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步外贸论坛(FOB Business Forum) » 离岸公司 » 目录/操作图例/利润使用/海外利得申请/帐户结汇详解/操作合法性/1945离岸操作心得分享


2008-4-19 10:50 martin_xwj
作好AUDIT除了给税务局审计报税,以后银行借贷融资,股东移民.银行或政府部门也要看你的核数师报告.

2008-4-19 11:00 wupeiming
另外即然 自己可以改提单上的SHIPPER,那为什么还要外包给外贸公司呢?

2008-4-19 11:05 martin_xwj
[quote]原帖由 [i]wupeiming[/i] 于 2008-4-19 11:00 发表 [url=http://bbs.fobshanghai.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13869131&ptid=1077420][img]http://bbs.fobshanghai.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另外即然 自己可以改提单上的SHIPPER,那为什么还要外包给外贸公司呢? [/quote]

改提单通常是指在正常贸易下,按照正常贸易合同,对货物所有权的转让,外贸公司是帮你解决进出口权,以及报关核销的实际问题,这两者是不同的!

2008-4-19 11:16 wupeiming
另外,不知道合理的注册香港公司的费用是多少,第一年,以及以后的几年....

2008-4-19 11:31 martin_xwj
[quote]原帖由 [i]wupeiming[/i] 于 2008-4-19 11:16 发表 [url=http://bbs.fobshanghai.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13869604&ptid=1077420][img]http://bbs.fobshanghai.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另外,不知道合理的注册香港公司的费用是多少,第一年,以及以后的几年.... [/quote]

[b][font=楷体_GB2312][size=4][color=Blue]    这个问题很难回答,因为注册公司是非常简单的,但是LA发展至今更多的是把重心放在如何协助客户协助客户管理好好公司,并且将利润合法的申请免税,同时给到我们是真正希望和客户有个长期的合作发展,就像LA现在出来的证券业务,我相信这个是没有一个注册机构所能提供的,既然提供的服务和专业不一样,我觉得价格不能作为选择公司的主要因素,如果大家又什么不清楚的,完全可以打电话给我,在一个咨询了解,大家就会清楚LA和其他注册机构的区别了![/color][/size][/font][/b]

2008-4-19 11:44 wupeiming
能不能不作AUDIT,国内一般用不到?

2008-4-19 12:10 martin_xwj
如果不做回国投资,的确国内是用不到,但是用不用的到是一回事.香港法律规定,一间香港公司只要有业务运作都要作AUDIT来说明公司财务状况.这个是法律规定,没有选择性!

2008-4-19 12:17 martin_xwj
希望帖子里的东西可以让更多的朋友了解海外法律和税制

2008-4-19 12:28 wupeiming
明白了,谢谢LZ的解释。。。。

2008-4-19 12:59 martin_xwj
1、香港公司作核数师报告时会计师核对的是你的单据,比如说:你100块卖给了海外客人,其中30块海外客人是付给国内供应商,70块付到你香港公司。只要你给客人的发票上写的是100块,你把这100块销售收入的发票给到我们会计师审计就可以了。香港的审计制度是看你公司董事提供的相关单据来作,并不需要和你银行帐户的进出记录相对应,这点和国内有些区别。

2008-4-19 13:05 martin_xwj
2、香港公司审计看的都是你提供的单据,包括销售收入、采购成本、行政费用。香港法律规定一间公司的单据都要保留7年,7年内税务局有权利要求公司董事提供相应单据核查。所以从香港公司成立开始董事要作的就是保留好所有与香港公司有关的单据,留作将来作核数师报告审计之用。同时完整的单据也有利于将来的免税申请。

2008-4-19 13:08 martin_xwj
如有不清楚的,,可以来电咨询!

2008-4-19 13:33 martin_xwj
之前福友需要的资料已经安排快递,收到后有问题可再联系

2008-4-19 13:59 martin_xwj
希望帖子里的东西可以让更多的朋友了解海外法律和税制

2008-4-19 14:05 martin_xwj
数师报告递交延误的处罚

[b][font=楷体_GB2312][size=4][color=Red]核数师报告递交延误将会得到如下处罚:[/color]
☆ 开业以来第一次递交核数师报告:
1.罚款HKD 1,200;
2.第一次罚款后14日内尚未处理,将会收到传票,并增加罚款HKD 3,000;
3.收到传票而不作处理,行政责任将一直累积,直至阁下遵守香港的法例为止。
☆ 第二次(或以上)递交核数师报告:
1.罚款HKD 3,000;
2.罚款后14日内尚未处理,将会收到传票,并增加罚款HKD 8,000;
3.收到传票而不作处理,将被政府控告藐视法庭。[/size][/font][/b]

