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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4-26 11:18 友孚咨询
目录/帮助了解离岸公司运作/图解操作/免税申请/(上海6月6日有离岸公司讲座,可

[size=3][color=Black][font=楷体_GB2312][b]目录/帮助全面了解离岸公司运作,帐户,免税申请,利润使用/香港08年度新政策

香港公司操作图例◆零申报的危险性◆离岸账户利润使用/#1目录/简单合法操作离岸公司
目录★利润使用★海外利得申请★帐户结汇详解★操作合法性
[color=Red][size=5]重要通知TO :FOB上海的朋友[/size][/color]
如果您对海外公司操作报税、免税申请及离岸帐户都希望有进一步的详细了解,[color=Blue][size=4]可以参加我们上海分行和国内各大外资银行举办的免费外贸商务座谈[/size][/color](合作银行包括,汇丰,交通,招商,东亚,宁波国际等),大家可以通过讲座更详细的了解国内操作(一般是在周五举办,无需任何费用,如需参加可来电预订或索要入场券,24小时预订咨询电话:56556251-david hu)[/b][/font][/color][/size]
[color=Black][size=3][font=楷体_GB2312][b]#2   关于香港公司报税的简要说明
[color=Red]#3   如何检验自己的香港公司是否处于正规管理以及利润合法状态?
#4香港申请免税的条件(非0申报)
#5警惕香港无限公司的猫腻  
#6BVI将成昔日天堂(请警惕选择)  
#7香港公司利润使用问题![/b][/font][/size][/color][/color]
[color=Red][size=3][font=楷体_GB2312][b]#8背对背信用证与转开信用证
#9香港来源地征税原则
#10BVI政府法律更改通知
#11转口贸易操作图例
#12想开香港有限公司,但又要身份保密,应该如操作?
#13香港公司报税中日期的选择,单据的保留
#14海运提单的背书! (转载)
#15如果结束一间香港有限公司?[/b][/font][/size][/color]
[color=Red][size=3][font=楷体_GB2312][b]#16离岸账户介绍
#17常见问题(香港税务局网站,原版摘录)
#18海外公司对于进口商有什么好处
#19设离岸公司基金 外汇入息不汇英避税天堂 富豪(投奔)英国-- 摘自《香港经济日报》2006.12.4  
#20香港公司常见问题(续)
#21原産地问题详解
#22离岸银行选择注意的地方[/b][/font][/size][/color]

[[i] 本帖最后由 友孚咨询 于 2008-5-30 09:02 编辑 [/i]]

2008-4-26 11:25 友孚咨询
[color=Black][size=3][b][font=楷体_GB2312]关于香港公司报税的简要说明:
    香港有限公司每年均要向税务局申报税项,其责任由董事负责,如在指定时间内公司仍未能提交核数师报告、报税表及公司雇员的薪金申报表,税务局会对该公司作出税款评估。为避免多缴不必要的税款,董事应主动并尽快处理公司帐目并交予核数师审核,第一次核数期限为公司成立后18个月内(一般公司的截数日会定于3月31日/12月31日,有80%的香港公司都会选择在3月31日作为公司埋数的时间);当公司经营者收到税务局的有关信件或税表时,应该尽快安排有关核数师进行核数工作。
香港有限公司报税可分为两种:
[color=Red]第一,DORMANT A/C(业务不活跃/零申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适用:
1. 没有购买任何物业、资产;
2. 没有任何银行出入记录(银行月结单);
3. 没有经营任何业务。[/color]
[color=Blue]第二,AUDITOR'S REPORT(核数师报告)[/color]
《香港公司法》规定:任何香港有限公司每年都必须递交核数师报告,交代该年度内公司所从事的一切业务。无论公司有无盈利都必须递交报告。
因为香港实行来源地征税原则,如果公司的盈利并非在香港产生,则香港税务局就无权要求该公司缴交利得税,可以向香港政府申请海外利得,申请获批准后就可豁免相应税款,但亦必须要做一份相应的核数师报告。

[color=Red]那为何“无需做核数师报告”的观点会在许多公司中流传呢?因为核数师报告并非任何人都可以做。必须持牌的CPA注册会计师方有资格出具核数师报告。内地的许多商业咨询公司并不拥有合格的注册会计师来完成核数师报告。因此,为了避免麻烦与怀疑便声称“无需做核数师报告”或“只需要做业务不活跃的核数师报告”。此种行为会给客人带来极大法律隐患。对此如果有任何疑问,您可致电香港税务局查询。电话为:00852-1878088 或登陆[url]http://sc.info.gov.hk/[/url][/color]
当然,有些客人长期做业务不活跃的核数师报告,并且不经过香港进行业务,对此香港税务局是很难采取法律行动的。但一旦客人经过香港,就很可能收到法庭传票,甚至被拘留。这些经历将是十分惨痛的。

根据香港的法律,一间有限公司须每年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表,每年至少要做一次核数师报告,至于核数师报告提交税务局的次数则并不确定,税务局一般要求有限公司至少一年交一次,也有半年交一次,甚至也有两年交一次的,他会根据不同的情况而作出不同的安排,但一般来说是一年交一次。

当一间香港有限公司收到税务局发来的报税表,在法律上要在一个月内向税务局递交一个核数师报告。[color=Red]否则,如果核数师报告递交延误而又没有申请延期,轻者,公司被政府罚款;重者,除高额罚款外,董事还要承担行政责任[/color]。[/font][/b][/size][/color]

2008-4-26 11:29 友孚咨询
[size=3][color=Black][font=楷体_GB2312][b]如何检验自己的香港公司是否处于正规管理以及利润合法状态?


其实要检验一个香港公司是否管理正规很简单,一般分为两个方面!
[color=Blue]一:香港公司每年都需要对公司“商业登记证”进行更换(蓝色的那张),因为税务局会对一个公司有效期做UPDATE(可从政府网站查询结果)
二:你的注册机构是否给到你香港税务局的税表以及该公司的“PROFIT&LOSS ACCOUNT”和“BALANCE SHEET”,因为这些是香港会计师出据AUDIT的依据,如果你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做出来香港公司是有利润的,那会计师则要在你的AUDIT中为你申请“海外利得”,当然也会有一些机构随便帮妳做一份最简单的负债表,说你公司是亏本的,香港纳税原则是有利润就纳税,没有就不用,所以在税务管理,以及利润合法化方面存在很多猫腻![/color]   
如果你公司运作18个月以上,连香港公司的税表都没见过,这个问题就比较严重了!
    PS:对于香港公司0申报的说法,我就不再解释了,因为只要是做生意的香港公司,[color=Red]在法律上O申报是一个埋税的刑事责任,责任承担人是公司股东,不是注册机构,已经有很多案例证明0申报的危险性[/color]![/color][/b][/font][/color][/size]

2008-4-26 11:32 友孚咨询
[color=Black][size=3][b][font=楷体_GB2312]香港申请免税的条件(非0申报)


   香港公司是否要缴税,不是由注册公司来决定,也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由税务局来判定(AUDIT REPORT是香港公司向税务局反映公司一年运作状况的财务报告),根据以往处理的经验,一般满足以下几点
[color=Red]1)办公场所不在香港
2)合同不在香港签定
3)客户不是香港的(买家,卖家)
4)货物运输没有经过香港
5)帐户不是开在香港的(非必要)[/color]     
但是有一点很重要,就是当一个香港公司满足以上条件,在理论上是可以合法申请到免税,但是必须请香港CPA根据自己香港公司一年主营业务收入做一份AUDIT(即相当于国内的审计报告,只是香港一年管理一次,新公司18个月做第一次),完成AUDIT后专业的会计机构可以帮助客户做[color=Blue][size=5]“海外利得申请[/size][/color][/font][/b][/size][/color]

