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步外贸论坛(FOB Business Forum) » 离岸公司 » 香港公司管理,免税申请,利润使用,08年度新政策(真实介绍,可税务局核实)


2008-5-7 15:19 martin_xwj
香港公司的佣金处理


从 买 卖 交 易 所 赚 取 的 佣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地 点
一 个 业 务 单 位 因 觅 得 产 品 买 家 或 觅 得 顾 客 所 需 产 品 的 供 应 商 而 赚 取 佣 金 , 其 为 各 委 托 人 拟 进 行 业 务 交 易 所 作 出 的 安 排 , 就 是 产 生 该 笔 佣 金 收 入 的 有 关 活 动 。 这 项 收 入 的 来 源 地 , 是 取 决 于 该 代 理 人 进 行 有 关 活 动 的 地 点 。 如 这 类 活 动 在 香 港 进 行 , 则 该 佣 金 收 入 的 来 源 地 便 是 香 港 。

委 托 人 的 所 在 地 、 代 理 人 如 何 寻 找 委 托 人 , 以 及 赚 取 佣 金 前 后 的 相 关 活 动 在 何 处 进 行 等 问 题 , 通 常 都 与 确 定 佣 金 收 入 来 源 地 无 关 。

如 佣 金 收 入 是 由 在 香 港 经 营 业 务 的 人 士 赚 取 , 但 产 生 佣 金 的 活 动 全 部 都 在 香 港 以 外 进 行 , 则 该 笔 佣 金 不 须 在 港 课 税 。

關於佣金收支問題給個解釋,分兩個方面:
佣金收入:看來源是否是香港判定
佣金支出:A)如付給個人需要提供收佣金的個人詳細資料(包括聯係方式,身份證或PASSPORT)
這個主要是供稅務局核實兩個方面1)有沒有轉移公司利潤2)可能需要這個個人繳納薪俸稅
B)需要提供該公司聯係方式及結構,以便稅務局核實是否涉及利潤轉移。

上面的内容是在稅務反對中需要客戶去面對稅務局的,但是如果你真的是實實在在的佣金收支,在香港是絕對允許的,在稅務局關於佣金的指引中大家可以核實到。

2008-5-7 15:35 martin_xwj
申请海外利得的条件:

香港的来源地征税是要有原则的,而且是要通过申请的,贸易的来源地是否来源于香港,一句话,即只 有 源 自 香 港 的 利 润 才 须 在 香 港 课 税 , 而 源 自 其 他 地 方 的 利 润 则 不 须 在 香 港 缴 纳 利 得 税 。 这 项 原 则 本 身 非 常 清 晰 明 确 , 但 在 实 际 应 用 上 , 有 时 可 能 会 引 起 争 议.
因为整个判定是根据业务的整体来看,以全 部 事 实来  研究,分析的,不是单看一个要素,这里提供的只有一个一般原则参考,具体行业如地产,股票等则适用属地原则不在范围内:

一 般 原 则
1)如 有 关 买 卖 合 约 在 香 港 订 立 , 所 得 利 润 须 在 港 课 税 。
2)如 有 关 买 卖 合 约 在 香 港 以 外 的 地 方 订 立 , 所 得 利 润 不 须 在 港 课 税 。  
3)如 购 买 合 约 或 售 卖 合 约 其 中 一 项 在 香 港 订 立 , 则 初 步 的 假 设 是 所 得 利 润 须 在 港 课 税 , 但 必 须 考 虑 全 部 事 实 , 以 确 定 利 润 的 来 源 地 。
4)如 销 售 的 对 象 是 香 港 顾 客 , 有 关 的 售 卖 合 约 通 常 会 视 作 在 香 港 订 立 。
5)如 有 关 人 士 不 须 离 开 香 港 , 而 是 在 香 港 透 过 电 话 或 其 他 电 子 媒 介 , 包 括 互 联 网 , 订 立 买 卖 合 约 , 则 有 关 合 约 会 视 作 在 香 港 订 立 。
   从 贸 易 所 赚 取 的 利 润 只 可 划 为 须 全 数 在 港 课 税 或 完 全 不 须 在 港 课 税 , 分 摊 计 算 有 关 利 润 并 不 适 用.

2008-5-7 16:05 martin_xwj
美国公司概述


美国政府登记注册部门:

美国五十个州设有专门的登记注册部门,各州在注册登记时有不同的要求,收费也有所不同。
请参阅美国各州登记注册成立公司,了解更多的信息信息。

美国商业牌照:

  在美国有些类型的业务或职业需要专门的牌照,如保险业,房地产经纪人等等,各市政府,各州政府有其法规。需要预先向相关部门查询,可以了解到最新的信息。
比如在美国纽约州可以提供有关的信息资料的政府注册办公室:
STATE OFFICE OF BUSINESS PERMIT AND REGULATORY ASSISTANCE
P.O.BOX 7027,17TH FLOOR ALBANY
NEW YORK 12225

2008-5-7 16:50 martin_xwj
香港公司报税的單據准备


香港公司报税的單據准备
准备单据:
1、收入单据:发票+收据
2、支出单据:发票 +收据
3、行政费用:接待费、差旅费等
4、佣金:付给个人,需提供收款人的身份;
              付给公司,需提供公司资料
(佣金比例视实际情况而定,无定额限制)

2008-5-7 17:13 martin_xwj
香港公司审计看的都是你提供的单据,包括销售收入、采购成本、行政费用。香港法律规定一间公司的单据都要保留7年,7年内税务局有权利要求公司董事提供相应单据核查。所以从香港公司成立开始董事要作的就是保留好所有与香港公司有关的单据,留作将来作核数师报告审计之用。同时完整的单据也有利于将来的免税申请。