2008-4-19 14:11 martin_xwj
香港公司税务情况分类

[b][font=楷体_GB2312][size=4]    香港公司作为国内贸易企业或SOHO使用最多的海外公司,确实具有其吸引人的税务制度和无外汇管制等特点,但是作为海外离岸公司中管理最严谨的地区,其在管理和报税上的问题还是引起了很多人的重视,下面就一些大家关心比较多且容易误导的问题作些解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color=Red]误区一:成立香港公司后,不论在世界何处做生意,只要不在香港当地营业,便无需在香港作核数师报告或向香港税务局申报[/color]。      
    该观点是完全错误的。有一些国家或地区,例如BVI,只需每年缴交年费便可。因为BVI政府声明不可在当地进行业务,所以BVI公司不需要递交相关财务报告。但香港有限公司则不同。香港公司要遵循香港公司法。任何香港有限公司每年都必须递交核数师报告,交代该年度内公司所从事的一切业务。无论公司有无盈利都必须递交报告。如果公司的盈利并非在香港产生,则香港税务局就无权要求该公司缴交利得税。那为何“无需做核数师报告”的谬论会在许多公司中流传呢?因为核数师报告并非任何人都可以做。必须持牌的注册会计师方可做核数师报告。内地的许多商业咨询公司根本不可能拥有合格注册会计师来完成核数师报告。因此,为了避免麻烦,这些公司便声称“无需做核数师报告”,只需要做零申报、不需要提供任何的单据、HKD1000就可以搞定。
     也对此如果有任何疑问,亦可致电香港税务局查询(00852-1878088)。[/size][/font][/b]

2008-4-19 14:19 martin_xwj
对于一间成立之后不在香港实地运作的香港公司来说主要的税种其实就是“利得税”。
     利得税一般是指任何人士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所得的来适自于香港的利润征收的税。

2008-4-19 14:21 martin_xwj
香港税务条例规定任何人士[包括法团,合伙业务,受讬人或团体]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在香港产生或来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均须纳税,而如果属于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则除外。对于征税的对象是没有香港人或非香港人的区别。利润的来源主要是依照案例法的原则来确定的,所以香港人在非香港本地所赚取的利润是可以不在香港交税的,反过来非香港人如果赚取来自于香港本地产生的利润,则需要交税。香港的税务条例亦列出了一系列的规则,用于判断某些利润是否源于香港,及在某些情况下该利润是否来自香港经营的业务,从而最终判断这些利润是否需要在香港交税。如果是并非在香港当地产生的利润,即使将这笔钱汇回香港,也都不需要交税的。但是一定要注意的是如果一间香港有限公司将其控有的一个物业卖出并赚取了利润,则这种情况有可能要交利得税也有可能不需要交利得税,这主要是看该物业的买卖是否属于公司营利计划的一部份,如果是,那么该物业的买卖就会被看作公司是在经营一项业务,当然这个动作所赚取的利润是需要交税的,反之,则不需要交税。

2008-4-19 14:24 martin_xwj
利得税的税率每一年都有可能不同的,因为它是变动的,例如在2002/03年度利得税税率为16%,而从2005/06年度至今的利得税税率则定为17.5%.  
根据利得税的定义,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才需征缴利得税;
  1、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
  2、从某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利润,而售卖资本资产所产生的利润除外;
  3、该利润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      
      当然,这也并不是绝对的,因为税务条例中曾有一些附属条例有特殊规定的.因此,在判断是否需缴纳利得税时还需查看附属条例的相关规定.即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会先考虑以上三个因素,如果考虑过这些因素后发现没有应缴的利得税,则应该再考虑是否有相关的附属条例有特殊规定,以决定曾否根据这些特别规定而产生应缴的利得税,若发现有缴税责任,则应交税.
      虽然在决定是否有缴纳利得税的责任时需要考虑不少因素,但需要注意的一点是,香港跟其他大部分国家或地区有所不同,就是有关纳税人的居住地[如为法人,则其注册成立地点]对其缴税责任及税务责任的轻重并没有影响.因此,香港人和非香港人,以及香港公司和非香港公司在利得税方面的征缴方式基本上是完全相同的.