2008-4-26 11:35 友孚咨询
[color=Black][size=3][font=楷体_GB2312][b]警惕香港无限公司的猫腻


    1:之前有个朋友操作了香港无限公司。在香港,无限公司一般情况下只有香港人才可以成立,如果非香港人成立需要请担保(公司实质是担保人的),其次无限公司除了成立费用非常低之外没有太多优势。(一般是香港市民用来做小生意时才使用)。
    2:无限公司是不需要做[color=Red]AUDIT REPORT[/color]的,所有公司收入都记入公司股东的个人收入,以个人税务申报的形式申报个人所得,税务局会发税表给个人,公司部分只需要提供香港公司的“[color=Red]PROFIT&LOSS ACCOUNT”和“BALANCE SHEET[/color]”即可。
PS:香港的无限公司只有一张蓝色的商业登记证,没有CI注册处证书,和有限公司的商业登记证区别在于他属于个人公司或者合伙公司,幷且承担个人的无限责任(风险较大)。
所以注册费用太低的香港公司大家也要注意了,这个是我之前没有提到的猫腻![/b][/font][/size][/color]

2008-4-26 11:41 友孚咨询
[color=Black][size=3][font=楷体_GB2312][b]BVI将成昔日天堂(请警惕选择)


   除了香港离岸公司,相信大家了解最多的应该是BVI(英属维尔京群岛)的离岸公司了,四五年前美国人和台湾人考虑到本身的外汇管制和高税率,很多美国和台湾商人都选择BVI,他的优势在于股东资料的不公开,每年管理只需交给AGENT年费即可,[color=Red]但是“911事件”后,BVI公司为恐怖分子“帮”了不少的忙。在国际压力下,BVI政府被迫对公司法进行了修改。二00四年12月31日后更改部分公司法例将正式生效,昔日盛名的BVI将和百慕达,纽埃,开曼等地方一样,不再令人趋之若骛了。 [/color]   
取消股票无记名制度。无记名股票必须由托管机构集中保管,公司必须把最终受益人的数据提供给官方。此法例生效意味着BVI公司的股东和董事从曾经的不需要揭露身份到不得不披露身份的转变。
    如果政府认为某个公司或帐户涉嫌洗黑钱,当地最高法许发出令搜索后,离岸公司的资料必须公开。
公司注册费用提高。受法例更改的影响,不但注册费用提高(USD200-500不等),同时年费也将增加,以往低廉的管理费用不再是BVI的优势。
注册程序改变。法例更改前,在成立公司时,可以先不递交董事的数据。法例更改后,BVI政府必须执行披露的严格规则。在公司成立前必须提交董事护照。
成立公司须提交银行介绍信,此项费用极度昂贵。
     [color=Blue]除此外,BVI公司还必须遵守世界银行组织公开的法例。至此,很多人会关心,BVI此次法例更改后,哪里注册的公司最适合国际贸易家做生意呢?从合法避税,管理简单,长期运作的角度来说,英国和美国的离岸公司,是目前美国和台湾商人使用比较多的离岸公司。[/color]     信誉度高,政策稳定。公司成立后可在世界任何国家及地方开立银行户口。
银行开户简单方便,受欢迎程度高。[/b][/font][/size][/color]

2008-4-26 11:55 友孚咨询
[color=Black][size=3][font=楷体_GB2312][b]香港公司利润使用问题!


[color=Red]讨论一:购汇和结汇的政策调整   [/color]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发现,从以前的个人购汇2万美金结汇没有限制,到如今购汇5万美金结汇5万美金,可以说这个政策的变动,对于很所SOHO的朋友在外汇利润的使用方面无疑造成一定程度影响,在加上人民币的不断的伸直,手持外汇就是一种损失。
[color=Red]讨论二:2007年个人所得税主动申报政策出台 [/color]    2007年前可能对做SOHO的朋友来说这个定义可能还不清楚,更有一些朋友认为纳税是富人的事情,可是在今年2月后,12万个人所得税的主动申报政策出台后,引起很大一阵波兰,虽然说今年国家对于个税主动申报的结果不是非常的满意,也正因为这样,银行内部人士的信息透露,政府会对个人账户收入进行联网,已加强个税申报管理!
     中国今年出台的一系列税务政策其实是中国趋于国际化的必然趋势,对整个外贸的影响我这里就先不说了,对于SOHO的影响我相信大家心里都比较清楚,采购价格提高了,海外客户寻盘少了,利润低了,生意难做了,但是日子还是要过,生意还是要做,这里想告诉大家的是,对于有离岸公司的SOHO朋友或者打算注册离岸公司的朋友,如何在操作中避免这些问题?     
解答:其实随着国内离岸注册机构的不断增加,更多的SOHO在选择注册的时候会把价格考虑在首位,但是确忽略了作为注册机构最重要的一点,协助客户发展,帮助客户利润合法化。
         政策的改变其实很大程度上是可以避免风险损失的,相信很多有海外公司的朋友依然把离岸公司的利润直接转到个人账户后使用,这样无非会涉及到以上两个问题,但是不知道大家的注册机构有没有告诉大家,其实最简单的操作就是以公司的名义去使用这笔利润,举个简单的例子,BILL GATES个人是没有很多钱的,有钱的是微软这个公司,但是他是微软的创始人是微软的老板,那公司的钱在法律上也就是他个人的钱,如果他需要买辆法拉利,那他完全可以公司行政支出的名义去购买,而作为公司来说这个就是公司合法的成本支出,相信大家就能理解怎么去操作自己手上的香港公司了吧?
        但是整个操作中还有一个关键的壁垒,就是你的香港公司必须做AUDIT REPORT(非0申报)和海外利得申报原因很简单,0申报是指公司没有运作没有经营,既然这样那公司怎么可能有钱买法拉利呢?但是国内很多注册代理都和大家说做0申报,其实要按照香港税务法律来做管理,至少要有自己的海外会计师,海外利得反抗辩师,等一个强大的专业团队协助客户,如果是香港公司在会计师做完AUDIT后(非0申报)申请了海外利得,幷且由税务局审批判定为免税利润后,你的所有公司支出都是没有问题的。,
      [color=Blue]具体的我不多做解释了,我是友孚咨询公司发展师,也是上海总部离岸业务部经理,我来福步没有多久,只是最近处理一个客户香港离岸公司的CASE比较头大,该客户香港公司因为0申报被政府查出埋税导致罚款,又因为注册代理的不专业,隐瞒了政府的罚款导致客户被税务局出了法庭传票,现在因为接到银行的账户冻结通知,通过银行介绍找到我这边,希望我们能帮助他去香港税务局做出庭解释,为了让广大辛苦SOHO的朋友不要出现同样的情况,希望大家谨慎操作[/color]。[/b][/font][/size][/color]

