经营范围批准证书”“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
2、备案保税:备案方可保税,备案必保税。(此为保税前提)
   备案原则:
           ① 合法经营:资格合格、有经营许可、料件不属禁止范围(如属限制类货物,有许可证)
② 复运出境:流向明确、进出平衡
③ 可以监管:指条件满足。
3、纳税暂缓:(此为保税内涵)
   进口时保税进口,实际出口成品所耗用料件免税,而不出口使用的料件则征税、并补交利息,如属许可证管理,则同时提交许可证。
4、监管延伸:(地点、时间)
准予保税的期限及核销期限对照表
类型        保税期限        经批准,可延长        核销期限
纸质手册        1年        1年        到期之日或最后一批成品出运后30天
电子手册                       
电子帐册        第一批至撤销止        ——        满180天后的30天内
出口加工区        进区至办结手续止        ——        每180申报1次
珠海园区                ——        每年报核

5、核销结关:核销时要确认成品由料件加工、进出平衡(手段:提供单耗资料)、
二、纸质手册管理下的保税加工货物及其的报关程序
以合同为单元: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保税工厂、保税集团。基本程序是备案报关、报核结案。
(一)合同备案:
1、合同备案的含义
① 海关行政许可
② 持合法合同到加工地海关申请合同备案(备案结果:货物保税),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等。
备案实质:将合同的内容写进登记手册
      合法合同:经过商务主管部门合同审批,获得“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必要的许可证。
2、合同备案的企业
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可能是同一企业,也可能不是同一企业。
(1)经营企业(报关单上所填的经营单位):负责签订合同的企业。
(2)加工企业: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具体加工的企业。
3、合同备案的步骤:
(1)商务部门审批合同、申领批件(“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或/和“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2)领取必要的许可证件   (如是商务部的只有时间上的先后,否则跨部门)
(3)合同预录入计算机系统
(4)审核、备案:
需要开设台帐时,领取“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载明台帐金额和保证金金额)
(5)不需要开设台帐时,直接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需交银行交保证金,赁“台帐开设联系单”领取“台帐登记通知单”,凭单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4、合同备案的内容
(1)备案单证
①《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②合同;
③“企业加工合同备案申请表” 及“备案呈报表”
④ 必要的许可证件;
⑤ 确定单耗和损耗率所需资料;
(2)备案商品
需要许可证的货物:
①禁止类不准备案(与禁止进出口的商品是不同的范围):
——禁止进出口的商品
——《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商品
——种子、种苗、种畜、化肥、饲料、添加剂、抗生素
——停止出口退税的进出口商品
——冻鸡翅尖、鸡爪、鸡肝及冻鸡杂碎,冻鱼翅、干湿鱼翅、燕窝,西洋参,鹿茸及粉末;煤碳,烧制木碳的木材;制造仿真枪支的原材料;列名的废机电产品和废料,列名的旧机电产品等。
②备案时需提供许可证的商品
a、消耗臭氧层物资。b、易制毒化学品; c、监控化工品。
③备案时需提供其他许可证的商品
a、音像制品、印刷品——新闻出版署印刷复制司的批准文件;
b、地图产品及附有地图的产品——国家测绘局的批件、样品或样图;
c、再生废料——环保总局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3)保税额度
① 全额保税——备案合同项下的料件,全额保税;
② 不予保税——按一般进口办理
包括a、试车材料
b、非列名消耗性物料
c、合同项下不予备案的料件。
(4)台帐制度:
① 所有实行以合同为管理单元的加工货物;
② 必须按照保证金台帐制度办理,
或“不转”:不设台帐
或“空转”:设帐不缴保证金
或“实转”:交保证金或足额或半额。
台账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对企业和商品实行分类管理。
目前,海关将加工贸易企业设定A、B、C、D四类
商品分为禁止类、限制类、允许类三类(综合题会涉及此内容,同下表结合起来看)
禁止类同上(备案商品)
限制类包括:初级形状的聚乙烯、聚脂切片、涤纶长丝、短纤维,棉花、棉纱,棉坯布,铁,非合金钢,不锈钢、食糖、未改性植物油,天然橡胶、羊毛,冻鸡等。
其他商品为允许类。

③ 分类管理的内容:
a、          任何类企业都不得开展禁止类商品的加工贸易
b、          D类企业不得开展加工贸易
c、        A类企业从事飞机、船舶等特殊行业加工贸易,或年进出口额达3000万美元(自营生产企业1000万美元),或者年加工出口1000万美元的AA类企业,不设台帐“不转”。
d、        A类企业设台帐,但不管是允许类还是限制类,都不用缴纳保证金“空转”。
e、        B类企业设台帐,允许类产品,不缴纳保证金(空转);限制类产品,缴纳应征税款50%的保证金“半实转”。
f、        C类企业只要开展加工贸易,必须按应征税款,缴纳保证金“实转”。

(两区也是备案但不设台账)
g、        78类服装辅料,其他零星进口料件(≦1万美元),A、B类企业,不设台帐、不缴保证金,但要备案并申领手册。
即不转领手册
h、        进口金额≦0.5万美元的78类服装辅料。A、B类企业,不设台帐、不申领手册,但要备案(在合同上海关签章、编号,报关时凭合同报关。)
即不转免手册
  * 78种服装辅料:拉链、钮扣、鞋扣、扣绊、搭扣、摁扣、垫肩、胶袋、花边、滚条等。

分类        禁止类        限制类        允许类        (1万美元及以下)零星料件        进口5000美元及以下78的种辅料
AA类        不准        不转/领册        不转/领册        不转/领册        不转/免册
A类                空转/领册        空转/领册        不转/领册        不转/免册
B类                半实转/领册        空转/领册        不转/领册        不转/免册
C类                实转/领册        实转/领册        实转/领册        实转/领册
D类                不准        不准        不准        不准