2008-4-19 14:26 martin_xwj
香港公司税务情况分类

[b][font=楷体_GB2312][size=4][color=Blue][color=Red]误区二:管理公司不会收到任何政府信件[/color]
     香港公司在成立时有个法定条件:提供香港公司注册地址。这个地址不用是实际办公地址,只是一个和政府联系的地址即可。有些朋友之前已经注册好了香港公司,但是好象从未收到过任何政府信件。其实香港公司每年满周年时都会收到政府发出的换取新的BR(商业登记证书)通知书和雇员工资申报表。同时每次的年鉴或报税若有任何延期政府也会发出罚款通知书,提醒公司董事尽快完成管理动作。如果再不于理睬严重的会接到法院传票。这时如果公司董事都没有看到过这类信件不于理睬的话,那么政府会再发第二次的罚款通知书,再不于理睬那么公司董事将被列入黑名单,董事若在这种不知情的情况下入境香港,那么将被传讯问话,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同时对于董事本身以后如果再要注册香港公司同时担任公司董事将不被允许。所以香港公司所收到到的每封政府信件都是十分重要的,公司董事需要在快要年鉴时特别留意原来的注册代理有没有收到相关信件,以免耽误公司管理。[/color][/size][/font][/b]

2008-4-19 14:28 martin_xwj
香港公司税务情况分类

[b][font=楷体_GB2312][size=4][color=Blue][color=Red]误区三:海外利得不需要主动去申报,会自动获得[/color]
      由于香港海外利得的申请是一个比较专业且复杂的过程,需要交代贸易的流程,上下卖家买家是否与香港有关,提供相关的合同文件等证据,在申报核数师报告的同时提出海外利得的申请,如果政府对证据提出的质询,还需要由律师回函进行反抗辩,很多代理机构在申请海外利得上的经验,所以在处理客户核数报税的时候,不会告诉客户有海外利得申报的流程,往往会让客户多报一些支出来充抵收入,减少利润,或者干脆就做零申报,什么单据都用不着提供。利润较大的企业不可能年年亏损,银行帐户上有大量的资金流入流出,而公司却还在做业务不跃报告(即零申报),所以当政府一旦察觉到这种怪异的现象,不仅会让客户补缴税金,补回原来需要履行的核数报税的职责,更会有罚款等一系列严重的处罚措施。使得客户在支付了较高的核数报税的费用后,还要支付沉重的税金、罚金。原本开香港公司的目的有很大一部分是希望降低税务成本,但结果却事与愿违。因此注册香港公司的朋友,希望通过海外利得的申请来合法安排自己的税务成本,建议事先对于香港海外利得申请的情况作好充分了解和准备。[/color][/size][/font][/b]

2008-4-19 14:32 martin_xwj
[b][font=楷体_GB2312][size=4][color=Blue][color=Red]怎么判断海外利得(OFF SHORE PROFIT)?[/color]

       依据香港税务局的最新指引,判断业务运作是否在香港进行有许多考虑因素。假如,你是一位从事国际贸易的商家,从中国采购产品卖给英国的入口商,什么是最主要的考虑因素呢?一般包括(便不仅仅是)以下因素:
[color=Red]1、怎样在中国找到供应商?[/color]
答:这个问题的首要目的是调查你公司的主要运作是否在香港。如果你的供应商是通过香港的展销会找到的,那么对证明非本港营业来说,这是一个不利的因素。但如果你是派人从加拿大到中国寻找供应商,进行联络和谈判的话这是一个证明海外利得的有利证据。
[color=Red]2、怎样在英国找到买家?[/color]
答:这是和第一问相类似的问题。如果你在英国的客户是通过在香港的办公室联系,并在香港谈判的话,那么这会是不利因素。但如果你派人从新加坡到英国取得联络,并在英国谈判成功,那么这便是一个有利因素。
[color=Red]3、怎样将货物从中国运到英国?[/color]
答:如果你将货物直接从中国运往英国,或者经香港去英国,但在香港没有进行任何加工面使产品的价值增加,这是一个有利因素。但如果在香港经过包装或其他加工使产品的价值增加后,再运往英国的话,这便是一个不利因素。
[color=Red]4、合约是在哪里签订的?[/color]
答:如果合约是在香港签订的话那么这是一个不利因素。而假如是在英国或加拿大签订则是有利因素。
[color=Red]5、怎样支付货款?[/color]
答:这不是一个主要的因素。因为香港政府非常欢迎任何人,尤其是国际贸易商家利用香港的金融体系来进行交易。
税务局必须要考虑以上的因素来认定业务运作及收入是源自香港,或是属于海外利得而无须打税。