2008-4-26 12:06 友孚咨询
[color=Red][size=3][font=楷体_GB2312][b]背对背信用证与转开信用证


BANK TO BANK L/C  VIA TRANSFERRED L/C
[color=Red]案例(信用证的转开是对SOHO来说,是客户资源保护的重要方法)[/color]
一.出口商与中间商签定$100万合同,中间商以$120万与进口商签约,货物是30辆轿车,中间商利润为20万美元,发货港为上海,目的港为纽约.出口商为上海ABC汽车厂,中间商为香港EFG公司,进口商为纽约OPQ公司, 现进口商向中间商开出一个L/C,$120万(此证称为母证),
[color=Blue]转开L/C[/color] 中间商以母证为依据,我行向出口商转开出一个L/C, $100万,此证称子证,子证仅可以修改母证如下条款:[见APPLICATION FOR PARTIAL TRANSFER OF LETTER OF CREDIT]
    出口商接受离岸银行开出的子证,然后发货,将提单 $100万的发票,装箱单交给离岸银行,审单无误后,离岸银行通知中间商替换发票成$120万,离岸银行将$120万的新发票连同其它单据寄给进口商银行,进口商银行审单无误后,解付$120万给离岸银行,离岸银行解付$100万给出口商银行,余额$20万进中间商在离岸银行的帐号.
[color=Blue]背开L/C[/color].中间商向离岸银行提交100%的保证金,即$100万, 离岸银行据此开出一个全新的,完全独立的L/C 给出口商, 此称背对背L/C, 它可以修改母证所有条款,完全凭中间商意愿.
    出口商接受离岸银行的背开L/C .然后发货,交单给离岸银行仪付,发票全额$100万,离岸银行审单无误后,当场向出口商银行解付$100万, 同时通知中间商买单,中间商授权离岸银行对外解付,然后领回全套单据.
中间商将该套单据进行替换,更改.如将出口商发票$100万改成自己发票$120万,将有出口商名字的提单替换成有自己名字的提单,其它单据照样更改.然后交给离岸银行议付.离岸银行对照母证审单无误后,向进口商寄单索汇,进口商银行审单无误后向离岸银行解付$120万, 同时通知进口商赎单提货.

[color=Red][color=Black]两者区别
1.转开出来的子证的所有条款,都必须依据母证原有条款开出.
2.转开L/C 只适用交易货物不发生变更,改装,加工等.
3.转开L/C 如操作不慎,有可能泄露中间商机密,要求转证银行对转证有熟练掌握.
4.转证情况下, 出口商只有在母证货款付给中间商后,才能取得货款..
5.背对背L/C 全都不受上述限制[/color][/color][/b][/font][/size][/color]

[[i] 本帖最后由 友孚咨询 于 2008-4-26 12:59 编辑 [/i]]

2008-4-26 12:39 友孚咨询
[size=3][font=楷体_GB2312][b][color=Red][color=Black]香港来源地征税原则



香 港 采 用 地 域 来 源 原 则 征 税 , 即 只 有 源 自 香 港 的 利 润 才 须 在 香 港 课 税 , 而 源 自 其 他 地 方 的 利 润 则 不 须 在 香 港 缴 纳 利 得 税 。 这 项 原 则 本 身 非 常 清 晰 明 确 , 但 在 实 际 应 用 上 , 有 时 可 能 会 引 起 争 议 。 为 清 楚 说 明 如 何 运 用 这 项 原 则 征 税 , 我 们 拟 备 了 这 本 《 地 域 来 源 征 税 原 则 简 介 》 。 这 简 介 扼 要 解 释 如 何 运 用 这 项 原 则 , 并 附 以 简 单 例 子 , 说 明 对 不 同 的 业 务 实 施 该 项 原 则 时 所 采 用 的 验 证 准 则 。 如 欲 更 深 入 探 讨 这 个 问 题 , 我 们 建 议 你 征 询 专 业 顾 问 的 意 见 。
  [color=Red]香 港 对 营 商 利 润 征 税 的 准 则 [/color]
香 港 采 用 地 域 来 源 原 则 , 向 在 香 港 经 营 任 何 行 业 、 专 业 或 业 务 所 得 的 利 润 征 税 。 只 有 于 香 港 产 生 或 得 自 香 港 的 利 润 , 才 须 予 以 征 收 利 得 税 。 简 而 言 之 , 任 何 人 在 香 港 营 商 , 但 其 利 润 是 从 香 港 以 外 的 地 方 所 获 得 , 则 不 须 在 港 就 有 关 利 润 缴 税 。
    世 界 上 有 很 多 地 方 采 用 不 同 的 征 税 准 则 , 与 香 港 采 用 的 地 域 来 源 原 则 不 同 。 这 些 地 区 对 在 当 地 营 商 而 从 全 球 所 赚 取 的 利 润 , 包 括 得 自 海 外 的 利 润 , 都 予 以 征 税 。
    决 定 须 缴 纳 利 得 税 的 先 决 条 件
根 据 《 税 务 条 例 》 , 符 合 下 述 条 件 的 人 士 , 均 须 缴 纳 香 港 利 得 税 :    在 香 港 经 营 任 何 行 业 、 专 业 或 业 务 ;  从 该 行 业 、 专 业 或 业 务 获 得 利 润 ; 以 及  有 关 利 润 于 香 港 产 生 或 得 自 香 港 。
首 两 项 条 件 简 单 明 确 , 第 三 项 条 件 则 需 加 以 阐 释 。 现 在 让 我 们 探 讨 确 定 利 润 来 源 地 的 基 本 原 则 。
     [color=Red]确 定 利 润 来 源 地 的 基 本 原 则          [/color]
    多 年 来 , 法 院 都 有 对 确 定 利 润 来 源 地 这 个 问 题 作 出 判 决 。 以 下 各 项 原 则 是 根 据 法 院 具 权 威 性 的 判 决 而 确 立 的 。
    [color=Blue]事 实 问 题[/color]      确 定 利 润 的 来 源 地 须 根 据 有 关 个 案 的 事 实 而 决 定 , 所 以 并 无 一 个 可 以 概 括 适 用 于 各 种 不 同 情 况 的 通 则 。 利 润 是 否 于 香 港 产 生 或 得 自 香 港 , 是 由 利 润 的 性 质 及 产 生 有 关 利 润 的 交 易 的 性 质 所 决 定 。
    [color=Blue]作 业 验 证 法[/color]     确 定 利 润 来 源 地 的 一 般 原 则 , 是 查 明 纳 税 人 从 事 赚 取 有 关 利 润 的 活 动 , 以 及 该 纳 税 人 从 事 该 活 动 的 地 方 。 换 言 之 , 正 确 的 验 证 方 法 是 查 明 产 生 有 关 利 润 的 作 业 , 并 确 定 这 些 作 业 在 何 处 进 行 。
    [color=Blue]从 交 易 所 得 的 毛 利[/color]     划 分 一 项 交 易 的 利 润 是 否 从 香 港 抑 或 香 港 以 外 地 区 所 赚 取 , 可 根 据 该 交 易 所 产 生 的 毛 利 而 决 定 。 在 确 定 利 润 来 源 地 时 , 只 须 考 虑 那 些 直 接 产 生 毛 利 的 商 业 活 动 , 而 一 般 行 政 管 理 等 活 动 通 常 不 在 考 虑 之 列 。
    [color=Blue]作 出 决 定 的 地 点[/color]     作 出 日 常 投 资 / 业 务 决 定 的 地 点 , 只 是 确 定 利 润 来 源 地 时 须 考 虑 的 因 素 之 一 , 而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并 非 是 决 定 性 的 因 素 。
     详细资料可参照政府网站:[url]http://sc.info.gov.hk/gb/www.ird.gov.hk/chi/paf/bus_pft_tsp.htm[/url] [/color][/color][/b][/font][/size]

2008-4-26 12:52 友孚咨询
[color=Black][size=3][font=楷体_GB2312][b]BVI政府法律更改通知



BVI政府-执行披露的严格规则
RE:  BVI Government—Enforcement of Due Diligence

      We have received a paper from BVI Government to enforce the new enactment of the company management act about the due diligence and strict compliance rules, it is similar to the Cayman Island and Bermuda, every director and shareholder must submit the following document to comply with the strict compliance due diligence rule.

