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4-9 02:29
香港友孚注册
香港公司报税之业务不活跃报告(零申报)
此为最简单的税务安排,简单来说一家香港公司没有任何的运作,即没有利用香港公司开展任何实际业务,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没有运作自然不会有利润,所以当然无需交税。
具备条件:1、没有购买任何香港的物业;2、没有任何银行月结单的记录; 3、没有经营任何业务。(这种情况常见于国内公司利用进行单纯的品牌宣传、推广)
2008-4-9 08:52
danielmll
第二,AUDITOR'S REPORT(核数师报告)
《香港公司法》规定:任何香港有限公司每年都必须递交核数师报告,交代该年度内公司所从事的一切业务。无论公司有无盈利都必须递交报告。
因为香港实行来源地征税原则,如果公司的盈利并非在香港产生,则香港税务局就无权要求该公司缴交利得税,可以向香港政府申请海外利得,申请获批准后就可豁免相应税款,但亦必须要做一份相应的核数师报告。
那为何“无需做核数师报告”的观点会在许多公司中流传呢?因为核数师报告并非任何人都可以做。必须持牌的CPA注册会计师方有资格出具核数师报告。内地的许多商业咨询公司并不拥有合格的注册会计师来完成核数师报告。因此,为了避免麻烦与怀疑便声称“无需做核数师报告”或“只需要做业务不活跃的核数师报告”。此种行为会给客人带来极大法律隐患。对此如果有任何疑问,您可致电香港税务局查询。电话为:00852-1878088 或登陆[url]http://sc.info.gov.hk/[/url]
当然,有些客人长期做业务不活跃的核数师报告,并且不经过香港进行业务,对此香港税务局是很难采取法律行动的。但一旦客人经过香港,就很可能收到法庭传票,甚至被拘留。这些经历将是十分惨痛的。
根据香港的法律,一间有限公司须每年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表,每年至少要做一次核数师报告,至于核数师报告提交税务局的次数则并不确定,税务局一般要求有限公司至少一年交一次,也有半年交一次,甚至也有两年交一次的,他会根据不同的情况而作出不同的安排,但一般来说是一年交一次。
当一间香港有限公司收到税务局发来的报税表,在法律上要在一个月内向税务局递交一个核数师报告。否则,如果核数师报告递交延误而又没有申请延期,轻者,公司被政府罚款;重者,除高额罚款外,董事还要承担行政责任。
2008-4-10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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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操作贸易中单证的处理方式
1.Commercial Invoice 卖方做你们香港公司名址
2.Packing List 卖方作你们香港公司名字
3.B/L稍麻烦点。按规矩,B/L的Shipper应该要和Commercial Invoice和Packing List的出具人一致,如果是你们自己找的Forwarder(我是指你们自己联系并且由你们付运杂费包括海运费保管费等等),那很简单,你直接告诉他们 Shipper应该怎么打就是了。你付给他们运杂费你就是货主,他们不会管报关申请人(代理公司)名称是不是和B/L之Shipper一致的。所以注意不 要用代理公司的Forwarder,以免麻烦。
但是如果是客户指定Forwarder,FOB成交的话,你们就要和客户的Forwarder打交道,说服他们Shipper出你们香港公司名址,所谓麻烦,就是指这种情况。不过一般来说不会很困难,现在的Forwarder一般都很明白,知道是怎么回事。
4.C/O必须要代理公司才能作,香港公司是没法作的。自然C/O上的发货人就是代理公司的名字了,不过这没什么关系,下面再说。但是有一点非常重要, C/O上显示的Invoice number要和你自己做的香港公司的发票之Invoice Number一致(下面Form A同理)。
5.Form A必须要代理公司才能作,同上。一般C/O或Form A客户只要其中一种的,看国别地区来了。不过你说你们客户是北欧的,应该是要Form A不是要C/O了?
6.许可证不熟(没做过需要许可证那么高层次的产品),估计也不可能由香港公司出,所以卖方名字也不太可能是你们香港公司,不过许可证应和C/O、Form A同类,卖方名字和箱单发票不一致没有关系。
7.除C/O、Form A和许可证外,所有其他乱七八糟的文件都可以你们自己香港公司出(比如有些信用证里规定的保证未使用童工/非法劳工证明啊之类的),落款名字都需和箱单发票的发货人一致。
然后牵涉到的就是客户需接受第三方单据(Third Party Documents)了。你直接向客户说明,请他确认接受,一般都没有问题(至少欧洲是这样),因为他们清关的时候他们的海关是可以接受第三方出具的 C/O或Form A的,所以同不同意接受TPD在乎客户自己,跟他们的法律规定没什么关系。
一般的付款方式,只要客户邮件或传真确认接受第三方单据就可以了,但如果做L/C的话,记得一定要客户在L/C里注明一条:Third Party Documents Acceptable 不然你就麻烦了,最轻的也是单证不符单单不符,等着不符点扣款吧(50-150美金没了),严重的客户有权拒收拒付,那就情况不妙了.