2007-8-9 11:43 wenzhiqun
凡是需开设台帐的,由受理备案的海关开出有台帐金额和保证金金额内容的“联系单”,凭单到银行开台帐,交保证金,领取银行开出的“通知单”及保证金收据,再领手册。
5、合同备案的凭证:不设台帐的公司——直接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或加工贸易手册分册
                   设台帐——凭银行“通知单”——领取手册
A、B类企业经营5000美元以下的78种服装辅料——不领手册——海关签章编号的备案合同¬
6、合同备案的变更:品名、规格、金额、数量、加工期限、单损耗、商品编码发生变化时
① 程序:商务部门审批
海关变更备案
银行变更台账(必要时)
但,如性质不变、品种不变、变更的金额≦1万美元、和合同延长不超过3个月的,可直接到海关、银行办理。
② 变更规定:
a、        金额变更,由≦1万美元调整为>1万美元的,原不设台帐的A、B类企业要开设台帐(虚转);如同时涉及限制类进口料件的,B类企业还要缴纳保证金(50%)(半实转)。
b、        保证金因企业类别调整,需要由“空转”转为“实转”的,应交付保证金。(经核准,可只缴纳合同未履行部分)
c、        调整为D类企业时,已备案合同经核准,可缴纳保证金继续执行,但不得变更或延期合同。
d、        商品由允许类转为限制类的,已备案部分不用交付保证金。允许类或限制类转为禁止类的,立即按国家规定办理。  
7、与合同备案相关的事宜:
(1)异地加工贸易备案申请:(非同一直属关区)
加工企业与经营企业均实行分类管理,并按较低类别者实施管理。
步骤:
   a、经营企业持“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加工贸易批准证”、“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本地海关申报,申领“关封”。(海关则予以审核批复)
b、持经营地颁发的“关封”和备案必要单证,向加工地海关办理备案并设台帐。
(2)加工贸易单耗申报:加工贸易企业在备案、货物进出口、内销以及报核中向海关如实申报单耗的行为。
单耗=净耗/(1-工艺损耗率)
(3)加工贸易外发加工申请
外发加工:因自身工序工艺或技术限制,委托承揽企业对产品个别工序进行加工,然后运回本企业继续加工。
申请资料:
a、外发加工申请审批表、外发清单          (加工完毕如实填写“外发加工货物运回清单”)
b、加工合同
c、承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d、承揽企业生产能力状况证明
(4)加工贸易串料申请:
因生产出口产品不得已急需时,申请用企业内部的料件串换,需提前申请:
a、保税料件和保税料件、保税料件和非保税料件串换必须三符合: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
更换下来的料件自行处置。
b、保税料件和国产料件(*不含深加工结转料件)串换四符合: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国产料件出口)零关税、且不涉及许可证管理。
(5)企业分为ABCD四个管理类别。
A类企业:  半年内无走私记录
两年海关注册登记、无欠税、按期核销、免检商品无申报不实、报关单差错率<5%
            年进出口额>100万美元
            专人负责海关事务   提交的单据真实、齐全、有效
            仓管健全
健全的财务制度
         B类企业:   依法开展加工贸易、无走私违规行为的企业。
         C类企业:   1年两次以上违规
                      欠税100万元以下  或逃税5-50万元
                      报关单差错率10%以上
                      出借报关名义
                      不按规定核销
                      帐册管理混乱   遗失重要单、证或拒不提供帐簿影响监管的
             被商务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含通报批评、警告等)
         D类企业:   有走私违法行为(如禁止类货物)  运输工具私设夹层、暗格的   定(走私)罪的
                      欠税100万元以上  或逃税50万元以上(可累计)
                      改证的
                      假证骗取税收优惠的
                      被吊销外贸资格的

(二)货物报关:
1、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进出境报关:                  
报关制报关:持手册等报关,免证、保税进口;交证、比例征税出口
免    证:免自动进口许可证等证件(原油、成品、废旧机电例外),不免三品的许可证;
             制成品如属许可证管理范畴,则必须提交许可证,否则免证。
征税问题:料件进口时——保税进口
成品出口时——全部进口料件生产免税,含国产料件按下列公式比例计税
出口关税=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关税税率*国产料件计值比例
特例:  加工贸易未锻铝,出口按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征收从价征税(关税);
           加工贸易列名的服装,出口从量征税
注意:报关单必须与备案时生成的电子底账一致,否则不能通关。
2、保税加工货物深加工结转报关                    (必需异关区)
将保税加工办成品转至另一关区内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
程序包括:计划备案、收发货登记、结转报关三环节。
(1)计划备案:(如未报或错报未获批者,重新从头申报)
a、转出企业持“转出计划”、“深加工结转申请表”(共四联)海关备案;海关备案,后三联
退转出企业交转入企业;
b、转入企业持“转入计划”、“深加工结转申报表”(后三联、填本企业内容并签章),20日内向主管海关备案;转入海关审核,退NO.3、4转入、出企业(3、4成为报关随附单据)
(2)收、发货均登记“结转情况登记表”,并加盖“结转专用名章”。退货同样登记,并注明“退货”、加盖“结转专用名章”。
(3)结转报关:(先进后出,因为无监管区,同意进再出)
              a、转入企业凭“申请表”、“登记表”办理结转进口报关,并于次日将报关情况通知转入企业;
b、转出企业10日内凭“申请表”、“登记表”等办理出口报关。
如分批报关结转,则需在90日内完成。
转出、转入报关申报价格为结转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两份报关单相对应,申报序号、商品编号、数量、价格、手册编号均应当一致。注意关联备案号的填写。
3、其他保税加工货物及相应报关
     其他保税货物:剩余料件,边角料、副产品,残次品,受灾保税货物(特征:不能再出口)。
     处理方式:内销、结转、退运、放弃、销毁等。均实行报关制报关;销毁、放弃只核销不报关。
(1)内销报关:一般进口报关,交税、交证、交(缓税)利息:
证是:“进口许可证”和“内销批准证”(商务主管部门签发)
如内销金额小于该加工合同金额的3%且≤10000元人民币,免商务部门审批和交许可证。
进口税=数量*单价*税率
   ①数量:剩余料件和边角料 —— 按申报数量计算;
制成品和残次品   —— 折算出料件数量计算;
副产品——按报验状态计征。
   ②完税价格: 进料加工的剩余料件和制成品——按料件原进口价格计算完税价格;
但副产品和边角料——按内销时进口相同料件的价格计算完税价格。
            来料加工的剩余料件和制成品——按内销申报价格计算完税价格;
   ③ 税率:按接收申报日税率计
④缓税利息:剩余料件、制成品、残次品、副产品内销应缴缓税利息;边角料内销,免。
(2)结转报关:剩余料件结转至另一加工贸易合同用。结转条件:同一经营单位、同一加工厂、同样
进口料件、同一加工贸易方式。
*、如在用实转手册,台帐中实转金额≥拟结转料件应缴税款,免交保证金。
     步骤:
  a、申    请:提交“结转申请书”、“结转料件清单”。