      满足以上条件基本上可以通过作一份AUDIT REPORT来完成公司审计,审计下来还有利润的话,专业的香港会计师会帮你申请“海外利得免税”,这样才是一份很好的不在香港当地运作有限公司的AUDIT,既报了税又得到了免税。请记住一点:任何税务安排都必须事先予以安排;事后再做就是刻意瞒税,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color][/size][/font][/b]

2008-4-19 14:37 martin_xwj
香港本土税种比较少,主要的税种包括:利得税、物业税、薪俸税、厘印税、增股税、印花税、遗产税,对于五种特殊产品还涉及进口关税(烟、酒、化妆品、汽车、燃油)。

2008-4-19 14:41 martin_xwj
利得税一般是指任何人士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所得的来适自于香港的利润征收的税。
      香港税务条例规定任何人士[包括法团,合伙业务,受讬人或团体]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在香港产生或来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均须纳税,而如果属于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则除外。对于征税的对象是没有香港人或非香港人的区别。利润的来源主要是依照案例法的原则来确定的,所以香港人在非香港本地所赚取的利润是可以不在香港交税的,反过来非香港人如果赚取来自于香港本地产生的利润,则需要交税。香港的税务条例亦列出了一系列的规则,用于判断某些利润是否源于香港,及在某些情况下该利润是否来自香港经营的业务,从而最终判断这些利润是否需要在香港交税。如果是并非在香港当地产生的利润,即使将这笔钱汇回香港,也都不需要交税的。但是一定要注意的是如果一间香港有限公司将其控有的一个物业卖出并赚取了利润,则这种情况有可能要交利得税也有可能不需要交利得税,这主要是看该物业的买卖是否属于公司营利计划的一部份,如果是,那么该物业的买卖就会被看作公司是在经营一项业务,当然这个动作所赚取的利润是需要交税的,反之,则不需要交税。

2008-4-19 16:09 martin_xwj
[color=Red]《关于外商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最新政策NEW[/color]

第四章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
第三节 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九条 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特殊目的公司为实现在境外上市,其股东以其所持公司股权,或者特殊目的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的股份的,适用本节规定。
    当事人以持有特殊目的公司权益的境外公司作为境外上市主体的,该境外公司应符合本节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相关要求。
    第四十条 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应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应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第四十一条 本节所述的权益在境外上市的境内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权明晰,不存在产权争议或潜在产权争议;
    (二)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良好的持续经营能力;
    (三)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四十二条 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应向商务部申请办理核准手续。办理核准手续时,境内公司除向商务部报送《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要求的文件外,另须报送以下文件:
    (一)特殊目的公司最终控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商业计划书;
    (三)并购顾问就特殊目的公司未来境外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格所作的评估报告。
    获得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后,设立人或控制人应向所在地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 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总值,不得低于其所对应的经中国有关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被并购境内公司股权的价值。
    第四十四条 特殊目的公司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境内公司除向商务部报送本规定第三十二条所要求的文件外,另须报送以下文件:
    (一)设立特殊目的公司时的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批准文件和证书;
    (二)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三)特殊目的公司最终控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章程;
    (四)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商业计划书;
    (五)并购顾问就特殊目的公司未来境外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格所作的评估报告。
    如果以持有特殊目的公司权益的境外公司作为境外上市主体,境内公司还须报送以下文件:
    (一)该境外公司的开业证明和章程;
    (二)特殊目的公司与该境外公司之间就被并购的境内公司股权所作的交易安排和折价方法的详细说明。
    第四十五条 商务部对本规定第四十四条所规定的文件初审同意的,出具原则批复函,境内公司凭该批复函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申请上市的文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于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核准。
    境内公司获得核准后,向商务部申领批准证书。商务部向其颁发加注“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持股,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字样的批准证书。
    并购导致特殊目的公司股权等事项变更的,持有特殊目的公司股权的境内公司或自然人,凭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商务部就特殊目的公司相关事项办理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变更核准手续,并向所在地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
    第四十六条 境内公司应自收到加注的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分别向其颁发加注“自颁发之日起14个月内有效”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
    境内公司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预先提交旨在恢复股权结构的境内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股权变更申请书、公司章程修正案、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
    第四十七条 境内公司应自特殊目的公司或与特殊目的公司有关联关系的境外公司完成境外上市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部报告境外上市情况和融资收入调回计划,并申请换发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同时,境内公司应自完成境外上市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境外上市情况并提供相关的备案文件。境内公司还应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融资收入调回计划,由外汇管理机关监督实施。境内公司取得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后,应在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申请换发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外汇登记证。
    如果境内公司在前述期限内未向商务部报告,境内公司加注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境内公司股权结构恢复到股权并购之前的状态,并应按本规定第三十六条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上市融资收入,应按照报送外汇管理机关备案的调回计划,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调回境内使用。融资收入可采取以下方式调回境内:
    (一)向境内公司提供商业贷款;
    (二)在境内新设外商投资企业;
    (三)并购境内企业。
    在上述情形下调回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收入,应遵守中国有关外商投资及外债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如果调回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收入,导致境内公司和自然人增持特殊目的公司权益或特殊目的公司净资产增加,当事人应如实披露并报批,在完成审批手续后办理相应的外资外汇登记和境外投资登记变更。
    境内公司及自然人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所得外汇收入,应自获得之日起6个月内调回境内。利润或红利可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帐户或者结汇。资本变动外汇收入经外汇管理机关核准,可以开立资本项目专用帐户保留,也可经外汇管理机关核准后结汇。
    第四十九条 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年内,如果境内公司不能取得无加注批准证书,则加注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并应按本规定第三十六条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 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上市且境内公司取得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后,当事人继续以该公司股份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适用本章第一节和第二节的规定。