2008-5-7 18:12 martin_xwj
核数师报告递交延误将会得到如下处罚:
☆ 开业以来第一次递交核数师报告:
1.罚款HKD 1,200;
2.第一次罚款后14日内尚未处理,将会收到传票,并增加罚款HKD 3,000;
3.收到传票而不作处理,行政责任将一直累积,直至阁下遵守香港的法例为止。
☆ 第二次(或以上)递交核数师报告:
1.罚款HKD 3,000;
2.罚款后14日内尚未处理,将会收到传票,并增加罚款HKD 8,000;
3.收到传票而不作处理,将被政府控告藐视法庭。

2008-5-7 19:09 martin_xwj
香港公司作为国内贸易企业或SOHO使用最多的海外公司,确实具有其吸引人的税务制度和无外汇管制等特点,但是作为海外离岸公司中管理最严谨的地区,其在管理和报税上的问题还是引起了很多人的重视,下面就一些大家关心比较多且容易误导的问题作些解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误区一:成立香港公司后,不论在世界何处做生意,只要不在香港当地营业,便无需在香港作核数师报告或向香港税务局申报。      
    该观点是完全错误的。有一些国家或地区,例如BVI,只需每年缴交年费便可。因为BVI政府声明不可在当地进行业务,所以BVI公司不需要递交相关财务报告。但香港有限公司则不同。香港公司要遵循香港公司法。任何香港有限公司每年都必须递交核数师报告,交代该年度内公司所从事的一切业务。无论公司有无盈利都必须递交报告。如果公司的盈利并非在香港产生,则香港税务局就无权要求该公司缴交利得税。那为何“无需做核数师报告”的谬论会在许多公司中流传呢?因为核数师报告并非任何人都可以做。必须持牌的注册会计师方可做核数师报告。内地的许多商业咨询公司根本不可能拥有合格注册会计师来完成核数师报告。因此,为了避免麻烦,这些公司便声称“无需做核数师报告”,只需要做零申报、不需要提供任何的单据、HKD1000就可以搞定。
     也对此如果有任何疑问,亦可致电香港税务局查询(00852-1878088)。

2008-5-7 19:44 martin_xwj
香港税务条例规定任何人士[包括法团,合伙业务,受讬人或团体]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在香港产生或来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均须纳税,而如果属于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则除外。对于征税的对象是没有香港人或非香港人的区别。利润的来源主要是依照案例法的原则来确定的,所以香港人在非香港本地所赚取的利润是可以不在香港交税的,反过来非香港人如果赚取来自于香港本地产生的利润,则需要交税。香港的税务条例亦列出了一系列的规则,用于判断某些利润是否源于香港,及在某些情况下该利润是否来自香港经营的业务,从而最终判断这些利润是否需要在香港交税。如果是并非在香港当地产生的利润,即使将这笔钱汇回香港,也都不需要交税的。但是一定要注意的是如果一间香港有限公司将其控有的一个物业卖出并赚取了利润,则这种情况有可能要交利得税也有可能不需要交利得税,这主要是看该物业的买卖是否属于公司营利计划的一部份,如果是,那么该物业的买卖就会被看作公司是在经营一项业务,当然这个动作所赚取的利润是需要交税的,反之,则不需要交税。

2008-5-7 20:28 martin_xwj
误区:管理公司不会收到任何政府信件
     香港公司在成立时有个法定条件:提供香港公司注册地址。这个地址不用是实际办公地址,只是一个和政府联系的地址即可。有些朋友之前已经注册好了香港公司,但是好象从未收到过任何政府信件。其实香港公司每年满周年时都会收到政府发出的换取新的BR(商业登记证书)通知书和雇员工资申报表。同时每次的年鉴或报税若有任何延期政府也会发出罚款通知书,提醒公司董事尽快完成管理动作。如果再不于理睬严重的会接到法院传票。这时如果公司董事都没有看到过这类信件不于理睬的话,那么政府会再发第二次的罚款通知书,再不于理睬那么公司董事将被列入黑名单,董事若在这种不知情的情况下入境香港,那么将被传讯问话,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同时对于董事本身以后如果再要注册香港公司同时担任公司董事将不被允许。所以香港公司所收到到的每封政府信件都是十分重要的,公司董事需要在快要年鉴时特别留意原来的注册代理有没有收到相关信件,以免耽误公司管理。

2008-5-7 21:32 martin_xwj
香港公司成立后开帐户有两种选择:

第一种是帐户开在境外作境外帐户,比如现在比较多的会开到香港。香港当地没有外汇管制,将来帐户里所有款项你可以柜台直接提现和取现,香港作为世界第三大金融中心,银行的服务也比大陆来的多.帐户开香港的话,开户时需要公司股东董事到场当面签字,作为今后操作凭证,以后也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或电话、传真操作在大陆操作。

第二种是帐户开在大陆,叫做离岸帐户。跟开在香港一样,离岸帐户的性质属于境外帐户性质不受外汇管制,用汇方便,可以任意转帐,开户是你直接去到大陆的银行办理即可。但是离岸帐户不能直接存现提现,用汇可以通过先转帐后提现的形式完成。

      如果将来香港公司的结算方式都是TT的话,那么可以说帐户带在HK还是大陆的离岸帐户都是一样操作。但是如果L/C结算较多的话,那么帐户开HK就会需要你把单据速递到HK开户银行,时间上和安全性上都是需要考虑的一个因素。其实一个HK公司是可以开设多个帐户的,可以根据自己公司的情况选择先开设一个最方便的银行帐户操作起来,如果后续业务发展需要再开其他帐户的话再开设也是一个选择。