2007-8-9 11:44 wenzhiqun
b、核    准:(不予结转、结    转)签发“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联系单”
如转至另一加工厂,须收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如是同一工厂则止此);
c、进口报关:(用作不同工厂间)。
d、进口报关:(用作不同工厂间)。
(3)退运报关:持“登记手册”等出口报关制报关。不管是剩余料件、边角料、残次品、还是副产品。
(4)放弃报关:申请、核准,凭海关“放弃加工贸易货物交接单”送交接受仓库,接受仓库签章,凭签章的“交接单”核销。
        * 下列货物不准放弃:a、国家禁限进口的;b、污染环境的;c、其他。
(5)销    毁:申请、核准、必要时海关派员监销。凭“销毁证明”核销。
(6)受灾保税货物的报关:                 (灾后7天内书面报告海关)
不可抗力造成的,如属许可证管理的,免交许可证,非不可抗力成灾,必须交。
提供:
a、商务部门签注意见;b、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c、保险公司保险赔款通知书或检验检疫证明文件;
批复:
  a、完全无法再利用的,核准免税。
b、尚可利用,重新审定价格,按对应进口料件适用税率,计缴进口税和缓税利息。
c、因不可抗力成灾,如属关税配额进口的,按配额税率计征进口关税;
d、非不可抗力成灾,按原进口价格审价交税。如属关税配额进口的,而又丢证的,按配额外税率征税
(三)合同报核:
1、含    义:
报核:合同履行完毕或终止合同并对未出口部分处理后,经营企业申请核销要求结案的行为。
核销:海关核准解除监管的海关行政许可行为。
2、报核的时间:
*、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
*、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
3、报核的单证:
(1)“核销申请表”
(2)“登记手册”
(3)“进出口报关单”
(4)“核销核算表”及其他     (该表要根据实际单耗核实填写,如与手册不一致,最后一批前调整)
4、报核的步骤:
      (1)收集、整理、核对报关单和手册
      (2)核实单耗,填制“核销核算表”。
      (3)填写“核销预录入申请单”
(4)持上述3所列单据到海关报核
5、特殊情况的报核:
遗失手册:核销申请表、缉私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代替了手册)、进出口报关单、核销核算表等报核。
遗失要及时报告海关,由缉私部门会调查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遗失报关单:凭“报关单留存联”或“报关单复印件”(报关海关签章)报核(代替报关单)。单  
据同上
不申领手册、≤5000美元、78种列明服装辅料的合同:持“合同”、其他单据同上。
*  出口报关单应注明备案合同编号
合同提前撤销:首先报批商务主管部门,然后凭批件和手册报核
有违规走私行为,仅处罚、警告而未没收保税货物的,照常报核。
被没收加工贸易货物的,凭“行政处罚决定书”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判(裁)决书”和“裁决书”报核。
6、海关受理报核和核销
在20日内,核销完毕,特殊,可由直属海关的关长批准或者由直属海关关长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
开设台帐的:签发“联系单”,企业凭单到银行销台帐。“实转”的,企业领回保证金和利息,银行出具“通知单”,企业凭此单去海关领核销结案通知书。
三、电子账册
(一)、概述
1、含义:
保税工厂的进、销、存、用等生产物流数据全部通过计算机网络,受海关的严密监管,构成了电子围网。企业的备案、变更、报关、核销等统统也通过网络完成。
2、电子帐册联网监管的原则是“一次审批、分段备案、滚动核销、控制周转、联网核查”。
3、特点:
(1)对经营资质、经营范围、加工生产能力一次审批;
(2)采用分段备案,先备案料件,在成品出口前再备案成品及单损耗情况
(3)采用滚动核销制度,取代以合同为单元的纸质手册
(4)对保税货物总价值按企业生产能力进行周转量控制。
(5)通过计算机向各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联网核查。
(6)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7)电子帐册的加工贸易货物全额保税
(8)全国口崖都可通关。
(二)电子帐册的建立:
  1、联网监管的申请和审批:申请和批准(直属海关)——联网监管验收合格证
     (1)申请条件:
          ①独立法人资格
②生产流程全程计算机控制
③能够提供真实数据以备查核
④总担保能力
     (2)申请单证:
       ① 联网监管申请表
②外贸经营资格批件
③会计报表
④营业执照
⑤经营范围清单(料件与成品的名称与四位编码)
(3)主管海关审核,制发“海关实施加工贸易联网监管通知书”
          ①预审归并关系(HS)
          ②配置硬件(以电子口岸为平台)
③配置软件(H2000)

2、加工贸易业务的申请和核准:申请和批准(商务主管部门/管委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申请单证:
营业执照
验收合格证书
外贸经营资格批件
“生产能力证明”
上年度出口情况的证明材料
品名及4位HS编码

3、建立商品归并关系和电子帐册

电子帐册的建立:(主管海关)
建立电子帐册——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核发“经营范围电子帐册”和“便捷通关电子帐册”。
      “便捷通关电子帐册”即“加工贸易电子帐册”,也称为E帐册
      “经营范围电子帐册”用于载明核准的进出口料件、成品及最大周转金额和数量,不能报关用。
   建立商品归并关系:——电子版的归并关系“参数表”。应满足以下条件:
(1)10位HS编码相同
(2)商品名称相同
(3)申报计量单位
(4)规格型号虽不同但单价相差不同

(三)报关程序:
1、备案:(前期阶段)
(1)“经营范围电子帐册”备案
① 备案内容:经营单位名称与代码、生产单位名称与代码、/ 加工贸易批准证书编号、加工能力、/ 经营范围清单
② 变更事项:经营范围、加工能力变更,须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才可海关办理。此外海关直接。
(2)“便捷通关电子帐册”备案
① 备案内容:企业基本情况、料件和成品情况、单耗关系
② 料件备案必须在进口前备案,成品和单耗备案可以推迟到成品出口前。
③ 海关会根据加工能力核定一个最大周转金额和周转数量,每批进口时不能超过它们的剩余值。
④ 电子帐册分册:异地报关和异地深加工结转情况下核发。
   通常一个企业只建立一个“电子帐册”,但企业下有非法人资格但却独立核算的分厂,则该分厂可以另建立电子帐册。
(3)备案变更
① 经营范围电子账册变更:经营范围、加工能力变更,须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才可海关办理。
② 便捷通关电子账册变更:最大周转金额、核销期限等,须向海关申请

2、货物报关
(1)进出境报关:(略,无实质内容)
(2)深加工结转报关:(参照纸质手册)
(3)其他报关:(略)
缓税利息的计算:计息日从上次核销日到开具税款缴纳数止。
      缓税利息 = 应补税款 * 计息期间 * 利息率
      计息日从上次核销日到开具税款缴纳数止。
3、报核和核销:(后续阶段)
(1)企业报核
分类:定期报
     周期报:半年核销一次
      (2)程序:
          ① 预报核: ——“同意报核”电文
             将周期内的报关数据发送电子信息给海关,海关与动态的电子帐册比对。(进出级比对)
报核单据:
      *、财务报表
*、报关单
*、税款缴纳
*、电子帐册报核总体情况表
*、书盘点表
*、归并参数表
② 正式报核:
   将周期的结存数与应当结存数发送电子信息给海关,海关与电子帐册比对。(库存级比对)
   结果:少,绝对不允许
         多,可以,只要合理,则转入下期核销。
   