2008-4-12 08:48
danielmll
问题2)我的香港有限公司已经在香港本地和大陆银行开离岸帐户,我报税税务局申报是不是只要申报香港本地帐户的业务,不需要申报离岸帐户的业务吧?
答:一间有限公司无论你想到哪里(美国、法国、欧洲)运作,是否属于香港有限公司的运作的呢?当然一定算的。举例,如果你的香港有限公司在美国运作赚到钱,那么香港政府是否有权利打你税呢?那就要另外一回事了。香港只有权就是对由香港而获得的盈利的税的。不过无论你在世界各地哪里去做业务都是你公司的运作,都要向公司申报。例如MICHAEL在美国购买了一层楼,在欧洲购买了一辆车,而现在有人问,MICHAEL,你的资产是否只报的是美国的一层楼呢?(当然不是)你会如实上报了。不过上报归上报,是否跟MICHAEL有关系是另外一回事了。所以无论你在何地运作了,都需要做一份报告给政府。不过你的报告可能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本土的业务,一部分是境外的业务,而境外是不属于由香港的管辖的范畴。
2008-4-12 10:14
utrustltd
我司是专业代理注册香港和海外离岸公司,银行开户,做帐报税,公司年审等服务,有什么问题欢迎来电垂询,也可加我的联系方式
2008-4-12 10:20
offshorehz
香港公司核数师报告需有香港执牌会计师出具,视公司业务实际情况来定。
2008-5-18 03:19
danielmll
香港会计师帮你审计时是根据你提供的单据来作的,不介入你公司运作也不会每一笔对你的银行出入记录.但是香港法律规定需要对公司负责的是公司董事,你有义务根据公司实际运作状况来提供单据.
而且由于香港的来源地征税原则,并不是你有利润就需要交税,所以你完全可以按照实际情况来报税,然后合法申请免税.这样公司的核数师审计报又作的很好又可以免税.
2008-5-18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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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Form A和许可证由第三方出具,如何办理?
答:如果你用香港公司和美国客人作生意,而货物从大陆采购,美国客人需要你CO、FORM A,或者你国内出口时需要办理许可证的,这三种证件都是需要国内公司去办理,对于你香港公司、美国客人来说,大陆的这家办理上述证件的公司就是第三方公司。大陆公司去到国内相关部门就能办理。
2008-5-18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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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DY:好,现在有个问题,我英国公司要去香港汇丰开户,请问是否要额外做文件的,那边不是要INCUMBENCY,而是要CPA确认信和董事宣誓书,是不是?
環球會計師事務所CPA-ERIC:是的,匯豐銀行的要求是CPA確認信及董事確認書,還有董事的地址証明,地址至好應跟form10的地址是一樣的。
Best regards,
2008-5-18 16:25
danielmll
觉得有帮助的朋友希望支持下,顶帖,有疑问的可以拨打税务局电话(00852-1878088),或者上税务局网站([url]www.info.gov.hk/ird[/url]),对我所解释的内容做相应核实!
有些税务上已经出过问题的客户在申请豁免一些延迟申报等税务问题罚款的时候,认为可以把责任推到给注册秘书,但税务局的回复是香港有限公司的刑事责任完全有公司董事承担,不管是在处理年检还是税务申报上,所以希望不管是在运作还是考虑操作的朋友,了解清楚后谨慎选择!.
还要提醒大家一点,虽然现在很多朋友都是非香港本地运作,注册机构都承诺做DORMANT A/C(俗称0申报)都说没事,虽说税务局的确比较难查到,因为你不在当地运作,也不和当地企业贸易往来,但是税务局要求香港公司所有的票据要保留7年,所以政府是有权利在任何时间重查一个公司的历史的,一旦查到后果会比较严重,如有不清楚的,欢迎来电咨询!
2008-5-19 20:54
danielmll
报税不等于免税,两者概念是不同的.报税是向政府提交公司财务报告,是每间公司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免税是政府根据公司营运状况及核数师报告等因素给到的综合意见,评定是否需要缴交利得税.