2008-5-7 22:25 martin_xwj
香港公司每年的管理 报税中日期的选择,单据的保留


一直在说香港公司的报税管理,那到底在报税的时候应该准备一些什么资料,以及如何选择自己公司的埋数日期,在这里我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一、埋数日期的选择
    第一次报税的香港公司,政府允许的最长的会计年度为18个月。假设贵司成立于2007年10月18日,因此我们建议您选择埋数年度:2007/10/18—2009/3/31,跟随政府的财政年度(一共两个埋税年度,即每年的12/31-次年1/1和3/31-次年4/1)。这样您今后每年的税务申报都会比较方便。一旦选定了埋数年度,以后您都要在每年的4月份进行税务申报。
     
二、单据的准备
1、收入单据:发票(应收)+收据(已收)
2、支出单据:发票(应收) +收据(已收)
3、行政费用:接待费、差旅费等
4、佣金:付给个人,需提供收款人的身份;付给公司,需提供公司资料
(佣金比例视实际情况而定,无定额限制)
5、银行月结单
说明:以上单据如果不全或者有遗失,请想办法补回,因为如果单据不完整会计师会在报告中写明的。香港公司没有统一的发票,是公司董事自己印制并签发的

2008-5-7 23:35 martin_xwj
香港公司在国内控有子公司,报税时怎么处理

    现在用香港公司投资国内的客户非常多,每到报税时,客户怎样处理报税都不是很清楚,最规范的操作是建议客户是做三份AUDIT REPORT,只有这样才能最清楚反映公司至埋数截止日当天的资产和损益情况.
1;香港公司单独业务一份AUDIT REPORT(如除控股外无运作,则DORMANT A/C)
2;国内子公司一份AUDIT REPORT(如属于合资,且控股比例小于50PERCENT,可以选择提供国内审计报告)一般国内的审计和香港的报告在折旧的分摊等处理是不同的.
3:合并报告(最终反映香港公司的资产情况和损益) / 如果1为DORMANT A/C则不合并

其他说明:因为国内子公司税务处理完后,按照香港的控股比例收到的分红是不需要打任何税的,所以需要明确国内的损益和资产,为将来香港公司获得国内子公司税后分红,合法不纳税做准备和证明),如果只是单纯做一个INVESTMENT处理是显示不出你国内公司资产的变化和损益的,以后如果分红需要合法化,也是需要另行补充这份AUDIT是一样的.

2008-5-8 09:34 martin_xwj
关于"零申报"的核实方式


现在每天还是有客户打来问同样的问题,这里给大家一个电话,
香港税务局:00852-25941372,大家可以核实下"我的公司在大陆运作,不在香港运作,做DORMANT A/C(大陆不专业术语"零申报")可以吗?

2008-5-8 09:57 martin_xwj
福友问题回复


周年报表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做吗?自己做可以不?大约要多少费用?
香港公司作核数师报告分几部分:
1、会计部分。这个是你可以在国内作的,因为税务局对于作会计的人没有要求。
2、审计部分。这个税务局规定必须是要由香港的持牌会计师帮你审计的,我们香港总部就是会计师和律师楼,这部分自己的会计师可以帮你完成。
3、海外利得申请。如果你的操作模式符合海外利得条件那么审计好之后可以再加个免税申请,这块也是我们会计师帮你作在核数师报告里的。
  整个核数师报告的费用是根据你营业额来定的。具体费用和审计加免税申请过程可以MSN或者来电详细咨询

2008-5-8 10:15 martin_xwj
A)强调业务不活跃报税需要满足的三点1)公司不控有任何资产,包括物业或有价证券等等2)没有任何业务(包括香港及以外)3)无任何银行交易的往来记录.

B)报税与银行开户,是否开户不具备必然的关系,只有通过做AUDIT REPORT,政府才知道你公司是否是有业务运作的公司,有利润的情况下是否满足海外获利不交税,而如果不通过这个报告,政府怎么知道呢?

C)零申报虽然和正规合法渠道申请免税后都是达到不交税的目的,但是在有业务的情况下,前者属于违法,公司的董事及相关行政人员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可以看下政府的税务局网站.

2008-5-8 10:20 martin_xwj
离岸银行选择注意的地方

  大家在开离岸账户的时候,不应该盲目的选择一些大的银行(银行名气大手续费更高),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操作需求来选择适合自己的银行(网银,电话委托,FAX),更不要觉得把账户开在香港就是最好的选择,如果不是根据自己实际情况,而选择在香港开户,反而只是浪费飞机票罢了(操作也不一定方便)!
   大家如果还对哪个银行适合自己不是非常清楚的,可以把自己的操作MAIL告诉我,或许我可以给到大家一些有用的信息,当然如果对公司注册也需详细了解的,欢迎来电(解释的会比较清楚)!

2008-5-8 10:24 martin_xwj
一、BVI在香港的离岸账户所获利润是可以不缴税的!
二、香港和BVI的公司,在法律上都是一个独立的个体,所以即使名称一样也不存在什么冲突!
三、当然是可以的,你开的账户,主体是离岸公司,既然每个公司在法律上都是独立的,银行账户处理上自然也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据我了解,现在BVI的国际信誉度不太好,所以香港很多银行对于BVI账户开立,持谨慎态度!