③ 核销
以下列公式进行试算平衡:
进口保税料件(含深加工结转进口)=出口成品折料(含深加工结转出口)+内销料件+内销成品折料+剩余料件+损耗-退运成品折料
对短缺部分,如能提供正当理由的,按内销补税处理;反之移交缉私部门处理。
四、电子手册管理下的保税加工货物及其报关程序
(一)、概述
特点:
1、以合同(订单)为单元进行管理
2、可分段备案或非分段备案
3、网络审批和备案
4、除A类企业外,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5、电子手册的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全额保税
6、全国口崖都可通关。
(二)电子帐册的建立:
  1、建立归并关系(HS):预审核、预归类、建立归并关系。

2007-8-9 11:44 wenzhiqun
2、配置软件和硬件:硬件(向电子口岸租用服务器、存储数据的硬件、IC卡等硬件)
软件
3、建立底册:海关审核预归类、预归并关系后——企业将信息传送到电子口岸中心——海关审核通过发送回执——企业再次发送相关资料——海关审核通过后建立电子帐册

(三)报关程序:
1、备案:(前期阶段)
(1)非分段式备案:表头数据、料件表、成品表、单损耗表
(2)分段式备案: 合同备案环节和通关备案环节
                   合同备案环节:表头数据、料件表、成品表,具体内容同(1);
                   通关备案环节:同(1)
(3)备案审核与控制(审核要求同纸质手册)
电子手册审核通过后,自动生成5000以上的手册编号。
非分段式备案审核:直接利用H2000通关备案手册审核功能
分段式备案审核:  在合同备案时不需用H2000通关备案手册审核功能,直接使用手册通关变更审核功能进行审核。
(4)备案中的银行保证金台帐
同纸质手册相比,除有以下两点区别外,其余内容和程序相同。
①        A类企业不设台帐
②        5000美元及以下78种列各客供辅料,需建立电子手册并备案(包括AA类、A类、B类)
(5)备案变更
① 合同备案变更: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才可海关办理。
② 通关备案变更:分段模式,自动变更;非分段式,同分段式备案模式下的合同备案变更。
2、货物报关
(1)进出境报关:(略,无实质内容)
(2)深加工结转报关:(参照纸质手册)
(3)其他报关:(略)
  后续缴税的,需缴纳利息(边角料除外),计息日为内销料件或制成品所对应的加工贸易合同下电子手册记录的首批料件进口之日,海关签发缴纳书止。
3、报核和核销:(后续阶段)
通过以下列公式进行试算平衡或盘库的方式进行核对:
进口保税料件(含深加工结转进口)=出口成品折料(含深加工结转出口)+内销料件+内销成品折料+剩余料件+损耗-退运成品折料
一个企业可以有多本电子帐册
(1)        报核:传报5个方面的数据(报核表头、报关单、进口料件、出口成品、单损耗);
(2)        核销:核对各类数据是否相符
(3)        结案:打印结案通知书交付企业。
五、出口加工区及其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出口加工区概述
1、含义:经国务院核准后成立,海关对保税加工进出口货物实行封闭式监管的特定区域。
2、功能:保税加工
内设加工区管理委员会、加工企业、专为加工企业生产提供服务的仓储企业和运输企业。
不准开展商业零售、转口贸易、不得在加工区居住、不得建立营业性的生活消费设施。
除安全人员和企业值班人员外,其他人不得居住在区内。
    3、海关监管:
     24小时全天候隔离封闭监管(设立关卡)
     区内各种类型企业与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
     境外进区货物全额保税(自用的生产,设备,物资,除交通车辆和生活用品外,预以免税,属于特定减免税货物。
区内运住境内区外货物按进口货物办理报关,按制成品交证交税
境内区外进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交证交税,可办理出口退税。
(二)、报关程序:
1、出口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报关:备案清单报关
注意:如果是跨关区进出口加工区货物,按转关运输中的直转方式办理
      同一直属海关的关区内进出境的出口加工区货物,按直通式报关。
(1)境外货物动入出口加工区
a、进境报关流程: (转关运输主管部门:海关物流监控部门)
①、口岸录入转关数据,持“转关货物申报单”“汽车载货登记簿”海关物流监控部门办理转关;
②、审核,发送加工区海关转关申报电子数据,加封汽车;
③、加工区海关物流监控部门核销“汽车载货登记簿”,发送电子回执给口岸海关;
收货人录入“出口加工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持“账册编号”、“运单”、“发票”、“箱单”等进境报关;
④、查验放行;签发“备案清单证明联”。
(2)出口加工区运住境外:
①、加工区海关录入“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持“账册编号”“发票”、“箱单”、“运单”等出境报关;
②、录入转关申报数据, 并持“转关货物申报单”“汽车载货登记簿”向海关物流监控部门办理转关;
③、审核,发送口岸海关电子转关数据,加封汽车;
④、口岸海关转关核销“汽车载货登记簿” ,并发送转关核销电子回执给加工区海关;
⑤、货物离境,口岸海关核销“清洁载货清单”,反馈加工区海关;
⑥、加工区海关签发“备案清单证明联”。
⑦、加工企业核销
2、出口加工区与境内区外其他地区之间货物报关:
(1)出口加工区货物运往境内区外                      :先进口报关后出口报关
①、        区外企业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凭“证”、发票、装箱单、进口报关加工区海关;
②、        区内企业凭“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帐册编号”、发票、装箱单”出口报关加工区海关;
③、        向区外企业核发“进口报关单付汇证明联”;向区内企业核发“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出境收汇证明联”。
   (2)境内区外货物进区                          :先出口报关后进口报关
        ①、区外企业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凭“证”、发票、装箱单等出口报关加工区海关;
②、区内企业凭“进境货物备案清单”,“电子帐册编号”、发票、装箱单进口报关加工区海关;
③、查验放行;
④、向区外企业核发“出口报关单收汇证明联”;向区内企业核发“进境货物备案清单进境付汇证明联”。
   (3)加工区深加工结转货物报关……(直接或通过保税仓库转入其他加工区、保税区加工后复出口)
        ①、深加工结转业务的核批:
转出入双方两区管委会批核;/ 两区外企业商务部门的核批。(加工贸易业务核准)
            免证但不免5证                     
②、非监管区的备案结转:
    转入企业转入地海关备案;持“出口加工区出区深加工结转申请表”“转入计划”
    加工企业加工区海关转出备案;持“出口加工区出区深加工结转申请表”“转出计划”
    实际收发货(30日之内,分批或集中)
    转入企业填制“报关单”进口报关;转出企业填制“结转出口备案清单”办理出口
(30日之内,分批或集中)
③、两监管区的备案结转。
    各自办理备案
    因质量问题发生退运、退换的,按退动货物或退换货物办理相关手续。
(三)监管和报关要点
1、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领证。(禁止货物,不得进区;如因技术,须进区加工工序的,报商务部批准,不退税);
2、加工区运往境内区外的货物,按进货物报关,交证缴税,但免交缓税利息;
A、边角料、残次品、废品应复运出境;
B、留境需海关核准,按状态归类并征税,免证(不免环保证);销毁的,经管委会和环保部门批准,海关办理出区手续,免税、证。
C、内销制成品(残次品),交税。
3、加工区内企业开展贸易业务,不实行“银行台帐”制,电子帐册滚动累加、扣减,6个月核销一次。
4、加工区内企业需将模具、半成品运出区加工
需加工区海关批准,由区外企业,向加工区海关缴纳货物应征税等值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办理出区手续。
在6个月内运回加工区,区内企业向加工区主管海关提交运出加工区时填写的“委托区外加工申请书”及有关单证,办理验放核销手续,退还保证金和撤销保函。
5、境内区外运进区内供区内企业使用货物,缴税交证,办理出口退税。
6、在境内测试、检验和展示的产品,按暂时进口货物办理。
运住境内区外的,应报主管海关核准,保留产品样本,不得用于境内区外加工,60天内运回加工区,可申请延长30天。
六、珠海园区(保税区和出口加区合二为一)及其货物的报关程序(新增内容)
(一)概述
1、含义和业务范围
(1)含义
珠澳跨境工业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在珠海和澳门之间的关境线上,由中国海关和澳门海关共同监管。由珠海园区和澳门园区两部门组成。
珠海园区按中国《海关法》监管,澳门园区按特别行政区监管。
珠海园区具有双重性: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的功能(保税物流、保税加工、国际贸易)。
(2)业务范围
以下可以开展:
——加工制造
——检测、维修、研发
——拆解、翻新
——储存进出口货物以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进出口贸易,包括转口贸易
——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国际中转
——商品展示、展销
——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加工和物流业务
以下禁止:
——法、规规定的,不得进区。
——区内不得建立商业性生活消费设施
——除安保值班人员外,不得在园区居住。
2、海关监管
(1)对园区的监管
全封闭管理,设立关卡
(2)对园区内企业的管理
A、区内企业应具有法人资格,拥有营业场所。
B、经直属海关批准,区外法人可以园区设立分支机构。
C、按《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办法》、《会计法》执行相关规定。
D、实行电子账册监管制度和计算机联网管理制度。
E、计算机网络管理,便于海关查阅相关数据
(3)对加工贸易的管理
自开展业务之日起,每年向园区海关报核,30天内予以核销,相关帐册、原始单证自核销之日起至少保留3年。
(4)特殊情况管理(5日内书面报告海关)
不可抗力导致损坏、灭失的,向海关提供保险、鉴定部门的证明。经核销后按以下规定办理:
①无值的,应办理核销和免税
②进境货物损坏,可再利用的,区内企业可以办理退运手续;运住区外的,由区内企业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按出区时的实际状态办理海关手续;
③境内区外进入园区损坏的,可再利用的且退换的,可以退换为同一品外、规格、数量、价格的货物,且向园区海关办理退运手续。