    [color=Red]收到来自BVI 政府的一份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公司管理法案的新规定,它是关于披露以及应遵守的严格的规则。与开曼群岛和百慕大群岛相似,按照此规则的要求,所有的董事、股东必须提交以下文件:[/color]
a.        I.D. or Passport of the director and shareholder
b.        Bank reference letter of director ad shareholder
c.        Address evidence certificate

[color=Blue]a.        董事和股东的身份证或护照
b.        董事和股东的银行资信证明
c.        住址证明[/color]
all documents must be certified by solicitor or accountant,
所有文件必须由律师、会计师核实。
all document must be completed before 1 November 2006 and then arranged to send to the registered agent for recording.
而所有文件必须在 2006年11月1日完成,然后安排寄到BVI 政府。

Apart from that the Annual fee will be increased from USD1000 to USD 1500 if no
right of issuing the bearer shares.
如果有限公司没有权发行不记名股票,年费也将从USD1000增加到 USD 1500。

Apart from that the Annual fee will be increased from USD 2,000 to USD 2,500 if having the right of issuing the bearer shares,
如果有限公司有权发行不记名股票,年费也将从USD2,000 增加到 USD 2,500   

The effective date is 15 July 2006
有效日期为 2006 年7月15日。

The effective payment of annual fee must be completed to prepare the documents of
a.        I.D. or Paasport of the director and shareholder
b.        Bank reference letter of director ad shareholder
c.        Address evidence certificate

            未能在2006年11月1日前交文件给我们,年费不能正常缴交。
[color=Blue]a.        董事和股东的身份证或护照
b.        董事和股东的银行资信证明
c.        住址证明[/color][/b][/font][/size][/color]

2008-4-26 12:58 友孚咨询
[color=Black][size=3][font=楷体_GB2312][b]转口贸易操作图例


就海外公司的好处总体来说(以香港公司为例):
[color=Red]1、品牌[/color]:香港有限公司的公司名称政府没有过多管制。使用“国际”、“集团”、“控股”等等都是可以!所以可以利用香港有限公司做一个品牌效用!如:国内的公司名是“ABC有限公司”,那在香港也可以注册一间“ABC(香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在国内宣传时,给到客户本公司是国际集团的形象!
[color=Red]2、外贸:[/color]香港是英美法系国家并且没有外汇管制!而在英美法系国家的税务条例中,都适用“利润来源地征税法”。所以,如果您打算注册海外公司运转贸易,那就要和自己的海外客户所在国避开。注册香港有限公司操作贸易比国内公司操作贸易具备优势的是两点:海外公司做贸易所产生的利润,可以合法免税;海外公司的帐户可以自由外汇资金流动。
就如何运用海外公司做转口贸易,总结如下:
(理解这一问题,只用举一个例子,就可以清清楚楚有所了解。
案例说明:上海A公司有一批价值为70万美金的货物,准备以100万美金的价格卖给美国B公司。(对于无进出口权外贸企业,依然是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流程不变,但是大大保密了自己的海外客户信息,详细操作可看之前信用证的解释)
[color=Blue]◆1.一般贸易出口运作
上海A公司<========>美国B客户
                100万
                                          注:合同:========>
                                                收款:<==========
分析: ①A公司盈利:100万–70万=30万,按照中国的税制进行完税。
      ②100万美金全部打到国内被结汇,汇率有损失。

◆2.转口贸易出口运作(上海A公司通过一间香港离岸公司做转口)

上海A公司=================美国B客户
            \\                              //
         U$80万                          U$100万
                \\                     //
                     香港离岸公司[/color]
分析: ①A公司盈利:80万–70万=10万,按照中国的税制进行完税。
       ②C公司盈利:100万–80万=20万,根据香港税务法规定:业务不在香港本土发生,是无需向香港税务局交税的。受益20万美金留在香港公司帐户,不会被结汇且不会被打税。
       ③80万美金打到国内被结汇,汇率损失减少。[/b][/font][/size][/color]

2008-4-26 13:40 友孚咨询
[color=Red][size=3][font=楷体_GB2312][b][color=Blue]想开香港有限公司,但又要身份保密,应该如操作?[/color]


      首先香港有限公司所有资料,股东和董事全部都是可以在香港的公司注册处上都可以查得到的。就是我们香港资料是一定要全部披露出来的。但是你所想指的保密其实是想保密些什么资料呢?你想你的资料是查不到的话,你其中一种方法就是叫做HOLDING。什么意思呢?举例说明:假如你有一间ABC的香港有限公司,你找另一间公司去持有ABC香港有限公司的股份和董事,这个持有的程序叫做COPERIAL DAIRETER,如果你这个程序是用离岸的公司去持有的话,运用的是IBC的法律的,这个情况下,那类的公司的身份,在政府处是查不到的。这样就可以令到你拥有所谓的保密的目的了。不过,你犯了严重罪行(收黑钱、严重的刑事罪)那么你的资料还是需要公开的。但是如果没有犯了严重罪行,这些资料是不需要公开的。[/b][/font][/size][/color]

2008-4-26 13:54 友孚咨询
[color=Black][size=3][b][font=楷体_GB2312]香港公司报税中日期的选择,单据的保留


香港公司报税中日期的选择,单据的保留
    一直再说香港公司的AUDIT的管理,那到底在报税的时候应该准备一些什么资料,以及如何选择自己公司的埋数日期,在这里我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color=Red]一、埋数日期的选择[/color]第一次报税的香港公司,政府允许的最长的会计年度为18个月。假设贵司成立于2007年10月18日,因此我们建议您选择埋数年度:2007/10/18—2009/3/31,跟随政府的财政年度(一共两个埋税年度,即每年的12/31-次年1/1和3/31-次年4/1)。这样您今后每年的税务申报都会比较方便。一旦选定了埋数年度,以后您都要在每年的4月份进行税务申报。
     [color=Red]二、单据的准备[/color]
1、收入单据:发票(应收)+收据(已收)
2、支出单据:发票(应收) +收据(已收)
3、行政费用:接待费、差旅费等
4、佣金:付给个人,需提供收款人的身份;付给公司,需提供公司资料
(佣金比例视实际情况而定,无定额限制)
5、银行月结单
说明:[color=Blue]以上单据如果不全或者有遗失,请想办法补回,因为如果单据不完整会计师会在报告中写明的。香港公司没有统一的发票,是公司董事自己印制并签发的[/color]。[/font][/b][/size][/color]

2008-4-26 16:47 友孚咨询
[color=Black][size=3][b][font=楷体_GB2312]海运提单的背书! (转载)


[color=Red](一)背书的类型[/color]1,当收货人一栏填写凭指示(TO ORDER)时,由托运人(SHIPPER)背书.
2,当收货人一栏写记名指示(TO*****'ORDER或TO ORDER OF ****)时,由记名的一方背书.具体有三种情况:
A:当收货人一栏填写凭托运人指示时(TO SHIPPER'ORDER或TO ORDER OF SHIPPER)_,由托运人背书!
B:当收货人一栏填写凭申请人或其他某商号公司指示时,由申请人或该商号公司背书.
C:当收货人一栏填写凭某银行指示时,由该银行背书.
[color=Red](二)背书的方式[/color]
A:空白背书------书写背书人的名称.地址.
B:记名背书-------既书写背书人的名称.地址,又书写被背书人(海运提单转让对象)的名称与地址.
C:记名指示背书------既书写背书人的名称.地址,又要书写"TO ORDER OF+被背书人(海运提单转让对象)的名称与地址.[/font][/b][/size][/color]

2008-4-26 18:41 友孚咨询
[color=Black][size=3][b][font=楷体_GB2312][color=Red]如果结束一间香港有限公司?[/color]