2008-5-8 10:28 martin_xwj
BVI、塞舌尔、开曼等岛屿公司现状说明

     之前帖子里已经解释了BVI公司的现状,最近又有些福友问到象塞舌尔、开曼、百慕大这类岛屿公司的情况。在这里作个统一说明。象塞舌尔、开曼这类的岛屿国家和BVI一样是适用IBC国际商务法的地区。以前也具有股东董事资料保密,每年不用作审计报税,只要交年费即可的优点。但是现在也同BVI公司一样受到“反洗钱法条例”的制约,去年开始法律作出了变更,取消了之前股东董事资料保密的特点,同时各大银行对于这类公司的开户,还需要额外的当地政府出具的“架构证书”。随着以前的优势被取消,国际声誉下降,年费上升。这类岛屿公司已经不在是国际贸易家趋之若骛的注册离岸公司地区。
     这么说并不是把这类公司一杆子打死,不是说这类公司就不能操作了,只是希望把现在的实际情况作个说明,给到考虑开设离岸公司的朋友有个了解,可以选择一个最适合自己的地方成立公司也方便自己今后的公司发展。

2008-5-8 10:36 martin_xwj
另外补充一点:中国属于地方性政策,有些地方还是会有一些优惠,如果真的对这方面有需要的,建议在投资前先咨询当地外经委

2008-5-8 10:42 martin_xwj
BVI、塞舌尔、开曼等岛屿公司现状说明

     之前帖子里已经解释了BVI公司的现状,最近又有些福友问到象塞舌尔、开曼、百慕大这类岛屿公司的情况。在这里作个统一说明。象塞舌尔、开曼这类的岛屿国家和BVI一样是适用IBC国际商务法的地区。以前也具有股东董事资料保密,每年不用作审计报税,只要交年费即可的优点。但是现在也同BVI公司一样受到“反洗钱法条例”的制约,去年开始法律作出了变更,取消了之前股东董事资料保密的特点,同时各大银行对于这类公司的开户,还需要额外的当地政府出具的“架构证书”。随着以前的优势被取消,国际声誉下降,年费上升。这类岛屿公司已经不在是国际贸易家趋之若骛的注册离岸公司地区。
     这么说并不是把这类公司一杆子打死,不是说这类公司就不能操作了,只是希望把现在的实际情况作个说明,给到考虑开设离岸公司的朋友有个了解,可以选择一个最适合自己的地方成立公司也方便自己今后的公司发展。

2008-5-8 10:48 martin_xwj
.「地域来源」征税原则
香港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所有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得均须征利得税;但源自香港境外的利得则毋须征税。
内地与香港于2006 年8月21 日签订《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全面性安排”), 以消除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在跨境经济活动中可能遇到的双重征税的情况。
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全面性安排,在内地适用于2007 年1 月1 日或以后取得的所得; 而在香港则适用于2007 年4 月1 日或以后开始的课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全面性安排是根据《税务条例》第49 条宣布施行,因此具有法律效力。而全面性安排与《税务条例》(包括附属法例)之间是彼此联系, 相互补充。

由于内地和香港的税收制度不同, 在全面性安排中, 双方就一些用语作明确定义。这样有助双方能更准确地解释和执行安排。
双方就“一方居民”的定义并不相同。内地基本上采用OECD 模板的条文为“内地居民”定义。但由于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 即只就源自香港的收入征税, 任何人不会仅因其居民身分而须在香港负有纳税义务。因此,香港不适宜采纳OECD 模板的条文,而需要在全面性安排中详细列出“香港居民”的定义, 让纳税人可根据其中的判定条件,确定其是否可享有安排的优惠免税待遇.

2.《中国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適用範圍
在内地,《安排》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及外国企业所得税 (经营跨境的海运、空运及陆运企业亦包括营业税)。在香港,则适用于利得税、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
3.企业的概念
《安排》没有界定“企业”的定义,此词可按香港和内地各自的法例解释。
在内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贸易或其它活动赚取利润的经济组织,并要单独计算成本和费用,以及自负盈亏。
在香港,“企业”是指任何从事经营或商业的活动,例如生产和贸易。本局认为企业一词应包括公司或任何其他团体。不理解的可找环球叶先生
4.「居民」的定义
根据《安排》第六条,「居民」是指按照双方法律,由于住所、居所、实际管理机构或总机构所在地,或者其他类似的标准,在一方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5.至于「人」一语包括个人、公司或其它团体。
(1) “个人”居民
请参阅《内地与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个人劳务须知》第一题有关个人居民的资料。
(2) “公司”居民
公司是指法人团体或在税务上视同法人团体的实体。在《安排》或《税务条例》(第112章)内,
都没有 “公司”居民的定义。根据案例,香港公司居民是指中央管理和控制均在香港的公司,也就
是公司真正经营业务的地方。要判定一间公司的中央管理和控制的所在地,纯粹是根据事实推论。
(3) “团体”居民
《安排》中第七条有关 “人”的定义包括 “其它团体”。税务局视“其它团体”为税务上的一个独
立征税实体,例如合伙。本局认为合伙实际管理及控制的所在地方,就是其居民地。

6「常设机构」的概念
常设机构是指企业用以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一个长久性的固定场所。假如香港企业在内地设有常设机
构,内地税务机关便有权向香港企业征税,但仍仅以属于该设在内地的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

这个"常驻机构"的认定,如何尽力避免被认定为常设机构,以及针对应操作需要注意的细节及报税单据的相应处理,就不便公开细诉了,而且客户情况不同,包括代表处,加工型企业,贸易型企业,服务业及代理人,建筑工程处理方式,因不同类型而议.需要该文详细及处理方式介绍请另行联系,不诚捣乱勿打扰