因主观保管不善:
①境外进区的货物,以进园区时海关接受申报之日的税率、汇率,缴税;
②境内区外进区的货物,应当缴纳出口时退还的税款。
(5)对区内企业之间货物流转的管理(自由流通,双方企业各自备案);
(6)对进区人员携带货物,物品的管理
通过专用通道进出区的,应以自用合理数量和旅途需要为限
以下货物,可以由区内企业指派专人自行运输:
①价值1万美元内;
②因品质不合格复运区至外退换的货物;
③已纳税货物
④不要求出口退税货物
(二)报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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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住境内区外的,应报主管海关核准,保留产品样本,不得用于境内区外加工,60天内运回加工区,可申请延长30天。
六、珠海园区(保税区和出口加区合二为一)及其货物的报关程序(新增内容)
(一)概述
1、含义和业务范围
(1)含义
珠澳跨境工业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在珠海和澳门之间的关境线上,由中国海关和澳门海关共同监管。由珠海园区和澳门园区两部门组成。
珠海园区按中国《海关法》监管,澳门园区按特别行政区监管。
珠海园区具有双重性: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的功能(保税物流、保税加工、国际贸易)。
(2)业务范围
以下可以开展:
——加工制造
——检测、维修、研发
——拆解、翻新
——储存进出口货物以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进出口贸易,包括转口贸易
——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国际中转
——商品展示、展销
——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加工和物流业务
以下禁止:
——法、规规定的,不得进区。
——区内不得建立商业性生活消费设施
——除安保值班人员外,不得在园区居住。
2、海关监管
(1)对园区的监管
全封闭管理,设立关卡
(2)对园区内企业的管理
A、区内企业应具有法人资格,拥有营业场所。
B、经直属海关批准,区外法人可以园区设立分支机构。
C、按《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办法》、《会计法》执行相关规定。
D、实行电子账册监管制度和计算机联网管理制度。
E、计算机网络管理,便于海关查阅相关数据
(3)对加工贸易的管理
自开展业务之日起,每年向园区海关报核,30天内予以核销,相关帐册、原始单证自核销之日起至少保留3年。
(4)特殊情况管理(5日内书面报告海关)
不可抗力导致损坏、灭失的,向海关提供保险、鉴定部门的证明。经核销后按以下规定办理:
①无值的,应办理核销和免税
②进境货物损坏,可再利用的,区内企业可以办理退运手续;运住区外的,由区内企业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按出区时的实际状态办理海关手续;
③境内区外进入园区损坏的,可再利用的且退换的,可以退换为同一品外、规格、数量、价格的货物,且向园区海关办理退运手续。