    香港公司营业运作好几年了,但是一直都是做DOCUMENT A/C(所谓的0申报),现在想要结束这间香港公司,政府会追什么责任?
答:首先根据香港的法律,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做撤消公司。
撤消一间香港有限公司,一般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color=Blue]1   无欠交任何税局的费用,包括BR费用、核数师报告、未完的税,所有责任;
2   无欠公司注册处的年报的费用;
3   无欠任何外债,如果你刻意隐瞒你公司是没有运作,但是你公司其实是有运作的话,这个一被知道就变成瞒税的行为,是需要被刑事检控的。
PS:香港公司的刑事责任承担人永远是公司股东,所以已经注册了香港有限公司的朋友千万要注意,自己公司的管理情况,如果你想以靠撤消公司[/color]来规避香港公司的管理和税务责任,基本上不缴完罚款,不完成税务局的税务反抗辩程序,政府是不给你结束的,情节严重者政府也会通知该香港公司开户行,协助政府管理! [/font][/b][/size][/color]

2008-4-26 19:54 友孚咨询
[color=Black][size=3][font=楷体_GB2312][b]离岸账户介绍

离岸账户介绍


[color=Red]什么是离岸银行业务[/color]
离岸银行业务是指银行吸收非居民的资金,服务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动。
   在我国,“非居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含在境外注册的中国境外投资企业)、政府机构、国际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中资金融机构的海外分支机构,但不包括境内机构的境外代表机构和办事机构。
离岸业务的优势
•1、离岸账户安全、保密;
•2、资金调拨自由:客户的离岸账户即等同于在境外银行开立的账户,可以从离岸账户上自由调拨资金,不受国内外汇管制;
•3、离岸存款账户按季计息、利息免税;
•4、提高境内外资金综合运营效率:可充分利用银行既可提供在岸业务同时具备境外银行业务功能的全方位服务特点,加快境内外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利率、费率采用“随行就市、适当优惠”的  原则;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公司营运成本;
•5、离岸服务产品丰富多样,操作方便灵活,境内操控,境外运作。
PS:银行户口可开立在:中国大陆(汇丰,荷兰,德意志,东亚,渣打,宁波国际,浦发,交通,深发,招商)或者去到香港当地(比如汇丰、荷兰,中银)。

[color=Red]什么是离岸银行业务[/color]
离岸银行业务是指银行吸收非居民的资金,服务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动。
   在我国,“非居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含在境外注册的中国境外投资企业)、政府机构、国际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中资金融机构的海外分支机构,但不包括境内机构的境外代表机构和办事机构。
离岸业务的优势
•1、离岸账户安全、保密;
•2、资金调拨自由:客户的离岸账户即等同于在境外银行开立的账户,可以从离岸账户上自由调拨资金,不受国内外汇管制;
•3、离岸存款账户按季计息、利息免税;
•4、提高境内外资金综合运营效率:可充分利用银行既可提供在岸业务同时具备境外银行业务功能的全方位服务特点,加快境内外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利率、费率采用“随行就市、适当优惠”的  原则;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公司营运成本;
•5、离岸服务产品丰富多样,操作方便灵活,境内操控,境外运作。
[color=Blue]PS:银行户口可开立在[/color]:中国大陆(东亚,宁波国际,浦发,交通,深发,招商等)或者去到香港当地(比如汇丰、荷兰,中银)。[/b][/font][/size][/color]

2008-4-26 20:40 友孚咨询
[color=Black][size=3][font=楷体_GB2312][b]香港税务局官方网站摘录


常见问题(香港税务局网站,原版摘录)
在香港境外注册成立的公司
[color=Red]问1 离岸公司(即在香港境外注册成立的公司)是否须要缴纳香港利得税?[/color]
答1 《税务条例》并没有豁免离岸公司缴纳利得税的条文规定。离岸公司是否须要缴纳利得税, 须视乎该公司在港的业务性质及范围。

[color=Red]问2 在甚么情况下离岸公司须要缴纳利得税?[/color]
答2 一般来说, 一间公司如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 并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 便须缴纳利得税。这项原则同样适用于在香港及在海外注册成立的公司。

[color=Red]问3 税务局怎样判断一家公司是在香港经营业务?[/color]
答3 这个问题必须根据事实决定,每一个案的情况都不同。不过,应注意的是, 公司不一定要有大量的业务在香港才算是在香港经营业务。此外, 公司在港的代理所进行的活动, 亦可以列为有关的考虑因素。

[color=Red]问4 税务局怎样决定一家公司的利润是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color]
答4 这也须根据事实来决定。一般原则是要查明该公司哪些活动产生有关利润, 以及这些活动的进行地方。如欲进一步了解税务局在决定利润地域来源方面的意见, 请参阅《香港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21 号: 利润的来源地》。指引可由税务局网站下载, 网址:[url]http://www.ird.gov.hk/chi/pdf/sc_dipn21.pdf[/url]。

[color=Red]问5 一家在香港经营业务的离岸公司, 有甚么申报规定须要遵守?[/color]答5 在香港经营业务的离岸公司, 须遵守与香港公司相同的申报规定。基本的规定是, 该公司须向税务局的商业登记署申请登记其业务, 并提交当局向该公司发出的利得税报税表。如该公司在任何一个课税年度有应课税利润, 但仍未收到税务局的报税表, 则该公司须在该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完结后的4 个月之内, 以书面通知税务局须要课税。此外, 公司须备存足够的英文或中文纪录, 以便易于确定应评税利润, 并须在该纪录所关乎的交易完结后, 将该纪录保留最少7 年。
2004 年8 月
[此单张只供参考用][/b][/font][/size][/color]

2008-4-26 20:49 友孚咨询
[color=Black][size=3][font=楷体_GB2312][b]海外公司对于进口商有什么好处:


海外公司对于进口商有什么好处:
[color=Red]优势一:灵活用汇[/color]
假设您离岸公司的帐户且里面有外币,那么当您向贸易伙伴购贷付款的时候,资金可以直接从离岸公司的外币帐户上划拨,无需用人民币按中银中间价购汇.这样可避免付款时因汇率波动而产生的差价损失,节省各用汇审批时间;也不会受大陆外汇政策变动的影响。
[color=Red]优势二:灵活控制交易价格,减少税负[/color]
一般进口的操作方法您贷物的进价是80万,在国内销售的价格定在100万,那么就可能有20万的纯利润空间,对于一般的进口贸易主要涉及三种税负:关税、进口增值税(固定税率17%)、企业所得税,鉴于关税、进口增值税的计算与成本成正比,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中成本做为扣除项,所以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第一,通过离岸公司调低进口价格来降低关税及进口增值税的完税价格,但是这样所交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的完税价格就高,而且贷物在报关的时候海关会进行严格的审查,以防有涉嫌倾销、逃税行为;第二,通过离岸公司抬高进口价格来降低企业所得税,不过这样关税及进口增值税也会相应提高,但是如果产品的关税税率在较低(低于10%-16%)的情况下,这两块税收也可忽略不计。所以做进口最可行的方案就是第二种抬高成本价格,但前提是在进口产品的关税税率不高。假设,您有一个离岸公司,您就可以灵活操作。您的离岸公司做为您海外的一个采购点,与您的客户签订合同约定进价为80万,然后您离岸公司再和国内公司签订另一个合同,约定售给国内公司100万,贷物直接运往您的国内公司即可。这样就可以实现抬高贷物的进价,从而达到降低企业所得税,并且把部分资金截留在离岸帐户上(不会被结汇成人民币,在下次进口时可以直接转帐给海外卖家)
当然,这样的分析只是在假设的情况下进行的,对于某些环节的可操作性我持保留意见。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上述分析仅作为提供给大家参考的方法,实际操作还要根据您的一个实际情况而定,希望对大家用离岸公司操作进口贸易有所帮助。


[/b][/font][/size][/color]

2008-4-26 21:15 友孚咨询
[color=Black][size=3][b][font=楷体_GB2312]设离岸公司基金 外汇入息不汇英 避税天堂 富豪(投奔)英国