2008-5-8 11:25 martin_xwj
用国内一间公司做香港公司的其中一个股东

    股东和董事,其实你对其身份的区别是否清楚呢?股东和董事的身份一定要搞清楚的。简单地我举例说明,例如你在联交所里购买了汇丰银行的股票,你就是股东的身份,不是该间公司的董事,董事是需要负责管理方面的工作的。我当你已经明白其区别了。其本上你要做任何行为,在香港控有一间公司的股份都是没有任何管制的。你只要给中国公司里面的公司名称,注册的地址,就可以在香港认购私人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股票了。如果你问这样是否可以呢?我回答是绝对可以的。不过要提醒,究竟中国公司有没有授权你公司去外国(非中国)去做一个投资控股的权利呢?如果得到授权的话,就没有问题;但是如果是不行的,那你就要跟工商局去更改一些中国公司的章程才可以做这个动作的。香港是不会理会你的。 香港方面,无论投资,出入都是自由的。我提醒的就是以上是否得到授权的权利的。一个小心的问题。(如果只是挂名呢?)当然没有问题了。(是否还可以做董事呢?)董事都可以,不过,当你做董事,你要顾及可能开户口的情况,你香港有限公司在香港开户口,如果发现其中一个董事是第二间有限公司去做这个董事,那么你都应该知道就是你要证实这个出任是否有效的。银行就会要求你提供你在国内公司里面整套公司文件,例如公司的章程、成立证书、还需要是否有一份委任状,委任哪个人去出任代国内的公司去出任香港有限公司的董事的委任的。只是在银行开户口的时候较为多些文件,文件是需要自己去提供的

2008-5-8 11:28 martin_xwj
关于银行短期外债的解释
国家外汇管理局:控制短期外债借用
作者: 时间: 2007年03月05日
为了严格控制短期外债规模,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了《关于2007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不仅在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核定范围、余额指标方面做出了政策调整,还同时规范了对外资银行分行转制为法人机构后其短期外债指标的核定和管理。
  
  近年来,我国外债尤其是短期外债增长过快,截至去年底,外债余额同比增长约14%,其中短期外债增长约16%。尽管已经公布的去年一至三季度的数据显示短期外债占比在缓慢下降,但是截至去年底我国短期外债占全部外债余额的比例仍达到57%左右,远远高出国际上25%的警戒线标准。虽然我国外汇储备规模大保证了基本不存在偿债风险,但是短期外债增长过快还是给宏观经济调控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困难。
  
  《通知》的出台正是旨在规范和控制金融机构借用短期外债,引导其有效利用国内资金资源,促进国内金融市场发展。
  
此次政策调整一是调整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核定范围,期限在90天以下(含90天)的已承兑未付款远期信用证,以及境外机构存款、在同一法人银行外汇账户余额之和在等值50万美元以下的境外个人存款不再纳入短期外债指标的控制。这项措施的出台旨在进一步服务对外贸易发展,便利贸易结算。
  
  二是调减2007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从今年6月末开始,截至2008年3月末,分四次,中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调减为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30%,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外资银行调减为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60%。
  
  另外,还规范对外资银行分行转制为法人机构后其短期外债指标的核定和管理、外汇业务批发分行短期外债指标的使用与管理,以及外资银行因合并、分立等原因需要对短期外债指标进行跨地区调整等问题。

2008-5-8 11:48 martin_xwj
BVI将成昔日天堂(请警惕选择)


   除了香港离岸公司,相信大家了解最多的应该是BVI(英属维尔京群岛)的离岸公司了,四五年前美国人和台湾人考虑到本身的外汇管制和高税率,很多美国和台湾商人都选择BVI,他的优势在于股东资料的不公开,每年管理只需交给AGENT年费即可,但是“911事件”后,BVI公司为恐怖分子“帮”了不少的忙。在国际压力下,BVI政府被迫对公司法进行了修改。二00四年12月31日后更改部分公司法例将正式生效,昔日盛名的BVI将和百慕达,纽埃,开曼等地方一样,不再令人趋之若骛了。
    取消股票无记名制度。无记名股票必须由托管机构集中保管,公司必须把最终受益人的数据提供给官方。此法例生效意味着BVI公司的股东和董事从曾经的不需要揭露身份到不得不披露身份的转变。
    如果政府认为某个公司或帐户涉嫌洗黑钱,当地最高法许发出令搜索后,离岸公司的资料必须公开。
公司注册费用提高。受法例更改的影响,不但注册费用提高(USD200-500不等),同时年费也将增加,以往低廉的管理费用不再是BVI的优势。
注册程序改变。法例更改前,在成立公司时,可以先不递交董事的数据。法例更改后,BVI政府必须执行披露的严格规则。在公司成立前必须提交董事护照。
成立公司须提交银行介绍信,此项费用极度昂贵。
     除此外,BVI公司还必须遵守世界银行组织公开的法例。至此,很多人会关心,BVI此次法例更改后,哪里注册的公司最适合国际贸易家做生意呢?从合法避税,管理简单,长期运作的角度来说,英国和新西兰的离岸公司,是目前美国和台湾商人使用比较多的离岸公司。
     信誉度高,政策稳定。公司成立后可在世界任何国家及地方开立银行户口。
银行开户简单方便,受欢迎程度高。

2008-5-8 12:05 martin_xwj
关于香港公司报税的简要说明

关于香港公司报税的简要说明:
    香港有限公司每年均要向税务局申报税项,其责任由董事负责,如在指定时间内公司仍未能提交核数师报告、报税表及公司雇员的薪金申报表,税务局会对该公司作出税款评估。为避免多缴不必要的税款,董事应主动并尽快处理公司帐目并交予核数师审核,第一次核数期限为公司成立后18个月内(一般公司的截数日会定于3月31日/12月31日,有80%的香港公司都会选择在3月31日作为公司埋数的时间);当公司经营者收到税务局的有关信件或税表时,应该尽快安排有关核数师进行核数工作。
香港有限公司报税可分为两种:
第一,DORMANT A/C(业务不活跃)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适用:
1. 没有购买任何物业、资产;
2. 没有任何银行出入记录(银行月结单);
3. 没有经营任何业务。
第二,AUDITOR'S REPORT(核数师报告)
《香港公司法》规定:任何香港有限公司每年都必须递交核数师报告,交代该年度内公司所从事的一切业务。无论公司有无盈利都必须递交报告。
因为香港实行来源地征税原则,如果公司的盈利并非在香港产生,则香港税务局就无权要求该公司缴交利得税,可以向香港政府申请海外利得,申请获批准后就可豁免相应税款,但亦必须要做一份相应的核数师报告。