根据香港的法律,一间有限公司须每年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表,每年至少要做一次核数师报告,至于核数师报告提交税务局的次数则并不确定,税务局一般要求有限公司至少一年交一次,也有半年交一次,甚至也有两年交一次的,他会根据不同的情况而作出不同的安排,但一般来说是一年交一次。
因此,不管你的香港公司是否盈利,都必须向税务局申报税项,其责任由董事负责,如在指定时间内公司仍未能提交核数师报告、报税表及公司雇员的薪金申报表,税务局会对该公司作出税款评估,轻者,公司被政府罚款;重者,除高额罚款外,董事还要承担行政责任。
2008-5-23 09:52
友孚咨询
BVI、塞舌尔、开曼等岛屿公司现状说明
BVI、塞舌尔、开曼等岛屿公司现状说明
之前帖子里已经解释了BVI公司的现状,最近又有些福友问到象塞舌尔、开曼、百慕大这类岛屿公司的情况。在这里作个统一说明。象塞舌尔、开曼这类的岛屿国家和BVI一样是适用IBC国际商务法的地区。以前也具有股东董事资料保密,每年不用作审计报税,只要交年费即可的优点。但是现在也同BVI公司一样受到“反洗钱法条例”的制约,去年开始法律作出了变更,取消了之前股东董事资料保密的特点,同时各大银行对于这类公司的开户,还需要额外的当地政府出具的“架构证书”。随着以前的优势被取消,国际声誉下降,年费上升。这类岛屿公司已经不在是国际贸易家趋之若骛的注册离岸公司地区。
这么说并不是把这类公司一杆子打死,不是说这类公司就不能操作了,只是希望把现在的实际情况作个说明,给到考虑开设离岸公司的朋友有个了解,可以选择一个最适合自己的地方成立公司也方便自己今后的公司发展。
2008-5-23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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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基本情况
税收: 按照新西兰的有关税法规定,新西兰居民和公司所有利润和所得税收入钧须纳税,但业务开支、建筑物、厂房、设备折旧可以减税。
对新西兰本国公司、非本国公司及海外公司在新西兰设立的分公司,基本税率为33%。但非本国公司若将其利润汇出新西兰,则根据具体情况征收10%、15%和30%的利润税率。
商品服务税是征收基础极广的消费税,税率为12.5%。在新西兰境内提供的所有商品和服务都必须支付此税,仅对提供金融(如贷款)、租赁房屋和商品出口予以免税。
2008-5-23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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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报税的單據准备
会计建立
1、制作明细表格
1)收入明细
2)成本支出明细
3)杂费(管理费用)明细
4)银行费用明细
5)应收、应付帐款明细
6)预收、预付帐款明细
2008-5-28 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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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海外利得的条件:
香港的来源地征税是要有原则的,而且是要通过申请的,贸易的来源地是否来源于香港,一句话,即只 有 源 自 香 港 的 利 润 才 须 在 香 港 课 税 , 而 源 自 其 他 地 方 的 利 润 则 不 须 在 香 港 缴 纳 利 得 税 。 这 项 原 则 本 身 非 常 清 晰 明 确 , 但 在 实 际 应 用 上 , 有 时 可 能 会 引 起 争 议.
因为整个判定是根据业务的整体来看,以全 部 事 实来 研究,分析的,不是单看一个要素,这里提供的只有一个一般原则参考,具体行业如地产,股票等则适用属地原则不在范围内:
一 般 原 则
1)如 有 关 买 卖 合 约 在 香 港 订 立 , 所 得 利 润 须 在 港 课 税 。
2)如 有 关 买 卖 合 约 在 香 港 以 外 的 地 方 订 立 , 所 得 利 润 不 须 在 港 课 税 。
3)如 购 买 合 约 或 售 卖 合 约 其 中 一 项 在 香 港 订 立 , 则 初 步 的 假 设 是 所 得 利 润 须 在 港 课 税 , 但 必 须 考 虑 全 部 事 实 , 以 确 定 利 润 的 来 源 地 。
4)如 销 售 的 对 象 是 香 港 顾 客 , 有 关 的 售 卖 合 约 通 常 会 视 作 在 香 港 订 立 。
5)如 有 关 人 士 不 须 离 开 香 港 , 而 是 在 香 港 透 过 电 话 或 其 他 电 子 媒 介 , 包 括 互 联 网 , 订 立 买 卖 合 约 , 则 有 关 合 约 会 视 作 在 香 港 订 立 。
从 贸 易 所 赚 取 的 利 润 只 可 划 为 须 全 数 在 港 课 税 或 完 全 不 须 在 港 课 税 , 分 摊 计 算 有 关 利 润 并 不 适 用.
2008-5-29 21:26
danielmll
核数师报告递交延误将会得到如下处罚:
☆ 开业以来第一次递交核数师报告:
1.罚款HKD 1,200;
2.第一次罚款后14日内尚未处理,将会收到传票,并增加罚款HKD 3,000;
3.收到传票而不作处理,行政责任将一直累积,直至阁下遵守香港的法例为止。
☆ 第二次(或以上)递交核数师报告:
1.罚款HKD 3,000;
2.罚款后14日内尚未处理,将会收到传票,并增加罚款HKD 8,000;
3.收到传票而不作处理,将被政府控告藐视法庭。
2008-6-4 23:53
香港友孚注册
特别风险行业:航空,货币兑换,赌场
高风险:娱乐,珠宝/宝石/贵金属,艺术品和古董,房产中介,律师行/会计师行/投资顾问或经纪行业,典当行/拍卖行
另外按照地域风险评级,BVI,开曼等离岸金融中心已经属于高风险评级,请在注册地选择时慎重!
请客户在选择名称上避开上诉词汇,以免开户时麻烦!
2008-6-5 10:34
hkzcabc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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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本帖最后由 hkzcabc2008 于 2008-6-5 10:36 编辑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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