因主观保管不善:
①境外进区的货物,以进园区时海关接受申报之日的税率、汇率,缴税;
②境内区外进区的货物,应当缴纳出口时退还的税款。
(5)对区内企业之间货物流转的管理(自由流通,双方企业各自备案);
(6)对进区人员携带货物,物品的管理
通过专用通道进出区的,应以自用合理数量和旅途需要为限
以下货物,可以由区内企业指派专人自行运输:
①价值1万美元内;
②因品质不合格复运区至外退换的货物;
③已纳税货物
④不要求出口退税货物
(二)报关程序
流向:出境保税
      进境,按其流向办理相关手续。如:保税加工、正式进口等。
(二)监管模式(下述粗体六种模式为本章所讲)
非物理围网: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A型物流中心。
  物理围网:保税区、保税港区、保税物流园区、B型物流中心。
(三)监管特征:设立批准、准入保税、纳税暂缓、监管延伸、运离结关
1、设立审批(必经程序):
海关审批: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A型和B型。
国务院审批,海关验收: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保税港区
2、准入保税(不合规的货物不准进入)
3、纳税暂缓
进入保税物流监管场所或特殊区域的货物在进境时可以暂不办进纳税手续。等运离时按流向确认。不征缓税利息(部分保税加工货物需要征收利息)。
4、监管延伸(时、空)
(1)地点延伸(进境地到监管场所,办结出口手续从出口地延伸到监管场所)
(2)时间延伸
监管模式        存放时间        可延长时间
保税仓库        1年        1年
出口监管仓库        6个月        6个月
保税物流中心A型        1年        1年
保税物流中心B型        2年        1年
保税物流园区        没限制       
保税区        没限制       
5、运离结关
即报核:定期以电子和纸质单证向海关报告进、出、存、销情况。
报核不等于结关(如:外发加工、维修、测试、展览等)。

二、保税仓库及其所存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保税仓库概述:       (非监管区内的监管仓库)
1、含义:
保税仓库:海关批准设立,存放保税货物及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设立要海关行政许可)
分类:
           公用型: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
           自用型:供本企业自用
专用型:(专用型由自用型、公共型衍生而出,专用型可以是公用型或自用型)
a、寄售维修保税仓库;
b、备料保税仓库      c、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石油、成品油、其他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
   2、存放货物范围:  未办理或办结进口手续
① 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② 转口货物;
③ 进口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
④ 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⑤ 外商进境暂存货物;
⑥ 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⑦ 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境货物。
*、不得存放禁、限类进境货物
3、保税仓库的设立:      申请+受理+20初审+20直属终审、发证+30总署备案。属行政许可
(1)成立条件:        
① 法人资格;
② 最低300万注册资本,具有缴款能力;
③经营特殊许可商品时的特殊许可证件;
④自用备料保税仓库,企业年出口额最低1000万美元;
⑤营业场所需达到:
        a、布局合理、安全隔离与监管设施;b、计算机管理系统与海关联网;c、合格的仓库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 d、符合各部门的规定;e、面积:公用≥2000,寄售维修≥2000平米;液体危险≥5000.
      (2)成立的程序:(海关行政许可)
      申请——受理(5)——初审(20)——直属终审、发证(20)——总署备案(30)
  批准证书效期:1年
(二)保税仓库货物报关程序
1、进仓报关
除三种特殊货物外,均免证
(1)在口岸海关报关:按转关直转运输报关,口岸转关、仓库海关申报。
(2)在主管海关报关:跨关区入境入库时,可按转关运输报关,可异地传输报关。
2、出仓报关
(1)出口报关:免税免证。 由仓库企业按一般出口货物报关。 四步骤。
(2)进口报关: ① 出库用于加工贸易,按加工贸易报关;
② 用于享受特定减免税项目,按特定减免税货物报关;
③ 进入国内市场,按一般进口货物报关。
④仓库内寄售维修零配件申请在保修期内免税出仓的,办理进口报关,填进口报关单,贸易方式为“无代价抵偿货物”,保修期内且进口3年内,由外商免费提供维修件,换下的合法处理。
(3)集中报关         出仓批量少批次频繁的保税货物
经分管关长审批,按规定办理:
*仓库主管海关收取适当保证金
*集中报关的时间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当月出仓的货物最迟应在次月5个工作日前办理报关手续。

3、流转报关(转关运输)
同一直属海关,可不按转关运输办理(需经直属关长批准)
转往其他保税仓库的,各自报关,但应先办理进口手续,再办理出口手续。
(三)监管和报关要点
1、储存期1年         经主管海关批准延长1年       超过2年的,需经直属海关审批。
2、保税仓库货物,不得出售、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经批准可特许)
3、发生损毁或灭失,除不可抗力外,需纳税。
4、可以进行包装、分装、计量、刷贴运输标志等简单加工,不得有实质性加工
5、每月初5个工作日前,向海关提交报关单报表、库存总额报表等单证(电子或书面形式)。
三、 出口监管仓库
(一)、概述
1、含义:专储办结海关手续而未离境的出口货物。(境内未报税进口,因此也属监管货物)
分类:出口配送型 —— 根据国外需求而配送发货
         国内结转型 —— 根据国内需要而结转发货
2、存放货物范围: 均是办结了海关手续的出口货物
  (1)一般贸易出口货物
  (2)加工贸易出口货物
  (3)其他监管场所或区域转入的出口货物
  为拼装出口货物而进口的货物
   下列货物不得存放:禁止进出境货物和未经批准的限制类进出境货物
3、设立
出口监管仓库的成立:    属行政许可项目
  (1)成立条件:
① 法人资格;
②进出口经营权和仓储经营权。
③最低300万注册资本;
④具备缴纳税款的能力;
⑤面积:出口配送型≥5000平米;国内结转型≥1000平米.
       (2) 申请设立和审批
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具提供上述(1)的有关文件 (按行政审批程序办理)
(3)验收和运营
经批准之日起1年内申请验收,符合以下条件:
①        符合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5个条件;
②        安全隔离设施、监管设施
③        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④        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
⑤        产权证明或5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⑥        消防验收合格
     验收不合格,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合格核发“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2007-8-9 11:46 wenzhiqun
证书效期:3年。
(二)报关程序:
1、进仓报关:出口报关,交证交税。
  发货人提交“入仓清单”并报关制报关。
经批准享受入仓即退的仓库,货物入仓即签发“报关单退税证明联”,反之待货物离境后再予以签发。
    2、出仓报关(按流向可出口,可进口):
     (1)出口:库方凭“出仓清单”和必须单证申报;必要时签发“出口报关单退税证明联”。         
     (2)进口:首先海关核准
      ① 出库用于加工贸易,按加工贸易报关;
② 用于享受特定减免税项目,按特定减免税货物报关;
③ 进入国内市场,按一般进口货物报关。
    3、结转报关:按照转关运输办理,可与其他特殊监管区域进行货物流转。
4、更换报关:批准 -----入仓 ----- 退仓。要求是换货与退货绝对一致。

(三)监管和报关要点
1、专库专用,不得转租、转借、设分库
2、定期报送财务会计等报表
3、储存期为6个月,经主管海关批准,延长不得超过6个月。
4、仓库所存货物,不得出售、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
5、发生灭失或损毁,应交税
6、经主管海关同意,可简单加工。