那为何“无需做核数师报告”的观点会在许多公司中流传呢?因为核数师报告并非任何人都可以做。必须持牌的CPA注册会计师方有资格出具核数师报告。内地的许多商业咨询公司并不拥有合格的注册会计师来完成核数师报告。因此,为了避免麻烦与怀疑便声称“无需做核数师报告”或“只需要做业务不活跃的核数师报告”。此种行为会给客人带来极大法律隐患。对此如果有任何疑问,您可致电香港税务局查询。电话为:00852-1878088 或登陆[url]http://sc.info.gov.hk/[/url]

当然,有些客人长期做业务不活跃的核数师报告,并且不经过香港进行业务,对此香港税务局是很难采取法律行动的。但一旦客人经过香港,就很可能收到法庭传票,甚至被拘留。这些经历将是十分惨痛的。

根据香港的法律,一间有限公司须每年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表,每年至少要做一次核数师报告,至于核数师报告提交税务局的次数则并不确定,税务局一般要求有限公司至少一年交一次,也有半年交一次,甚至也有两年交一次的,他会根据不同的情况而作出不同的安排,但一般来说是一年交一次。

当一间香港有限公司收到税务局发来的报税表,在法律上要在一个月内向税务局递交一个核数师报告。否则,如果核数师报告递交延误而又没有申请延期,轻者,公司被政府罚款;重者,除高额罚款外,董事还要承担行政责任。

2008-5-8 14:06 martin_xwj
离岸账户外汇结汇问题详解


现在有很多的朋友会非常关心离岸帐户中的资金如何使用的问题,主要就集中在两个问题上:1.提现 2.结汇 ,那么现在就对这两个问题解释一下
1.提现
这个是很多SOHO比较关心的,主要就是为了能够把这笔钱拿回自己的帐户中,放在海外帐户中总是有些不放心,但实际上,对于离岸帐户来说是不可以提现的,但是转帐,T/T,L/C等动作都是可以完成的,所以,如果是为了提现后拿到自己的帐户中来使用的,建议可以通过转帐的方法来实现,一来不用担心当日取现额度的问题,二来也可将利润放在自己的帐户中来使用。当然,转帐转到个人的外币帐户中的。

2.结汇
结汇对于公司来说也许问题不是很大,可能打款回国内的公司啊,或者是委托其它的外贸公司结汇啊,等等,都是可以采用的方法,但是对于SOHO来说,通过国内自己的公司不大现实,而通过外贸公司结汇也会因为信任的问题,中间转款的时间问题等等而不希望将大笔的款项通过外贸公司结汇,那么这样的话,似乎只有通过5万美金结汇这一条路可走了,毕竟这是国家今天新出台的政策,但是SOHO希望将这笔资金结汇通常是出于两种考虑,一是为了个人使用,二是为了支付国内工厂的货款,那么现在就将这两种情况分开来分析:
1)用于个人使用:用于个人的话,通常是建议在亲戚朋友的名下多开几个外币帐户,然后通过5万美金的结汇,一般来说,个人的支出还是OK的.

2)用于支付货款: 用于货款的话,通常数额都是比较大的,那么通过5万美金结汇显然是不现实的,所以现在,很多的朋友都是通过以下的方法来处理:
a.直接从离岸帐户支付货款给到工厂,当然是外币,一般来说是比较坚挺的币种,比如说是港币,欧元等等,那么结汇的问题就由工厂来解决。
b.如果一些工厂是希望不付给企业帐户,那么可支付到工厂的老板的个人外币帐户。
c.在香港开出一个帐户来,然后通过香港当地的财务公司来解决,财务公司在国内是违法的,但是在香港却是合法的。(财务公司会收取手续费)
d.在国内成立办事处,以办事处支出结汇,则没有5万美金结汇的限制。(这个适用于希望在国内设立办公室联络客户的SOHO,但是运营成本会增高)
                       
总的来说,离岸帐户不是万能的,在岸帐户也不是事事都能解决的,毕竟每个国家的金融体制不同,每个银行的操作不同,都会有这样那样的问题,所以如果各位还有相关的问题,可以直接问到银行,当然需要联系方式的可以向我索取,毕竟找到最适合的方法才是最重要的。

2008-5-8 14:09 martin_xwj
香港公司撤销注册,剔除注册及清盘


问1. 申请撤销注册有何规定?
答. 有关公司必须为根据《公司条例》注册成立有偿债能力的私人公司,但不包括《公司条例》第291AA(16)条指明的公司,或根据该条例第XI部登记的公司,及符合下列规定者:
公司所有成员均同意撤销注册;
公司从未开始营业或运作,或在紧接该申请之前已停止营业或运作三个月以上;
公司没有尚未清偿的债务;及
公司已取得税务局局长不反对撤销注册的书面通知。

问2. 担保有限公司为何不能申请撤销注册?
答. 依据《公司条例》第291AA条,只有不营运但有偿债能力的私人公司,才可申请撤销注册。担保有限公司应按照《公司条例》第V部规定的程序清盘。