[color=Red]设离岸公司基金 外汇入息不汇英
避税天堂 富豪(投奔)英国
-------- 摘自《香港经济日报》2006.12.4   [/color]     英国作为全球避税天堂的地位再度引起注意,英国《星期日泰晤士报》联同均富会计师行(Grant Thornton)调查本年度《泰晤士报》财富榜54位富豪,发现他们合法避税比例相当高。
    不少富豪好像维珍集团(Virgin Group)主席布兰森一样,成立大批离岸公司避税,待退休后便可拿着大把钞票找个小岛去“印印脚”安享晚年。

富商收入共逾19万亿
   据均富调查指出,英国一众亿万富翁合共收入总值仅1,260亿英镑(约19.4万亿港元),只需付出1,470万英镑(约2.3亿港元)入息税,而且只有少数人有缴付资本增值税.
   均富高级税务合伙人沃伯顿(MIKE WARBURTON)指出,富豪避税其实对英国整体经济影响正面,这是因为他们虽缴交较应课税值少的金额,但他们付出的巨额税款,仍是支持国家主要开支的重要来源之一。
   据均富估计,布兰森个人财产总值30.65英镑(约472亿港元),但是由于他以成立大量离岸公司及信托基金持有资产,成功避过缴交巨额个人税款。当他退休时,便可轻易将资产转手而无须为此纳税。

英镑强势房地产蓬勃
   除设立离岸公司,在英国最常见的避税方法就是以非本国居民身份在英国获得免税优惠;就算是个人持有英国国籍,只要不把于外国赚取入息汇返英国,便无需就款项缴税。此举吸引很多海外富豪来到英国定居及做生意,直接刺激本土经济。
   根据英国巴克莱银行及经济学人信息部本周稍后公布的调查指,英国已成为全球发展国家中,富豪人数比例最高的国家。造成此现象的原因,是英镑强势、房地产市场蓬勃、企业文化增强及越来越多的外地富豪瞄准英国优惠税务系统及宽松入境条例。


[color=Red]英国避税方法一览
本国居民
即使个人持有英国国籍,只要不把在外国赚取入息带回英国,便无须就该款项缴税。
非本国居民
英国法例规定非本国居民,在英国所有资产收益免税
申报年报收入
英国的公司利得税率是所有欧盟国家中最低的,年收入不超过30万镑(约462万港元)公司税率为23%,逾20万镑便须缴交33%利得税。[/color]公司总部选址
选择一个与英国有税收协定的国家开分公司,例如葡萄牙和英国有税收协定,一间英国公司在马德里开分店,便可不用向两地政府双重征税。
成立国际总部公司
国际总部公司的定义是,公司总部在英国,而公司收入的80%来自国外。英国法例规定,这种公司从外国将利润以股息或者红利形式调回英国可免税。举例,一间国际总部公司设在英国的公司,其丹麦分公司所赚利润本应向英国政府缴纳34%利得税,但若以股息或红利形式将利润汇返英国总部,这部分利润便不用征税[/font][/b][/size][/color]

2008-4-26 22:19 友孚咨询
[color=Black][size=3][font=楷体_GB2312][b]香港公司常见问题(续)



[color=Red]问6 离岸公司在提交利得税报税表时, 是否须要提交经审计的帐目?[/color]
答6 如离岸公司的注册地区没有法例规定须审计帐目, 而该公司的帐目亦未经审计, 税务局会接受该公司提交未经审计的帐目作为报税表的佐证。不过, 如果帐目确实经过审计, 即使有关地区的法例没有审计规定, 该公司也应该把经审计的帐目连同报税表一并递交。如离岸公司的总部设于香港以外的地方,但在香港设有分行,税务局一般都会接纳未经审计的分行帐目, 而无须附加经审计的环球帐目。不过, 评税主任可视乎情况需要而要求提供经审计的环球帐目。

[color=Red]问7 我的公司已向一家离岸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据我所知该公司在港并没有经营任何业务。该离岸公司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否须予征收利得税?[/color]
答7 即使该离岸公司在香港没有经营任何业务, 它所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如属以下情况均须予征收利得税:
(a) 因电影片胶卷或电视片胶卷或纪录带、任何录音、或任何与上述胶卷、纪录带或录音有关的宣传资料在香港上映或使用而收取的款项;
(b) 就在香港使用或有权使用任何专利、设计、商标、版权物料、秘密工序或方程式或其他相类性质的财产, 或就传授或承诺传授关于该等专利、设计等在香港使用而收取的款项。
(c) 就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或有权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任何专利、设计、商标、版权物料、秘密工序或方程式或其他相类性质的财产, 或就传授或承诺传授关于该等专利、设计等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而收取的款项, 而该款项在确定某人根据利得税的应评税利润时是可予扣除的( 不适用于在2004 年6 月25 日前收取或应累算的款项)。
在上述的情况,应评税利润是该款项的30%(如款项是于2003年4 月1 日前收取或应累算的,比率则为10%)。但如果离岸公司是你公司的相联公司, 应评税利润则可以款项的100%计算。应缴税款则须根据计算所得的应评税利润, 按适用的税率计算。此外, 离岸公司是以你公司的名义接受课税, 你公司须按照《税务条例》规定, 在支付款项给离岸公司前,预扣足以缴税的款项。

[color=Red]问8 离岸公司有甚么特别须要遵守的税务规定?[/color]
答8 基本上, 离岸公司与香港公司的处理方法相同。不过, 如果公司份属非居港人士, 就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a) 非居港人士如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获得源自香港的利润, 都必须直接缴税, 或以代理人名义缴税。税款会从非居港人士的资产收回或向代理人收取, 代理
人必须在非居港人士的资产中预扣足以缴税的款项。
(b) 非居港人士如收取了问题7 所述的特许权使用费, 须按照前文所述方式缴付利得税。
(c) 本港人士(包括公司)如在香港代表非居港人士售卖货物,必须每季向税务局提交报税表,述明出售的总得款,并同时向税务局缴交相等于售货得款1%的款项, 或与
税务局协议后, 缴交较低款额的款项。
(d) 非居港人士与密切关联的居港人士之间如有业务来往,而经安排后, 居港人士不获任何利润, 或所获利润低于正常水平, 有关业务可能会被视为由非居港人士经居港
人士为他以代理人身分在香港经营。
(e) 非居港人士因非居港艺人或运动员在港演出而直接或间接收取款项, 须遵守特别的评税及收税程序。详情请参考本局小册子: 〝非居港演艺人员及运动员如何履行香
港税务责任〞。该小册子可由税务局网页下载, 网址:[url]http://www.ird.gov.hk/chi/pdf/pam48c.pdf[/url]。公司是否属非居港人士主要根据事实决定, 离岸公司不一定
就是非居港人士, 这一点必须留意。

[color=Red]问9 离岸公司如何能更加确定公司的活动是否须要缴付利得税?[/color]
答9 公司可以考虑把预计的交易或安排,根据《税务条例》第88A条申请事先裁定, 申请时须缴交费用。申请程序详列于《香港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31 号: 事先裁定》, 该指引可由税务局网页下载, 网址:[url]http://www.ird.gov.hk/chi/pdf/sc_dipn31.pdf[/url]。[/b][/font][/size][/color]

2008-4-26 22:59 友孚咨询
[color=Black][size=3][font=楷体_GB2312][b]原産地问题详解


[color=Red]1、很多朋友问,成立英国公司或者香港公司后,货物的原産地是否也能做相应的根改?这边给大家作一个统一的解释![/color]  
   无论各位操作离岸公司的朋友,注册是的英国公司也好,香港公司也好,在操作上,您的货物都是不会经过当地海关的,也就是说你的采购地依然是中国大陆,那你的产品依然是MADE IN CHINA,不会因为你成立了一个离岸公司就意味着你是一个国外产品。
[color=Red][/color]   
   一般情况像香港,政府要求产品进香港海关,并且有30%以上的明显增值,那可以将该产品的原産地改为MADE IN HK。但是这样的操作势必对一个海外利得免税申请形成对立,所以对于做外贸的SOHO来说,离岸公司更多的作用是贸易的洽谈,外汇的收付,税务的控制。
大家如有不清楚的欢迎来电咨询![/b][/font][/size][/color]