2008-4-19 16:27 martin_xwj
[b][font=楷体_GB2312][size=4][color=Blue][color=Red]瞒税是一项刑事罪行 [/color]

所有报税表均附有声明书,报税人士必须签署证实所申报的资料全属真确及并无遗漏。凡于报税表内少报∕漏报利润或收入,或提供错误资料,均属违法。
任何人士如无合理辩解而递交不真确的报税表,即属违法,可被罚款 $10,000,及加罚相等于少缴税款 3倍的罚款。但税务局局长可按行政上的安排处以罚则。
递交不真确报税表意图瞒税是严重的违法行为。经定罪后,最高刑罚为罚款$50,000、加罚相等于少缴税款 3倍的罚款,以及入狱 3年。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曾发出警告,被告人一经定罪,可被判实时入狱。[/color][/size][/font][/b]

2008-4-19 16:51 martin_xwj
连接上面文章

[b][font=楷体_GB2312][size=4][color=Blue]PS:有业务运作(不论是香港还是香港以外)做DORMANT A/C(不专业说法是"零申报")就是最为典型的瞒税,请各位重视后果,该责任由公司董事及相关行政人员承担,和秘书代理无关的,因为所有递交税务局的资料由公司董事签字确认后递交.[/color][/size][/font][/b]

2008-4-19 17:03 martin_xwj
大家要的法律书籍,我会尽快安排快递给到大家的,请索要书的朋友,留下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谢谢

2008-4-19 17:36 martin_xwj
法律责任问题

[b][font=楷体_GB2312][size=4][color=Blue]关于香港有限公司的法律责任问题,这也是这段时间朋友问的比较多的,希望帮它进行下分析,现在就把它转载出来,希望也能够对各位福友有所帮助。

案例:我用我朋友的香港离岸公司(香港注册,注册资金10000港币)接了一个外贸订单,收到国外客户5000美金定金。但后期由于货物价格上涨,工厂交不了了货,所以没有办法给客户发货了。客户准备起诉,要求我归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color=Red]请问:
1)如果我现在更改离岸公司股东(更改成我的名字),是不时发生什么法律纠纷就和我朋友无关了?
2)如果离岸公司现在账面上没有钱,是不是最多赔偿给客户10000港币(也就是当时注册资金总额)?
3)如果打官司是依照中国大陆法律还是香港法律(离岸公司注册地是香港,银行账户是在大陆开设的)?[/color] [/color][/size][/font][/b]

2008-4-19 17:58 martin_xwj
分析

[b][font=楷体_GB2312][size=4][color=Blue][color=Red]分析:[/color]

1)是这样的,公司的任何事情都是由现在的股东来处理的,与原股东无关。但是一般也建议原现股东签署一份协议,这样以确保原股东的利益可以保障。

2)首先,香港的税务局会看妳公司之前的AUDIT REPORT,因为如果之前公司是有盈利的,而股东为勒逃避责任,而把利润转移勒,那政府还是会追究的,只有在公司没有任何的盈利的情况下,公司有外债,妳像政府申请撤销或者强制清盘,这样公司股东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当初注册的1W港币,注册资本,但是这样的情况只是法律上的一个依据。

3)打官司的话,无论帐户是开在哪里,因为是香港公司出现了经济纠纷,那么是要到香港来打官司的,一般国内是不受理的。[/color][/size][/fon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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