问3. 我可否以传真方式递交撤销注册申请?
答. 不可以,你必须以专人送递或邮递方式递交申请。

问4. 我已申请撤销公司的注册,在递交撤销注册申请之前,是否需要提交所有尚欠的周年申报表存档?
答. 是,公司必须提交周年申报表存档,并履行《公司条例》所规定的责任,直至公司解散为止,否则会被检控。

问5. 在递交撤销注册申请后,如何取消商业登记?
答. 本处若批准撤销注册的申请,即会于约五个工作天发出信件。关于商业登记的事宜,请致电税务局辖下的商业登记署查询(电话:2594 3146)。

问6. 我已申请撤销公司的注册,如收到商业登记缴费单,是否需要缴交商业登记费?
答. 请联络税务局撤销注册组(电话:2594 1788),查询有关的详情。

问7. 我的公司已申请撤销注册,本人亦更改了地址,我应否向公司注册处申报更改地址和如何申报?
答. 你应致函通知本处有关文件提交人、申请人或获提名人更改地址的事宜,以便日后联络。此外,如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地址有所更改,你应递交表格R1,申报是项更改。如董事地址有所更改,便须递交表格D2B,作出申报。

问8. 我已申请撤销公司的注册。我怎样可得知何时刊登宪报公告?
答. 有关根据《公司条例》第291AA(7)及(9)条在宪报刊登公告的数据页,将载于公司的公众记录。你可登入公司注册处网上查册中心,或前往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13楼本处的公众查册中心,查阅公司资料,以公司编号查阅文件索引,看看数据页是否已存盘。政府宪报一般逢星期五出版。本处通常在发出批准撤销注册申请的信件后三个星期左右,刊登第一份宪报公告。

问9. 我可在哪里阅览宪报公告?
答. 你可登入政府物流服务署的网站(网址:[url]www.gld.gov.hk/egazette[/url])阅览宪报。

问10. 我的公司已撤销注册,但公司的银行账户尚有存款,我怎样才可取回这些款项?
答. 你可考虑根据《公司条例》第291AB(2)条,向高等法院申请颁令恢复公司的注册。就此你应寻求独立的法律意见。  
  
问11. 已撤销注册的公司如何恢复注册?
答. 你可依据《公司条例》第291AB(2)条,向高等法院申请恢复公司的注册。有关申请手续请征询法律或其它专业人士的意见。

问12. 恢复已撤销注册公司的注册需时多久?
答. 公司一俟取得法院命令及如所递交文件妥当的话,一般需时约两个月恢复已撤销注册公司的注册。

问13. 我的公司已撤销注册,名称现为另一家公司使用,我可否恢复公司的注册?
答. 可以,但公司恢复注册后须更改名称。

问14. 我如何可确定某公司是否正被撤销注册、剔除注册或进行清盘程序?
答. 你可登入公司注册处网上查册中心查阅公司名称,然后阅览公司的基本资料,看看有关公司是否正进行这些程序。如果是的话,你亦可查阅文件索引,看看有没有关于这些程序的数据页或文件可供查阅。你亦可登入政府物流服务署的网站
(网址 : [url]www.gld.gov.hk/egazette[/url])阅览宪报,以参考有关资料。

问15. 撤销注册、剔除注册与清盘有何分别?
答. 三者的结果都是把公司解散。清盘过程包括结算公司帐目及变卖公司资产,以便把净资产分配予公司成员和将公司解散。有关程序载于《公司条例》第V部。不营运但有偿债能力兼且符合有关法例规定的私人公司(参阅问1),可根据《公司条例》第291AA条藉撤销注册这项简易法律程序将公司解散。以解散不营运的私人公司来说,撤销注册是比较简单、廉宜和快捷的程序。申请人可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指明表格(表格DR1),申请将公司的注册撤销。至于剔除注册,现行法例并无订明向公司注册处处长申请剔除注册的条文。剔除注册是法例授予公司注册处处长的权力,处长如有合理因由相信某公司是不营运公司,可以把公司的名称自登记册上剔除。当公司的名称自公司登记册上剔除,公司便告解散。

问16. 我发现尚欠本人款项的公司已撤销注册/剔除注册和解散,应怎么办?
答. 受屈人士(例如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颁令恢复公司的注册,或将公司名称恢复列入登记册。你应就申请手续征询法律意见。

问17. 根据《公司条例》第290A条被剔除注册的公司如何恢复名列登记册?
答. 已解散公司的成员可根据《公司条例》第290A(6)条,向公司注册处处长申请将公司恢复名列登记册。申请可以信件形式提出,说明为何需要恢复名列登记册,以及公司未有提交周年申报表,以致根据《公司条例》第290A条被剔除注册的原因。

问18. 根据《公司条例》第291条被剔除注册的公司如何恢复名列登记册?
答. 你可依据《公司条例》第291(7)条,向高等法院申请将公司的名称恢复列入登记册。你应就申请手续征询法律意见或其它专业人士的意见。

2008-5-8 14:12 martin_xwj
财经新闻-借用离岸公司上市


《第一财经日报》利用离岸公司境外上市操作实例

  天威英利可能4月前后借壳登陆纽交所
   ----摘录自《第一财经日报》2007年3月27日      

       天威英利境外整体上市之路可谓一波三折。不过“风雨之后见彩虹”,其外资股东开曼公司赴美境外上市的目标似乎已经越来越近了。

  “目前为止,上市前的一切准备工作都已经就绪了,接下来就只等好的上市时机了。”接近天威英利的知情人士透露。据该人士预计,开曼公司很有可能于今年4月份前后实现在纽交所上市。募集资金仍是主要用于天威英利的三期工程建设,而三期工程建设拟投资在30亿元人民币左右。