2008-4-27 09:02 友孚咨询
[color=Black][size=3][font=楷体_GB2312][b][color=Blue]离岸银行选择注意的地方[/color]


  大家在开离岸账户的时候,不应该盲目的选择一些大的银行([color=Red]银行名气大手续费更高),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操作需求来选择适合自己的银行(网银,电话委托,FAX),[/color]更不要觉得把账户开在香港就是最好的选择,如果不是根据自己实际情况,而选择在香港开户,反而只是浪费飞机票罢了(操作也不一定方便)!
   大家如果还对哪个银行适合自己不是非常清楚的,可以把自己的操作MAIL告诉我,或许我可以给到大家一些有用的信息,当然如果对公司注册也需详细了解的,欢迎来电(解释的会比较清楚)![/b][/font][/size][/color]

2008-4-27 09:32 友孚咨询
[color=Black][size=3][font=楷体_GB2312][b][color=Red]资金危险性[/color]

所谓的资金危险性,不是针对每个香港公司的,因为如果你真的要香港税务局每年都查每一个香港离岸公司,就香港现在税务局的人力,不吃不喝不睡都来不及,但是政府每年都在增加管理力度,一旦被查到政府会出罚款单给您公司的注册地址,如果你的AGNET不帮你处理,几个月后就收到第二张罚款通知,再不处理那税务局就直接出法庭传票,让你去解释一下你公司的税务问题了,情节严重的也会把你的名字列入香港出入境黑名单,如果您的公司再香港的银行有开户记录,也会发通知冻结你的账户资金!(当然这个情况不是每个公司都会有,我说的只是最严重的情况下)[/b][/font][/size][/color]

[[i] 本帖最后由 友孚咨询 于 2008-4-27 10:58 编辑 [/i]]

2008-4-27 10:57 友孚咨询
[color=Red][size=3][b][font=楷体_GB2312]合法性

[color=Black]所谓合法性,香港法律对于公司怎么规定,大家查一下公司注册处网站和税务局网站都可以看到,有运作不管理,不税务申报,责任也是股东承担!
另外,我相信很多创业者的生意都是从小做到大的,所以如果你香港公司在明明有盈利的情况下没有财务记录,这对你的公司发展没有任何的帮助,其实对于我们公司来说,我们更看中如何协助客户长期发展,而不是简单开一个公司,要便宜的话,去香港本地开最便宜,但是当地是不提供咨询的,因为当地律师或者会计师咨询都是要收费的![/[/color]font][/b][/size][/color]

2008-4-27 11:43 友孚咨询
[color=Black][size=3][font=楷体_GB2312][b]离岸账户外汇结汇问题详解


[color=Red]现在有很多的朋友会非常关心离岸帐户中的资金如何使用的问题,主要就集中在两个问题上:1.提现 2.结汇 ,那么现在就对这两个问题解释一下[/color]
[color=Blue]1.提现
这个是很多SOHO比较关心的,主要就是为了能够把这笔钱拿回自己的帐户中,放在海外帐户中总是有些不放心,但实际上,对于离岸帐户来说是不可以提现的,但是转帐,T/T,L/C等动作都是可以完成的,所以,如果是为了提现后拿到自己的帐户中来使用的,建议可以通过转帐的方法来实现,一来不用担心当日取现额度的问题,二来也可将利润放在自己的帐户中来使用。当然,转帐转到个人的外币帐户中的。[/color]
[color=DarkOrange]2.结汇
结汇对于公司来说也许问题不是很大,可能打款回国内的公司啊,或者是委托其它的外贸公司结汇啊,等等,都是可以采用的方法,但是对于SOHO来说,通过国内自己的公司不大现实,而通过外贸公司结汇也会因为信任的问题,中间转款的时间问题等等而不希望将大笔的款项通过外贸公司结汇,那么这样的话,似乎只有通过5万美金结汇这一条路可走了,毕竟这是国家今天新出台的政策,但是SOHO希望将这笔资金结汇通常是出于两种考虑,一是为了个人使用,二是为了支付国内工厂的货款,那么现在就将这两种情况分开来分析:[/color]
1)用于个人使用:用于个人的话,通常是建议在亲戚朋友的名下多开几个外币帐户,然后通过5万美金的结汇,一般来说,个人的支出还是OK的.

2)用于支付货款: 用于货款的话,通常数额都是比较大的,那么通过5万美金结汇显然是不现实的,所以现在,很多的朋友都是通过以下的方法来处理:
a.直接从离岸帐户支付货款给到工厂,当然是外币,一般来说是比较坚挺的币种,比如说是港币,欧元等等,那么结汇的问题就由工厂来解决。
b.如果一些工厂是希望不付给企业帐户,那么可支付到工厂的老板的个人外币帐户。
c.在香港开出一个帐户来,然后通过香港当地的财务公司来解决,财务公司在国内是违法的,但是在香港却是合法的。(财务公司会收取手续费)
d.在国内成立办事处,以办事处支出结汇,则没有5万美金结汇的限制。(这个适用于希望在国内设立办公室联络客户的SOHO,但是运营成本会增高)
                       
[color=Blue]总的来说,离岸帐户不是万能的,在岸帐户也不是事事都能解决的,毕竟每个国家的金融体制不同,每个银行的操作不同,都会有这样那样的问题,所以如果各位还有相关的问题,可以直接问到银行,当然需要联系方式的可以向我索取,毕竟找到最适合的方法才是最重要的[/color]。[/b][/font][/size][/color]

2008-4-27 12:47 友孚咨询
[color=Black][size=3][b][font=楷体_GB2312]香港公司操作中的误区-绝对有用


    香港公司作为国内贸易企业或SOHO使用最多的海外公司,确实具有其吸引人的税务制度和无外汇管制等特点,但是作为海外离岸公司中管理最严谨的地区,其在管理和报税上的问题还是引起了很多人的重视,下面就一些大家关心比较多且容易误导的问题作些解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color=Red]误区一、成立香港公司后,不论在世界何处做生意,只要不在香港当地营业,便无需在香港作核数师报告或向香港税务局申报。[/color]      
该观点是完全错误的。有一些国家或地区,例如BVI,只需每年缴交年费便可。因为BVI政府声明不可在当地进行业务,所以BVI公司不需要递交相关财务报告。但香港有限公司则不同。香港公司要遵循香港公司法。任何香港有限公司每年都必须递交核数师报告,交代该年度内公司所从事的一切业务。无论公司有无盈利都必须递交报告。如果公司的盈利并非在香港产生,则香港税务局就无权要求该公司缴交利得税。[color=Blue]那为何“无需做核数师报告”的谬论会在许多公司中流传呢?因为核数师报告并非任何人都可以做。必须持牌的注册会计师方可做核数师报告。内地的许多商业咨询公司根本不可能拥有合格注册会计师来完成核数师报告。因此,为了避免麻烦,这些公司便声称“无需做核数师报告”,只需要做零申报、不需要提供任何的单据、HKD1000就可以搞定。[/color]     
[color=SlateGray]也对此如果有任何疑问,亦可致电香港税务局查询(00852-1878088)[/color]。[/font][/b][/size][/color]