四、保税物流中心
(一)保税物流中心A型概述:
1、含义:经营法人化。
分类:公用型     专门从事仓储物流业务的境内法人
         自用型     供本企业使用
2、存放货物的范围:
(1)国内出口货物
(2)转口贸易货物和中转货物
(3)外商暂存货物
(4)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5)供应国际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零件
(6)维修外国产品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7)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8)其他未办结手续的货物(未离境的出口货物)。
3、开展业务的范围:
  (1)保税存储、存储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2)简单加工性的增值服务
  (3)国际物流,包括国际采购、分拨、配送
  (4)转口贸易和国际中转业务
   但不得开展下列业务:商业零售、生产和加工制造、维修翻新和拆解、存贮国家禁限货物、其他。
(二)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设立和管理:     
  1、必要条件:
(1)选择合适地址
(2)资格条件
① 法人资格;
② 最低3000万注册资本;
③ 具备缴纳税款的能力
④ 自主产权或者至少3年的租赁合同。
⑤ 特殊商品的特殊经营许可证。
⑥如系自用型,企业年外贸额≥USD 2亿(中西部5000万美元)
(3)申请设立条件
①符合海关规划建设
②面积:公用型≥20000平米(中西部5000)
自用型≥4000平米(中西部2000)
          ③具有电子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④安全隔离设施、监控系统、办公设施
    ⑤符合其他各部门法律、法规的规定。
       2、A型中心设立申请、受理审批、延期审查和变更:
(1)直属海关提交申请
(2)直属海关受理——总署审批(出具批准文件)——1年内直属海关验收(直属海关批准可延期6个月)——二期延期(需海关总署批准)
验收合格:发“保税物流中心(A型)验收合格证书”、“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并发牌。
6个月没有开展业务,直属报海关总署办理注销,并收回上述证书。
(3) 证书效期:2年。期满30日前办理延期+2年
(4)经营单位名称、地址、面积变更总署核批,其他事项直属备案。
(三)报关程序:
(1)与境外间
货物保税、免证、自由往来,除非实行被动配额;但是自用办公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品、开展业务用的机器、械、设备不免税      
(2)与境内间
  
  (1)跨关区提取物流中心:按转关运输办理
  (2)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分批进出、集中申报(不得跨年度)
(3)与境内之间进入货物
出:视同进口,按流向报关交税、交证
进:视同出口,缴税、交证
      (四)监管和报关要点:
1、监管期限:1+1年;
2、原进口货物运入中心,出口报关,不退税;
3、境内运入中心企业自用国产货物和设备运入中心,出口报关,办理出口退税
4、下列货物不退税
(1)自用交通运输工具和生活消费品;
(2)自用进口机器设备、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测设备等
(3)各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往来
5、下列入境消费,免税:
(1)保修期内免费维修用的无代价抵偿货物或者零配件
      (2)用于国际运输工具的燃料
6、集中申报货物,税率与汇率以接受申报日的税、汇率为准。
7、损毁或灭失的,依法缴税。
五、保税物流中心(B型)及其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   概述:
1、        境内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  
2、        存储货物范围:同A型
3、开展业务的范围:同A型
4、经营企业的责任和义务:略
(二)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设立和管理
(1)选址
业务多,需求大,便于海关监管
  (2)经营企业的资格条件:
① 法人资格;
② 最低5000万注册资本;
③ 具有对中心内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的能力
④ 协助海关监管
(3)申请设立的条件
①符合规划
②面积:≥10万平米(中西部5万以上)
③符合地方总体布局
④建立电子系统,及时向海关交换信息、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其他规定
2、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设立申请、受理审批、延期审查和变更:
       (1)直属海关申请—— 报总署批复筹建——批准筹建(1年内)验收——总署发证(验收合格证书、B型标牌)
(2)连续1年未开展业务,则注销
      (3)证书效期:3年。期满前30天前办理延期。+3年
   (4)经营单位名称、地址、面积、所有权变更总署核批,其他直属备案。
(三)进中心的企业设立和管理
1、        进入条件:
(1)法人资格 (或分支机构)
(2)注册资金:≥500万人民币。(分支:企业要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
(3)具有纳税能力、联网管理、场所等
2、        进入申请
主管海关申请
     3、 直属海关核批       核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连续6个月未开展业务则注销
变更事项的审批归直属海关权力范畴
(四) 物流中心进出货物
     1、与境外进出货物
     (1)物流中心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可以按转关办理
     (2)不实行配额、许可证件管理(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和另有规定外)
     (3)货物保税、自用按一般进口货物管理
     2、与境内之间的进出货物报关
     (1)跨关区可按转关办理
     (2)可分批进出,月度集中申报
     (3)进出货物按以下规定办理:
        出中心入境内:视同进口,按流向办理;交证。
        境内进进中心:视同出口,缴税,交证。
     3、中心内企业之间货物流转
     可以相互之间进行流转,但需海关批准
  (五)监管和报关要点:
1、物流中心经营企业不得在中心内从事保税仓储活动
2、监管期限:2+1年;
3、其他同A型。

六、保税物流园区
(一)概述
1、含义:国务院批准。
2、功能:保税物流功能为主。
  (1)存储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2)简单加工性的增值服务
  (3)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
  (4)国际采购、分拨、配送
  (5)国际中转
  (6)商品展示
园区内不得开展零售、加工制造、翻新、拆解业务
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园区。
3、海关监管
园区实行电子帐册监管制度和计算机联网管理制度
园区开展危险品、易燃易爆品存储的,应取得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并在海关备案。
未经批准,不得将所存货物进行抵押、质押等产权转移。
承运车辆进出园区应经海关登记、检查、查验。
以下货物,可自行运输或指派专人携带:
(1)价值1万美元以下
(2)退换的货物
(3)已办理进口纳税手续的货物
(4)企业不要出口退税的货物
(5)其他
(二)报关程序
1、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入货物      备案管理     
开展中转业务的企业向海关发送电子舱单,园区企业申请提箱、集运、提交舱单,办理出境。
(1)境外运入园区
不实行许可证管理
保税:(见教材141页10小点)
免费:基础设施、自用设备、自用办公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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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税: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品 —一 一般进口货物
(2)园区运住境外
免征关税、不实行许可证管理;原状退运的,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2、与境内区外:可以集中报关,使用每次报关日的税率、汇率,申报期限1个月,不得跨年办理。
      ⑴ 运往区外:
          ① 用于国内市场   —— 一般进口货物,缴税交证
② 用于加工贸易   —— 继续保税
③ 用作减免税货物 —— 特定减免税货物办理
⑵ 运进区内: 交证交税,按下别情况签发“报关单退税证明联”
    ① 直接进区货物,海关直接签发“退税联”;转关进入,则由转关海关签发。
       进区的原进口货物,不签发“退税联”。
② 自用设备,直接签发“退税联”。
③ 生活消费品、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则不签发“退税联”
④区外进入的原进口货物,按照出口办理,不签发“退税联”,亦不退还原征进口税。
         (3)与特殊监管区域之间:一般不退税。进区时原来没有退税的,要在原来的监管区域退税。
(三)监管和报关要点
1、园区不设存储期限。但每年向主管海关办理报核手续。30日内核库,原始数据至少保留三年。
2、可进行简单加工
3、已退税货物,需退运的,按一般规定办理
4、可以举办商品展示活动,须经核准、备案,在接受监督下进行;出区展示,按暂时进口货物办理。
5、区内自用机器、设备出外检修须经海关核准、登记;60+30天运回;区外收费更换的零配件可以退税。原零配件须运回。
6、进区货物可以退换,更换货物免征、免税进区、同时不退税。
7、因无价值无法变卖的货物,经核准可以自行处理,海关直接核销。
8、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1)完全失去价值,海关核销、并按免税处理;
   (2)尚可利用的进境货物,可以退运,可以按照按照残值估价、征税运到境内
   (3)尚可利用的进区货物,可以办理退运手续换货。
9、因非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1)境外进区的货物:按一般进口货物办理,以进区之日的税率、汇率缴税。
(2)境内进区的货物:应补交已退的税款。