  此次开曼公司赴美上市也是天威英利实现境外整体上市的重要一步。根据天威保变(600550.SH)在2006年8月份公布的方案,首先由保定英利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英利集团”)对天威英利单方增资,持有其51%股权,而天威保变持有其49%股权。然后双方再同时对天威英利进行增资,使其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

  之后,由持有英利集团股权的天威英利总经理苗连生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英利BVI,再由英利BVI在开曼群岛设立开曼公司。然后由开曼公司收购英利集团持有的天威英利51%股权,使天威英利变为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并纳入开曼公司合并报表。然后开曼公司作为天威英利控股股东实现境外上市,并将融资所得以增资方式进入天威英利。最后,由天威保变将所持天威英利股权售予开曼公司,天威英利同时成为开曼公司全资子公司,完成整体上市。

  但是,恰在该方案公布之时,国家6部门联合也发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有分析人士认为,其中关于外资对境内公司股权收购的有关规定使天威英利境外上市面临新的障碍。

  但上述知情人士称,实际上,在2006年9月8日(该《规定》实施日)前,天威英利已经完成了中外合资企业的审批,因此不需要也没有走上述《规定》所限定的流程。根据天威保变公告,天威英利在2006年9月8日已经完成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而经历了几次变更之后,目前天威英利注册资本已增加为162438万元,天威保变所持天威英利的股权也变更为29.89%。同时,上述知情人士认为,在开曼公司上市募资并对天威英利增资后,天威保变对天威英利所持股权仅会有两三个百分点的下降,不会出现业内人士所担忧的低于20%的情况。

2008-5-8 14:17 martin_xwj
回复上海薛先生報稅是否意味着香港公司需要交税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报税不等于免税,两者概念是不同的.报税是向政府提交公司财务报告,是每间公司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是否需要进行交税或者得到税务局免税是政府根据公司营运状况及核数师报告等因素给到的综合意见来评定的.

根据香港的法律,一间有限公司须每年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表,每年至少要做一次核数师报告,至于核数师报告提交税务局的次数则并不确定,税务局一般要求有限公司至少一年交一次,也有半年交一次,甚至也有两年交一次的,他会根据不同的情况而作出不同的安排,但一般来说是一年交一次。

因此,不管你的香港公司是否盈利,都必须向税务局申报税项,其责任由董事负责,如在指定时间内公司仍未能提交核数师报告、报税表及公司雇员的薪金申报表,税务局会对该公司作出税款评估,轻者,公司被政府罚款;重者,除高额罚款外,董事还要承担行政责任。

2008-5-8 14:21 martin_xwj
客户在香港本埠银行或离岸银行开立公司户口


·在香港银行开立帐户:香港银行一般要求公司所有董事亲自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户口签署人或公司董事如果是中国内地人士,必须持有中国护照或来往港澳通行证方可办理开户。应带备公司文件及相关资料。

·董事不去香港开立银行帐户的方法:由于有些董事不方便直接到香港银行开户,他们可以在香港银行设在中国境内的分行签署开户档(俗称签名见证),等到分银行把档送到香港总行后,我们再到总行代为办理开户手续。由于此类开户较为复杂,开户前可向我们查询,另外可以安排香港银行客户经理大陆见证签署。

·在中国境内外资银行开立帐户:如果您没有护照,您可以到香港银行设在中国境内的分行开立离岸户口。户口签署人及非户口签署人只要拥有中国内地身份证即可办理。开户人应带备相关的证件资料。

·开立银行帐户所需资料:董事的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或护照) 正本/商业登记正本/注册证书正本/公司章程正本/公司章程/会议记录正本/会计师签署的开户档/存入新户头的现金/银行会开出的资信证明正本(资信证明应含有:开户人姓名、护照或身份证号、开户日期、存款额、和"银行来往记录良好"字样) 。

·银行开户服务内容:推荐开户银行、安排向开户银行发出签名见证指示函、准备会计师或律师签署的开户证明、准备银行开户申请书、到银行协助客户办理公司开户。

·香港银行开户之不同银行具体要求

不同银行对客户开立香港银行公司户口之具体要求并不相同,总括来说,一般主要有以下几项要求:
1. 公司董事需持护照(非身份证);
2. 公司董事需亲身前来香港银行见证护照及签字式样;
3. 董事提供本身个人银行介绍信(任何银行皆可),内容注明开户年期及阁下为优良客户或并无不良记录;
4. 提供本身业务上的证明,例如公司合约、发票等证明;
5. 由律师或会计师发函予开户银行;
6. 提供股东、董事地址证明(水电地址证明单或手机电话地址证明单);
·海外离岸公司在香港银行开户注意事项:

由于注册成立BVI公司或其它海外离岸公司后,其股东的档案资料无法查询,因此国际官方机构约定,相关银行对BVI公司或其它海外离岸公司的开户要求有所收紧调整,在开立银行帐户时要求提供出具相关资料文件、其要求如下:

1)、股东需向银行提供个人地址证明(水、电、电话费、银行月结单等)及本身公司地址证明。但由于该等BVI公司是新公司,不可能有本身公司地址证明,故银行要求提供股东拥有之其它公司地址证明,如阁下内地拥有之公司股东之证据(例如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等文件)。

2)、开户银行要求阁下出具:客户于为其公司申请开设银行帐户时,如属新公司(即注册一年以内之公司),银行一般都会要求客户出示 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 (董事在职证明,亦称为现任董事证明书) ;如属旧公司,则银行一般会要求客户同时出示 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 (存续证明,亦称为信誉良好证明)。另外,银行会要求客户提供一份经由会计师或律师签证的注册文件核证副本。 我司可以为客户出具,但需收取相应费用。
  

备注:如阁下已在其它机构合法地注册离岸公司,我们也可以为你提供在香港银行或大陆银行开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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