2008-4-27 21:16 友孚咨询
[color=Black][size=3][font=楷体_GB2312][b][color=Red]误区二:管理公司不会收到任何政府信件[/color]     
香港公司在成立时有个法定条件:提供香港公司注册地址。这个地址不用是实际办公地址,只是一个和政府联系的地址即可。有些朋友之前已经注册好了香港公司,但是好象从未收到过任何政府信件。其实香港公司每年满周年时都会收到政府发出的换取新的BR(商业登记证书)通知书和雇员工资申报表。同时每次的年鉴或报税若有任何延期政府也会发出罚款通知书,提醒公司董事尽快完成管理动作。如果再不于理睬严重的会接到法院传票。这时如果公司董事都没有看到过这类信件不于理睬的话,那么政府会再发第二次的罚款通知书,再不于理睬那么公司董事将被列入黑名单,董事若在这种不知情的情况下入境香港,那么将被传讯问话,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同时对于董事本身以后如果再要注册香港公司同时担任公司董事将不被允许。所以香港公司所收到到的每封政府信件都是十分重要的,公司董事需要在快要年鉴时特别留意原来的注册代理有没有收到相关信件,以免耽误公司管理。[/b][/font][/size][/color]

2008-4-27 22:37 友孚咨询
[color=Black][size=3][font=楷体_GB2312][b][color=Red]误区三:海外利得不需要主动去申报,会自动获得[/color]
      由于香港海外利得的申请是一个比较专业且复杂的过程,需要交代贸易的流程,上下卖家买家是否与香港有关,提供相关的合同文件等证据,在申报核数师报告的同时提出海外利得的申请,如果政府对证据提出的质询,还需要由律师回函进行反抗辩,很多代理机构在申请海外利得上的经验,所以在处理客户核数报税的时候,不会告诉客户有海外利得申报的流程,往往会让客户多报一些支出来充抵收入,减少利润,或者干脆就做零申报,什么单据都用不着提供。利润较大的企业不可能年年亏损,银行帐户上有大量的资金流入流出,而公司却还在做业务不跃报告(即零申报),所以当政府一旦察觉到这种怪异的现象,不仅会让客户补缴税金,补回原来需要履行的核数报税的职责,更会有罚款等一系列严重的处罚措施。使得客户在支付了较高的核数报税的费用后,还要支付沉重的税金、罚金。原本开香港公司的目的有很大一部分是希望降低税务成本,但结果却事与愿违。因此注册香港公司的朋友,希望通过海外利得的申请来合法安排自己的税务成本,建议事先对于香港海外利得申请的情况作好充分了解和准备。[/b][/font][/size][/color]

2008-4-28 19:55 友孚咨询
[color=Black][size=3][font=楷体_GB2312][b]香港公司税务情况分类


   [color=Red]  香港本土税种比较少,主要的税种包括:利得税、物业税、薪俸税、厘印税、增股税、印花税、遗产税,对于五种特殊产品还涉及进口关税(烟、酒、化妆品、汽车、燃油)。   [/color]
      对于一间成立之后不在香港实地运作的香港公司来说主要的税种其实就是“利得税”。
      利得税一般是指任何人士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所得的来适自于香港的利润征收的税。
      香港税务条例规定任何人士[包括法团,合伙业务,受讬人或团体]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在香港产生或来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均须纳税,而如果属于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则除外。对于征税的对象是没有香港人或非香港人的区别。利润的来源主要是依照案例法的原则来确定的,所以香港人在非香港本地所赚取的利润是可以不在香港交税的,反过来非香港人如果赚取来自于香港本地产生的利润,则需要交税。香港的税务条例亦列出了一系列的规则,用于判断某些利润是否源于香港,及在某些情况下该利润是否来自香港经营的业务,从而最终判断这些利润是否需要在香港交税。如果是并非在香港当地产生的利润,即使将这笔钱汇回香港,也都不需要交税的。但是一定要注意的是如果一间香港有限公司将其控有的一个物业卖出并赚取了利润,则这种情况有可能要交利得税也有可能不需要交利得税,这主要是看该物业的买卖是否属于公司营利计划的一部份,如果是,那么该物业的买卖就会被看作公司是在经营一项业务,当然这个动作所赚取的利润是需要交税的,反之,则不需要交税。
      利得税的税率每一年都有可能不同的,因为它是变动的,例如在2002/03年度利得税税率为16%,而从2005/06年度至今的利得税税率则定为17.5%  08年开始的规定为16.5%
  根据利得税的定义,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才需征缴利得税;
[color=Blue]1、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
2、从某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利润,而售卖资本资产所产生的利润除外;
3、该利润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color].      
      当然,这也并不是绝对的,因为税务条例中曾有一些附属条例有特殊规定的.因此,在判断是否需缴纳利得税时还需查看附属条例的相关规定.即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会先考虑以上三个因素,如果考虑过这些因素后发现没有应缴的利得税,则应该再考虑是否有相关的附属条例有特殊规定,以决定曾否根据这些特别规定而产生应缴的利得税,若发现有缴税责任,则应交税.
      [color=DarkOrange]虽然在决定是否有缴纳利得税的责任时需要考虑不少因素,但需要注意的一点是,香港跟其他大部分国家或地区有所不同,就是有关纳税人的居住地[如为法人,则其注册成立地点]对其缴税责任及税务责任的轻重并没有影响.因此,香港人和非香港人,以及香港公司和非香港公司在利得税方面的征缴方式基本上是完全相同的.[/color][/b][/font][/size][/color]

2008-4-28 21:27 友孚咨询
[color=Black][size=3][font=楷体_GB2312][b]怎么判断海外利得(OFF SHORE PROFIT)?


怎么判断海外利得(OFF SHORE PROFIT)?
       依据香港税务局的最新指引,判断业务运作是否在香港进行有许多考虑因素。假如,你是一位从事国际贸易的商家,从中国采购产品卖给英国的入口商,什么是最主要的考虑因素呢?一般包括(便不仅仅是)以下因素:
[color=Red]1、怎样在中国找到供应商?[/color]
答:这个问题的首要目的是调查你公司的主要运作是否在香港。如果你的供应商是通过香港的展销会找到的,那么对证明非本港营业来说,这是一个不利的因素。但如果你是派人从加拿大到中国寻找供应商,进行联络和谈判的话这是一个证明海外利得的有利证据。
[color=Red]2、怎样在英国找到买家?[/color]
答:这是和第一问相类似的问题。如果你在英国的客户是通过在香港的办公室联系,并在香港谈判的话,那么这会是不利因素。但如果你派人从新加坡到英国取得联络,并在英国谈判成功,那么这便是一个有利因素。
[color=Red]3、怎样将货物从中国运到英国?[/color]
答:如果你将货物直接从中国运往英国,或者经香港去英国,但在香港没有进行任何加工面使产品的价值增加,这是一个有利因素。但如果在香港经过包装或其他加工使产品的价值增加后,再运往英国的话,这便是一个不利因素。
[color=Red]4、合约是在哪里签订的?[/color]
答:如果合约是在香港签订的话那么这是一个不利因素。而假如是在英国或加拿大签订则是有利因素。
[color=Red]5、怎样支付货款?[/color]
答:这不是一个主要的因素。因为香港政府非常欢迎任何人,尤其是国际贸易商家利用香港的金融体系来进行交易。
税务局必须要考虑以上的因素来认定业务运作及收入是源自香港,或是属于海外利得而无须打税。

     [color=Blue] 满足以上条件基本上可以通过作一份AUDIT REPORT来完成公司审计,审计下来还有利润的话,专业的香港会计师会帮你申请“海外利得免税”,这样才是一份很好的不在香港当地运作有限公司的AUDIT,既报了税又得到了免税。请记住一点:任何税务安排都必须事先予以安排;事后再做就是刻意瞒税,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color][/b][/font][/size][/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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