七、 保税区及其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概述
1、含义:
   国务院核准设立、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
2、功能:保税物流功能为主。
(1)保税加工
(2)仓储运输(保税物流)
(3)转口贸易
(4)商品展示
3、海关监管:
(1)保税区设立企业,需经海关注册,并实行电子联网管理
(2)进出物品、货物、人员,海关有权检查;展示商品必须接受监管。
(3)运输工具监管,运输企业必须经过海关登记备案;
(4)未经海关批准,不得运输、携带保税区内的免税货物、保税货物。
(5)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不得入区
(6)保税区享受下列免税优惠:
A、生产性的基础设施、机器、设备、物资
B、企业自用设备、办公用品、燃料(交通车辆和生活用品需纳税)
C、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办公设备及用品
(二)报关程序:
1、进出境报关:
   货物备案制报关;设备按特定减免税货物报关制报关。
2、与区外间报关程序
(1)保税加工货物进出区      报关制报关;保税区的备案制仅适用于与境外之间的来往
进区 → 报出口,交证、交手册,海关不签发出口报关单退税证明联。货物实际出口后退税。
出区 → 报进口:
  ① 进入国内市场:按一般贸易货物报关,交证、交税(全料件全额缴税:正比交税)。
     a、全保税料件内销,以内销时进口相同料件或成品的价格来审定完税价格
     b、含国产料件: 进料加工成品等,折合成原进口料件,以原进口价格审定完税价格
                     来料加工成品等,折合成原进口料件,以内销时进口同样料件的价格审定。
     c、边角料、副产品内销,则以内销价格审定完税价格。
  ② 用于加工贸易:按加工贸易货物报关,交手册、保税。
  ③ 特定减免税企业用:按特定减免税货物报关,免税交证交证明(免税证明),
(2)进出区外发加工   
① 主管海关核准
② 进区: “外发加工合同”备案;出区核销。不报关,不缴税。
③ 出区: 加工企业在加工地海关加工贸易备案,必要时建立金台帐;
按“加工贸易货物”出区报关,担保免税交证;……………(加工期限6+6个月)
进区销案
(3)设备进出区:备案进区出区销案,进区不缴税,不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
国外已征进口税设备复进区,不退进口税。


(三)监管和报关要点
1、与境外间进出货物,免交证。(三品除外)
2、禁止进出口货物和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的商品不得开展加工贸易
三品和生产激光光盘设备除外,免交许可证,不实行台帐制度
3、非保税区进区,出口退税在货物实际报关离境后办理
4、保税区内只能进行简单实工。
5、区内加工企业加工的制成品、边角余料运出境时,免税
6、将制成品、副产品、残次品、边角料运住非保税区时,纳税,免交利息税
7、含有境内区外料件加工的成品销往境外的,按比例征税。

第五节  特定减免税货物
(一)范围(三特)
特定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
特定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特定用途:国内投资项目、利用外资项目、科教用品、残疾人专用品
(二)基本特征
1、特定条件下减免关税
2、进口申报应当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外资企业、港、澳、台同胞及华侨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免交许可证。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涉及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免交证。
3、进口后在特定的海关监管期限内接受海关监管
(1)船舶、飞机  8年
(2)机动车辆    6年
(3)其他货物    5年
(三)海关监管要求
1、外资企业、港、澳、台同胞及华侨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免交许可证。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涉及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免交证。
2、可以在两个享受优惠的企业间结转,分别办理结转手续。
3、出口加工区企业填制“出口加工区进境备案清单”
   保税区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
二、程序
1、减免税申请程序(一般而言2步)
a、先备案登记,核发“征免税登记手册”
b、进口时再换发“证明”     或      登记“企业设备电子账册”
2、减免税申请具体程序:
a、特定地区
①保税区:i保税区海关备案登记,核发“企业征免税登记手册”;/ ii进口前凭“手册”、发票、装箱单换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iv交证明、交证、报关制报关。
②出口加工区:i主管海关备案登记,核发“企业设备电子帐册”;/ ii进口前凭发票、装箱单,登记“企业设备电子帐册”(不发“证明”);iii交证、备案制报关。
b、特定企业
i、主管海关备案登记,核发《外商投资企业征免税登记手册》; / ii进口前凭手册、发票、箱单等换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iv交证、交证明、报关制报关
c、特定用途
(1)国内投资项目:i、持“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发票、装箱单等申报直属海关,
核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ii、交证交证明、报关制报关(项目书地市以上政府发)
(2)利用外资项目:全部同上。
(3)科教用品项目:i持“主管部门批件”资格认定;ii核发《科教用品免税登记手册》;iii
进口前凭手册、发票、箱单等换《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iv交证交证明、报关制报关。
(4)残疾人专用品项目:
批量进口——持省级以上民政或残联证明函向直属海关申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残 疾 人——持民政部门批件提交主管海关申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3、征免税证明:有效期6个月,一证一批原则:一份征免税证明上货物只能在一个进口口岸一次性进口。
(二)进出口报关
1、需提交“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2、应提交许可证件,特殊情况除外
3、报关单“备案号”应填“征免税证明”上的12位编号。
(三)申请解除监管
    1、监管期满后申请解除监管(签发“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结关)
    2、监管期间申请解除(国内销售转让放弃、退运境外)
      (1)境内销售(按时间审查核定完税价格,交税后结关销售)
      (2)相互结转:转给同样享受优惠的企业,受让企业需事先领取“征免税证明”,凭此办理结转。
                     转让企业填出口货物报关单;受让企业填进口货物报关单;各自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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